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制度研究 顾海兵 提要

 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显然已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要求。本文研究目标就是要剖析科技结果评审体系问题和根源所在,寻求适合未来发展科学评价方法。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区分“评审”和其它相关词语基础上,对中国现行科技结果评审体系组成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提出取消“科技结果”一词使用提议。第二部分,分别对不一样评审形式如科技结果判定、评奖评审等六种形式进行了介绍并对存在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落脚点所在,针对第二部分分析问题,提出了对科技结果评审制度改革提议,包含:1. 釜底抽薪法-从根本上抑制对评审需求。具体方法包含:加紧国有科研院所民营化步伐;降低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标数量,消除多种计划项目、基金项目标反复设置,尤其提出基础取消国家社科基金,将国家社科基金改造为国家社科奖励基金;降低政府设置奖项。2. 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对不一样科技项目采取不一样评价方法。尤其是取消科技结果判定制度,以更为有效制度如专利版权制度等来替换它。3. 配套构建中国新有效率评价体系。包含:完善法律体系支撑;发挥学会组织作用;培育评定企业。4. 对于保留极少许评审,关键是评奖中评审要对其进行科学改良。尤其是要对评审教授任用制度和选拔资格进行改革。

 一、 现行中国科技结果评审体系

 (一)

 “评审”及和其相关多个常见语

 1. 评审

 评审,是极具中国特色一个词,在英语或其它语言中极难找到一个和之对应词。它含有评价和审定双重含义,是指由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对取得结果、成就和某种资格进行评价、审定,并最终给某种形式确实定活动。

 中国现有评审制度关键包含职称评审和科技评审。相比而言,职称评审改革力度较大,比如推出了职务聘用制,而科技评审改革却相对滞后。

 科技评审对象范围较窄,通常是对项目、结果评价,即科技项目评审。根据评审时间来划分,有事前(立项)评审、过程(检验)评审和事后评审,本文中科技结果评审,指就是项目标事后评审。

 科技评审组织者通常是国家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包含政府机构、非政府国家基金机构、直属政府机关等,由这些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管理措施组织或委托教授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2. 评定[1]

 评定含有评价和估量意义,估量能够是价值、前景等未知内容。“评定”一词起源于税收,原意是为了收税而对财产做出估价,以后引申为对某事件意义和关键性做出估价。

 中国现有评定关键有资产评定和科技评定二类,这二类评定活动全部是从国外学习、引进来,现阶段正在快速发展之中,不过全部还不成熟。

 和科技评审相比,科技评定对象范围较宽,能够对项目、产品、人员、机构、计划、政策、实施过程等多个对象进行评价。按评定时间分也可分为事前评定、事中评定和事后评定。

 科技评定主体通常是国家认可中介机构,它接收政府机构或企机关委托,依据委托者明确目标,经过

 专业化评定程序对委托项目进行判定,提供给委托方最终评定结论。

 3. 评价

 评价从字面意义来讲,起源于对价格高低评论,后被广泛地用于对人或事议论其是非高下。“评价”一词在现实中应用十分广泛,能够对任何人或事进行评价,科技评价是科技领域多种评价活动通称,科技评审能够说是科技评价一个。

 科技评价和科技评定含义较为靠近,二者关键区分在于:“科技评定”一词,是从国外引入,含有特定专业涵义;而“科技评价”则更为通俗,适用范围更广,形式和内容上更为灵活,评价主体没有限定,评价对象愈加广泛。科技评定含有预估成份,能够在事前进行,不过评价却不可能在实物或结论形成之前进行。

 4. 判定

 判定,本义为判别评定事物真伪、优劣。科技结果判定是科技结果评审一个关键形式,依据国家科委1994 年颁布《科学技术结果判定措施》要求:科技结果判定是指相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同行教授,根据要求形式和程序,对科技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对应结论。

 依据《科学技术结果判定措施》要求,进行判定对象有特殊范围,范围要窄于且包含于评审对象之中: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科技计划内应用技术结果,和少数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结果。

 5. 评奖

 评奖,是指经过评选,对优异人或事给奖励活动。评奖过程中为了分辨优劣,肯定要进行评选,中国现在采取评选方法通常是评审,所以评奖评审是科技结果评审制度一个组成形式。而评奖本身除了“评”功效外,还有“奖”内容。

 (二)

