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XX?县?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
由?XX?村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党员牵头,特成立?XX?村富
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钟俊文、张伟红、宋合辉、宋伏明等发起,于
2008?年?8?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钟俊文
本社住所:XX?市?XX?县县?XX?镇?XX?村村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本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本社成员提供农
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兽
药、种猪、猪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牲猪;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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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
询服务(涉及政府审批项目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
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和处置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物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
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得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
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本社
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
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
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
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
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
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销售、生产、经营,能够
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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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
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成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不
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
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
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
社享有经营管理等事项决策权,但其他执行必须获得成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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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
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
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公有
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
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
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
对表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
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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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
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
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
时与本社另有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
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行:
本社成员退出本社或被本社除名,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回其相应的盈
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干事;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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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干事提交的年度业余报告;
(八)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对合并、分立、解散、结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
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人成员选举产生一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
员大会的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企业合并、解散、清算
和对外联合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
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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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
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六十日内召集并
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
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
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
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故做出
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主持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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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理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
建议;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
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
计;
(三)?监督理事长或本社成员等履行指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照政府有关
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
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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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所有的业务交易、出资额,均以实名记载
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可分配盈余返回的依据
之一,利用本社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编
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
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批后,召集成员大会审议
执行。
(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
或弥补亏损。
(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
术培训、文化、福利以及成员困难救助。
(三)?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
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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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回,返回总额为分配
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的返回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
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
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
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四)?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
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五)?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
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
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
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
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的物质奖励。
(七)?其它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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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一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做相应分割,并自
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包登记机关核
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第三十三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解
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
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
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
产与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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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同知成员和债权人,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六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
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
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
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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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的按照“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社员
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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