1.宁夏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附件 1 1

 宁夏 交通运输部 门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种类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 擅 自 设卡、收费等行 为 的 处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罚款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单位或个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7 号)第四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2 对 违 反 公路 养 护 规定的处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收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单位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7 号)第五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3 号)第七十条

 3 对 公 路 水运 建 设 市场 违 规 行为的处罚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罚款、责令改正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 警告、责令停止试运营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交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期限的处罚 警告、罚款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七十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 年交通部令第3 号)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第 90 号)第四十条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 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 (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 责令整改、警告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 6 号)第四十七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 年)第三十八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 年交通部令第3 号)第五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年修改)第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项目法人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或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第四十二条

 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单位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第四十四条

 4 对 违 反 交通 建 设 工程 质 量 监督 管 理 规定的处罚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三)、(六)、(七)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注册职业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工程设计的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拨付 第三十九条 对试验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处罚 责令整改、赔偿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4 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警告、注销合格证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试验检测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 12 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从业单位(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警告、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级实施 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1 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5 5 对 道 路 运输 违 法 行为的处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正)

 第七十六条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和从业资格、限制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申请 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

 第八十一条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 警告、责令整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3 号)第四十四条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六十六条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收违法所得 者 第六十七条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责令限期投保、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六十八条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六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情形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条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处罚。

 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驾驶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 违反规定的城市公共汽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

 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管理机构 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情形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情形的款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

 第七十九条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限期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

 第五十九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 第六十一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

 第六十二条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

 第六十三条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市级道路运输管 违反规定的经营性道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 年交

 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等情形的处罚 理机构 运输从业人员 通运输部令第 52 号)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6 号)

 第三十七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6 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 年交通部令第 3 号)

 第四十三条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6 号)

 第四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6 号)

 第四十八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6 号)

 第四十九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6 号)

 第五十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第三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第三十七条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第三十八条

 对货运经营者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居民区、机关、学校等人群密集区以及名胜古迹、风景游览、生态保护等区域停放的等情形的处罚 警告、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1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39 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对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未经核准变更维修作业场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2013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60 号)

 第四十条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履行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9 号)

 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等情形的处罚 警告、罚款、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9 号)

 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对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9 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9 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吊销车辆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3 号) 第六十六条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货物运输企业或经营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3 号) 第六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 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经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年中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情形的处罚 管理机构 营者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一条 对驾校不按核准的类别和范围进行培训,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学员的、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擅自修改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课时等情形的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违反规定的驾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73 号)

 第三十五条 运管局清单之外的 6 对 违 反 银川 市 客 运出 租 汽 车管 理 规 定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从事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城市载客营运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单位和个人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二十七条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 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客运资格证件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二十八条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的处罚 罚款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的单位和个人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二十九条

 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 罚款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驾驶员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三十条

 对出租车驾驶员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等行为处罚 罚款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车驾驶员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三十一条

 对出租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等行为的处罚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客运资格证件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吊销准驾证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驾驶员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 吊销客运资格证件 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经营者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第三十四条

 7 对 违 反 水路 运 输 管理 规 定 的处罚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自治区、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 自治区、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第三十五条

 任的处罚 门 五条规定的单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 年 1 月 3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2 号发布,2015 年5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12 月 10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 年 1 月 3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2 号发布,2015 年5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12 月 10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 年 1 月 3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2 号发布,2015 年5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12 月 10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警告、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 年 1 月 3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2 号发布,2015 年5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12 月 10 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的处罚 警告、罚款 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8 对 违 反 航道 管 理 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罚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九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罚款 市、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四十一条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罚款 市、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四十三条

 9 对 违 反 港口 管 理 规定的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治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第六条、第五十五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条、第四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 罚款 自治区海事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罚 机构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例》( 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09 号)第二十七条 10 对 违 反 海事 管 理 规定的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注销许可证、罚款 自治区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 1 月 27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 号发布,2016 年 9 月 2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五十四条

 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年 12 月3 日国务院令第 187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年 12 月3 日国务院令第 187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 年发布,根据 2014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 年发布,根据 2014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吊销证件、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规定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4 号,2014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收缴证件、罚款、没收 市、县级海事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国务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违法所得 机构 船员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院令第 494 号,2014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4 号,2014 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4 号,2014 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罚款,暂扣、吊销证书 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4 号,2014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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