  科技结果概念

 “科技结果”一词在中国文件中出现极其频繁,甚至在中国最新出台《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20XX年 9 月 22 日颁布,以下简称评价方法)中也一样出现对“科学技术结果”评价要求,不过查阅《中国百科大词源》、《实用科学名词术语词典》、《词源》、《辞海》、《现代科学技术词典》等中国工具书却均没有对“科技结果”一词表述。“科技结果”从字面意义了解是科学技术研究结果简称,结果是指学习、工作、劳动中取得成效和成绩,那么科技结果就是指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含有价值结果。根据这种定义,科技结果特征最少包含二个方面:一是经过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二是取得了含有价值结果。未经过科研活动,借用甚至剽窃来结果肯定不是科技结果,一样,虽经过了研究活动,不过取得结果不含有价值也不叫科技结果。是否含有价值,在科技领域关键看是否含有创新性,而且这种创新性最终必需是要得到检验确定。

 “科技结果”一词在中国多种场所使用中,却被泛化了,造成了错误导向。大量项目或课题在未得到检验之前就自称为科技结果,多种科技结果判定会、汇报会、评审会宣传不亦乐乎,群众听起来仿佛并不是某个项目要进行是否为科技结果判定,而是某个“科技结果”正在做宣传会,教授到场是为了替这个结果作宣传,越是有名望教授到场越是能为这个结果增光,于是不明就里媒体一哄而上,不是结果“科技结果”就真成了结果。经过判定、评审项目也并不全是科技结果,因为存在评审失败或评审腐败等很多原因,即使经过了评审项目也不应笼统称为“科技结果”。假使中国真存在这么多科技结果,科技界也不会有那么多科研质量越来越差感叹了,中国人诺贝尔奖也早就稳握在手了。

 这种概念滥用现象已经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提议相关管理部门做出要求:慎用以至取消“科技结果”

 一词,用其它更为正确词来替换。[1]国际上通用词只有项目、技术、专利这种说法,而且国外项目通常全部是使用它本身具体称呼,不使用“结果”这一层次统称,中国完全能够参考这一做法进行管理。

 取消“科技结果”一词另外一个理由是:科技结果概念不含有任何法律性,它和国际知识产权界专利、版权概念有着本质差异。中国科技结果在国际上没有像专利那样得到法律上认可,所以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没有通用性,不利于参与国际技术贸易和竞争,更无法以商品形式投放国际市场,贸然拿出去往往造成无偿流失而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1]

 因为中国“科技结果”一词,还和中国科技管理体制有着很深渊源,科技管理中关键一环就是科技结果管理,所以逐步取消这一用词前提是科技结果管理体制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法制化、国际化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国际大环境肯定结果,将知识产权概念引入结果管理,还科技结果本质属性势在必行。

  (三)

  中国现有多种科技结果评审形式

 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制度是科技结果管理关键组成部分,是作为确定科技结果依据而建立。这种科技结果评审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计划经济下科技结果非商品属性相适应。计划体制下,科技计划由政府下达,经费由政府拨付,研究科技结果归政府全部,由政府加以推广,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需管理和参与科技结果评审工作。

 最早科技结果评审始于 50 年代,当初评审关键是判定形式。1955 年 10 月 31 日,国务院同意建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委员会,要求其任务时,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负责判定科研结果”,这是中国最早相关“科技结果判定”文字记载。1958 年开始“大跃进”后,科技结果迅猛增加,质量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急需建立一套有效评判标准和方法来分辨科技结果真伪。1961 年 4 月,国务院经过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判定暂行措施》,标志着中国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正式建立。经过 40 多年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科技结果评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奖励评审外,现有其它评审形式多是从判定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现在,中国科研单位课题(项目)起源关键有四类:(1)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科技发展计划和计划提出指令性和指导性课题(项目),称为科技发展计划和计划内项目,包含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国家级科技计划包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 863 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关键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 973 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现在期研究专题、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结果关键推广计划、国家关键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等,部委、省和市也全部依据本身关键扶持情况建立各级科技计划。多种基金项目,国家级关键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省对应也有由省财政拨款建立了省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2)科研单位和其它部门经过横向联络形成联合开发课题(项目);(3)接收一些部门或企机关委托进行研究开发课题(项目);(4)科研人员经过长久积累和实地调查后自己提出课题(项目)。

