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2021年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细则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揭阳市 2021 年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细则

 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产业共建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20〕447号)要求,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8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2018 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工信园区函〔2018〕21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涉企财政扶

 持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20〕41 号)等实施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储备申报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方向 鼓励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统称省产业园,下同。)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 (一)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

 (二)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 8 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

 (三)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关于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政策

 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作以下调整:

 1、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文件精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 号)明确,“非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实施时间从文件印发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前(不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不追溯奖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 号)均明确,在省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该政策从粤府〔2017〕125 号文印发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 日)起执行,2017 年 12 月3 日前(不含当日)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不追溯奖补。

 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 号)文件精神,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

 元(含)以上的企业,可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规定,落实省产业共建叠加性财政扶持政策。即 2013 年以来转移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可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按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的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的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我市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本)》限制准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应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

 (五)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

 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 2013 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2018 年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六)如申报企业以“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申报相应扶持,申报企业应于 2017 年 12 月 3 日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七)关于对申报企业的股东的要求。申报企业需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如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申报企业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则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的《2019 年产业共建资金入库审核有关情况的处理建议》第一点第四项相关要求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执行。

 (八)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 2016 年以来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 2013 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九)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

 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执行。

 (十)关于大型骨干企业、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中“控股的企业”界定。

 “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1、大型骨干企业、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2、大型骨干企业、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实际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十一)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本细则附件1)。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以及本细则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

 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广东省外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广东省内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分配通知)。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经园区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的章程修正案);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属于整体转移类型,且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的,还需提供原珠三角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经原珠三角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的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 2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如申报普惠性奖补的企业(项目)需提供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凭证,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税收完税证明为准);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 2020 年 5 月,最长 3年的审计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根据具体奖补条件提供关于投资企业/原珠三角企业/申报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10、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1、园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

 企业公章。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 6、7 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 6、7、8 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2018 年 12 月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

 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参照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五、部门职责 (一)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选定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共建资金财政预算,对市工信局项目计划预算情况提出意见,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开展产业共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市科技局与市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对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按照省科技厅的指导意见,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及研发能力”,以及有关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提出奖补资金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

 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四)市商务局与市工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对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的指导意见,就《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就《利用外资若干政策》中关于“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五)市人社局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按照省人社厅的指导意见,就“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提出评判依据和标准,对企业的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六)市税务局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报请省税务局审核确认企业纳税情况,并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七)市统计局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审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股东构成等情况,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九)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职能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所在省产业园环保政策、企业项目环保审批(备案)手续等情况,向市工信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十)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细则,组织企业申报,会同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区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核,拟定本地区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办理程序 (一)印发申报入库工作细则。市工信局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印发申报入库工作细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二)遴选服务机构。市工信局公开遴选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扶持资金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三)受理企业申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受理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会同省产业园管理

 机构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核,拟定本地区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

 (四)报送申报情况。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将本地区奖补企业名单、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申报材料等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一式十份于 6 月

 22 日前报市工信局,其中:普惠性奖补资金和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情况报市工信局(一式八份)、商务局(一式一份);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情况报市工信局(一式八份)、科技局(一式一份)。推荐上报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奖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类别、申报财政资金额;2.是否在园区四至范围内;3.企业项目符合政策条件的说明。包括企业项目符合申报类别的条件要求,以及是否珠三角地区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或是否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后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或是否 2017 年 12 月 3 日后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4.企业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五)组织项目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人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确定奖补对象。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党组集体审议,拟定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计划。

 七、第三方专业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本细则所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 10 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工作。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以及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意见。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共建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叠加性奖补有关奖补标准。《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叠加性奖补第 2 条“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奖补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 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1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本细则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

 (三)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四)本细则所指“世界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各类 500 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 2010 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五)本细则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在 100 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 号),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即: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项政策。

 (七)未尽事宜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2.普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

  3.叠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

  4.填表说明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7.申报材料装订

 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普

 惠

 性

 奖

 补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注销或迁移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进入省产业园后进行了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1.珠三角企业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设立分厂进行增资扩产。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

 2.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1.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

 2.将生产线转移到省产业园内并注册登记企业。

 3.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投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5.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6.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与珠三角主导产业企业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7.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园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2018 年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2018 年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2018 年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备注: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31 日期间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8 年 12 月29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的非珠三角地区转移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政策奖补条件参照以上 1-7 点执行。

 叠

 加

 性

 奖

 补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1.在省产业园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资企业为在珠三角注册登记的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之一;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 年前建成投产。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随同珠三角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3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 年前建成投产。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分支机构。

 1.随同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 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并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4.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1.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 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并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

 4.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1.通过整体转移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

 2.转移前已获得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认定;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 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并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备注: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年以上),并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的非珠三角地区转移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政策奖补条件参照以上 1-5 点执行。

 附件 2-1 普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税收所属期为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2-2

 普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 2019 年在园区产值(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税收所属期为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2-3 普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技术研发

  □ 检测计量

  □ 工业设计

  □ 信息服务 □ 现代金融

  □ 现代物流

  □ 其他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企业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税收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3-1

 叠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 □ 大型骨干企业

 □ 世界 500 强

 □ 中国 500 强

 □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 入选年度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2

 叠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研发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申报项目类型 □ 企业研发机构

 □ 企业研发机构分支机构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2019 年度研发费用 (万元)

  2019 年度研发费用占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3

 叠加性奖补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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