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检察机关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构想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关于检察机关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想

 摘 要 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具有社会性、全球性和共同性的话题,在法治法律影响国家发展的进程中,保证被害人权利,确定多层次的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国家法律建设更为完善与深入人心。在当前的司法与实务理论之中,完善当前被害人救助制度,事实上就是从人权的角度将法律深入社会与生活之中,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切实需求,其不仅能够平衡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应用,还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发展的团结。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探究在法律发展之中,关于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想与其制度建设的发展,从多角度上分析当前社会法律应用现状下司法救助制度如何更为全面的实施与履行的措施。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被害人 司法救助

  作者简介:朱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41-02

  一、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想要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首先就需要明确在我国法律环境下被害人的基本定义,寻找当前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漏洞。在法学百科全书中这样规定“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来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都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伤害,无论是经济、感情、身体、心理等多个角度都有着一定的损伤。在这样的被害人概念之下,司法救助成为了保证被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从理论基础上来看,无论是在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还是社会保险论中,都有着合理的法理基础作为基本的支撑。抛却基本的法律理论内容来说,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被害人给与一定的司法救助,能够快速解决在犯罪行为影响下的被害人生活问题,保证执法效果能够在理论与实际中得以统一,保证在经济与法律的快速发展中,国家与司法机构能够保证基本的人权,以检察机关的服务和救助来达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完成法律保证的基本价值。

  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来说,实行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想有着重要的现实基础以及理论保证,其可行性受到了法律和国家多方位的保护,以此来建立司法保证模式,能够使该机构的检察职能被充分发挥出来。首先,我国目前具备一定的司法救助的基本实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综合实力的增加,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被不断缩小,原有的城市差距受到了国家各种政策和福利的帮助慢慢被最小化。在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之下,法律的完善给与了公民适当的司法权益保证,而相对于被害人来说,检察机关设定一定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国家与政府具有这样的实力来调拨相对于不同地区来说一定的救助资金。在这样的国家保证之下,检察机关设定司法保证制度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经济的后备力量,因此被害人司法保障制度的构思实施拥有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其次,随着社会中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越来越深入到各个检察环节之中,无论是从人权还是国际规则的角度,社会公众都人为国家有义务保护和救助被害者,只有给与其一定的司法救助,从心理、生活、身体等多个方面对于被害人进行基本的救助,才能够保证公民在情感上认可法律和相关机构的行为,以此来契合大众的基本文化价值观。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主流思想就是强调扶危济困、帮助弱者,所以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也是顺应了我国发展中基本的文化特性。最后,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国际法律制度以及国内不同案件的分析与总结,其总结出了相对较为丰富的处理经验,各个省份对于建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都进行了深度的研究和探讨,在这样的社会法律背景之下,实现被害人思想救助的构想拥有了更多的经验以及更为完善的理论支持,以此为未来司法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多种多样的救助形式设定与创新特点能够更为全面的保证被害人的基本权益。

  二、检察机关监理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原则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完善相关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就是真正落实法律层面上的以人为本的概念,保证司法流程的公正性以及和谐性,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以此来完成对于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基本保证。在这样的法律理论概念之下,其司法救助制度更需要一定的原则保证,在固有的原则范围内进行救助模式的设定,才能够真正从公民的角度出发完善基本的保障权益。

  (一)生活迫切性原则

  对于被害人来说,其正常生活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基本的损害,导致其生活陷入到了一定的困境之中,检察机关因此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对于被害人进行救助,能够帮助其快速走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生活阴霾,以暂时、有效的救助方式来进行生活与身体帮助。对于司法与检察机关来说,长期的生活救助并不在其帮助范围之内,为了维护社会原有的秩序以及稳定的生活状态,其被害人司法救助模式不能够过度的承担责任,应该有尺度的进行短暂性救急,保证给与被害人一个生活缓冲的时间。

  在生活迫切性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制度的构建被约束在一定的帮助范围之内,过度承担责任不仅不利于法律所进行适当的权益保证,还有可能会滋生基本社会保险与医疗体系的缺陷,使被害人过度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基本救济,并不利于其在受到犯罪迫害之后快速融入到社会环境中进行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对于其自身的心理素质的构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效率原则