 这些课题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分别经过不一样方法进行结果确实定:(1)科技计划或基金项目,因为是属于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根据国家要求必需进行评审和科技结果登记。应用性技术结果必需进行科技结果判定,基础性研究结果因为关键表现为学术论文形式,其评价本着“公开发表,自由评议”标准来取得认可,不过实施中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做出评定意见,从而形成了学术委员会评审。(2)政府或企机关委托项目,结束时,往往采取委托单位组织教授评审或验收方法。近几年,有少部分项目已经开始由评定中心或中介评定机构来进行评定验收。(3)一些有重大影响自由研究

 项目,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也要进行判定或评审。(4)联合开发课题(项目)根据关键完成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标准,由第一责任人申请判定或评审。(5)上述各项目在取得一定评价以后,能够由所在单位推荐向上申报各级政府奖励,评奖过程中又形成了评奖评审。

 所以,由以上结果确定方法,中国现有科技结果评审形式关键包含:科技结果判定、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协议委托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等。另外,因为软科学和社会科学含有不一样于自然科学特点,这二类结果评审有各自单独要求,下面将一一加以介绍。

 二、 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制度:内容和问题

 1. 科技结果判定

 科技结果判定是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制度关键形式,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公布《二○○十二个月全国科技结果统计年度汇报》显示:

 20XX 年全国共登记科技结果 28448 项,其中采取判定方法确定结果数为 21124 项,占评价项目数 74.25%,比重很高。

 科技结果判定制度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历经多个发展阶段、几次改革,共出台过 3 部科技结果判定措施。1958 年 5 月原国家科委成立后,为了避免当初科技工作中浮夸现象,分辨科技结果真伪,开始科技结果判定工作,并在 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1961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判定暂行措施》,这是中国相关科技结果判定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标志着中国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正式建立。1987 年 10 月 26 日公布了《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结果判定措施》。这是中国第二部科技结果判定措施。在第二部判定措施实施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全部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适应这种改变,于 1994 年 10 月 26 日颁布了新《科学技术结果判定措施》,这是中国第三部科技结果判定措施,也是现行相关科技结果判定措施。[1]

 依据现行这部科技结果判定措施要求,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有以下内容特点:

 (1)中国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有和之对应一套完整结果管理体制。国家依据国民经济需要安排研究课题,从财政中拨出研究经费,研究完成以后由国家管理部门组织判定、推广,然后依据判定推广情况给奖励。所以,在这种体制下科技结果产权归国家全部,不是商品,一经判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取得奖励便是对智力劳动报答。

 (2)依据最新科技结果判定措施要求,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结果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监督当地域科技结果判定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科技结果判定工作。一样由这些各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判定单位)负责组织判定,或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判定单位)主持判定。在这种制度下,科技管理部门既是判定管理者又是判定组织者,同时还是判定监督者,这充足显露出计划经济特征-政府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3)判定形式有检测判定、会议判定、函审判定三种。采取检测判定时,由组织判定单位或主持判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必需时,组织(或主持)判定单位能够会同检测机构聘用三至五名同行教授,成立检测判定教授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采取会议判定时,由组织判定单位或主持判定单位聘用同行教授七至十五人组成判定委员会;采取函审判定时,由组织判定单位或主持判定单位聘用同行教授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参与判定工作教授,由组织判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相关部门科技结果判定评审教授库中遴选。会议判定和函审判定全部属于教授评审方法,检测判定则是通常由专业机构进行,必需时也能够聘用教授进行评审,所以能够说判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评审教授选择。

 (4)新措施要求:科技结果判定是评价科技结果质量和水平方法之一,国家激励科技结果经过市场竞争,和学术上百家争鸣等多个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判定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科技计划内应用技术结果,和少数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结果。从判定制度本身改革来看,尽管判定对象已经逐步缩减为现在范围,然而这个判定对象--应用技术结果,本身却很适合于在市场上进行评价。