  对于受害人来说,在受到犯罪侵害的一定时间内,其非常迫切的需要相关法律机构的基本帮助,所以在进行司法救助模式建立与设定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与救助人员需要保证效率性,以及时的救助来快速减少受害人的心理以及经济损失,使其不必受到因为时间持续而形成的二次伤害。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效率原则是其运用法律为公民维护权益的基本原则,保证一定的效率性,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及时的功效,令被害人快速将自身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基本稳定特性。

  总体来说,效率原则对于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的请求下快速及时的完成基本的法律救助,才能够充分发挥救助制度基本的功效,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稳定能够在司法救助的影响之下得到合理的维护。

 (三)随案管辖原则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构想的实施需要不同检察机关进行配合才能够真正达到既定的救助效果,所以,在检察机关进行模式设定的过程中,公检法需要根据自身的责任来保证履行基本的义务,使各个机构之间能够快速有效的配合来完成被害人的迫切需要。只有以随案管辖的原则来实施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才能够促使各个机关完善其基本的救助机制运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

  三、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角度

  通过上文对于司法救治制度重要作用以及可行性分析,我们可以基本认识到在当前的法律社会背景之下,帮助受害人快速进入正常生活状态的重要性。而通过对于基本的救助模式设定原则分析,我们能够快速了解到其模式设定所具有的基本框架,以此为基础,我们从立法构想、资金来源、补偿对象选择以及补偿与计算方式四个角度具体分析如何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模式。

  (一)立法构想

  对于我国检察机关设定司法救助制度构想的过程中,其基本模式建立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入手,全面分析不同国家在对待不同的被害人情况中所进行的不同的协调与救助。一般来说,在现时代的社会环境之下,我国的基本救助制度立法需要从现实社会的角度出发,保证设定基本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以此来管理和约束检察机关的基本的救助制度模式设定,保证在合理性法律引导之下,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全方位的关注,其司法保证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设定,保证能够顺应基本的社会需求,满足被害人对于自我生活的调节,减少立法不完善所可能带来的人身二次伤害以及社会不良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基本的立法构想需要吸取被害人救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法律设定经验,保证能够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应用实际,完成对于被害人全方位的生活救助,使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能够向更为完善、更为光明的方向发展,使其能够做到立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二)资金来源

  在1985年,联合国就曾经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基本方式,在这样的法律鼓励之下,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在进行建立的过程中,也需要在资金来源等方面参考相关的立法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首先,基本的救助资金来源与财政拨款,国家对于该制度的鼓励以及支持是当前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只有基本的司法救助补偿费用能够被纳入到中央以及省级财政预算之中,才能够在资金方方面保证相关检察机构的合理提供。

  除了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罚没款项的支持以及社会的捐赠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途径之一。在被害人受到一定的恶犯罪影响之后,司法机关应该从犯罪者没收罚款的款项中调拨一部分对于被害人进行资金支持,以此来保证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合理实施。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以社会各界的帮助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资金扶持,是当前社会爱心人士对于弱势群体的另一种救助。

  (三)补偿对象

  在现实的社会案例中,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仅仅来源于身体伤害,一部分被害者因为犯罪人的影响而陷入生活的困境,其同样需要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救助。因此,在设定补偿对象的过程中,相关的人员需要从被害者的实际情况角度出发,不能够将补偿对象仅仅局限在受到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家属之上,更应该探索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之后的受害者真相,保证合理的规划能够使不同的受害者根据自身的受害程度以及需要得到不同程度的救助。

  另一方面,如果案例中存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对于其家属的补偿也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需要从实际出发,保证能够根据相应的情况来确定被害者的受养家属,保证其能够收到相关机构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与计算方式

  在现实的社会中,以金钱作为救助的基本补偿方式是最为直观的,其标准统一、应用范围广,能够方便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计算和发放。在进行补偿金额计算的过程中,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最高一级最大限额能够保证将补偿金额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平衡国家财政与救助金额之间的关系,否则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有可能损害不同群体之间的基本利益。

  在进行基本的金额发放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基本的发放方式,无论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期发放都需要从被害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争取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害者的固有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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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琳、阳立兵.刑事优先与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之保护――兼评国外刑事被害人民事救济制度.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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