 (5)依据新判定措施,科技结果判定目标在于:正确判别科技结果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结果完善和科技水平提升,加速科技结果推广应用。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应用技术结果来说,市场认可项目才是有意义、高质量,市场接纳也就宣告了它宽广推广和应用前景,引入市场竞争结果肯定会促进这类科技项目标研究水平提升。所以,判定目标经过市场完全能够完成,而且会完成愈加好、更有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定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6)相关判定程序,需要判定科技结果,首先由科技结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依据任务起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判定,不申请不予判定。申请科技结果判定,应该符合判定措施第八条要求,含有一定条件。对符合判定条件,组织判定单位同意并通知申请判定单位。对不符合判定条件,不予受理。组织判定单位或主持判定单位应该在确定判定日期前十天,将被判定科技结果技术资料送达负担判定任务教授。参与判定工作教授,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该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判定意见。组织判定单位和主持判定单位对判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判定经过科技结果,由组织判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结果判定证书》。至此,判定程序完成,不过由判定引发派生过程还未完成,往往结果完成单位要据此给结果完成人员待遇、奖金、职称、晋升等。至于结果推广应用就不是科技人员事了。从程序中我们能够看出是:关系到判定质量教授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1];判定整个过程中全部没有监督者存在;判定派生利益成为判定动力;判定使科研转化过程中止。

 2. 科技奖励评审

 科技奖励评审是科技结果评审制度又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它往往是在判定或其它评审已经进行过基础上再评。

 中国现有科技奖励体系包含官方和民间科技奖励二个层次,以官方科技奖励为主,民间为辅。90 年代以来,一批民间科技奖逐步发展起来,怎样梁何利奖、华罗庚数学奖等,不过政府科技奖励仍是主体。政府科技奖励体系是一个上下对应垂直体系,中央层次,是由国务院设置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是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关键贡献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其它奖项则全部是对中国科技工作者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省一级科学技术奖,在省级科技奖项下又可依据本省情况,分类设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以下部门不再设置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所属部门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能够设置部级科学技术奖外,其它部门不再设置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只包含国防和国家安全,并因为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项目。除了这个上下对应奖励体系外,基层单位也往往自行设奖,但这些科技奖就处于不是很规范状态,奖项名称各异,评奖规则也有所区分。

 因为民间科技评奖多是独立运行,评价方法也含有多样性,基层单位评奖也不易一一介绍,本文中科技评奖评审关键是对政府科技奖励体系而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 1999 年 4 月 28 日经过并公布,依据条例要求,科技评奖内容包含:

 (1)评奖组织管理者:

 为了管理好科技奖励工作,设置了专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领导和著名科学家及相关教授 15 至 20 人为委员,委员由科技部提出,报国务院同意。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用相关方面教授、学者组成各个奖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施聘用制,每届任期 3 年。依据评审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又下设 9 个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 29 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奖项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对应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施资格聘用制,其资格由科技部认定。

 (2)评审对象: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标完成人、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推荐人选。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现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结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发明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十二个月授予人数不超出 2 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说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觉公民。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公民。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优异科学技术结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下列公民、组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2 个等级,每十二个月奖励项目总数不超出 400 项。

 (3)评奖程序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十二个月评审一次,省、部级科技奖也是每十二个月评一次。评奖程序简单表述为:个人申报-相关部门推荐-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异议公布-评审委员会复审-奖励委员会决议-科技部审核-国务院同意。

 申报和推荐过程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推荐产生,遵照“逐层上报推荐”标准,申报和推荐相结合,路径以下: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经科技部认定符合要求资格条件其它单位和科学技术教授。此处科学技术教授,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符合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评审过程为:由形式审查-初评-复审三步组成。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对应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组织含有评审资格同行教授进行初评。

 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法进行,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含有评审资格同行教授以书面评审方法进行。会议方法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报对应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法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法对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法进行审

 定。评审委员会依据材料作出认定科学技术结果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提议。[1]

 现行体制下评奖中存在关键问题包含:

 (1)

 奖项设置过多,造成奖励力量分散。

 奖励因为其高尚性和稀缺性,才会对科学家产生吸引力;因为其奖金额高,才会对社会产生震撼力。现在中国科学奖励是在计划经济思维指导下建立起来,计划经济下搞平衡、平均,所以设置获奖项目多,获奖人员多,而奖金额度小,对获奖科研人员极难起到较大激励作用,在社会上所产生荣誉导向效果也很有限。当然这些奖励对基层单位获奖者往往能取得诸如晋级、升职和多种精神和物质奖励等优先权,产生派生赔偿福利较大,但总体看很有限。

 对于这个问题改革要参考国外著名大奖作法,要授奖少而力度大,这么才有可能激励科技工作者向难度大、周期长项目挑战。提议省一级奖励取消分级,只设一级,国家级奖励现在仍设二级以后可只设一级,且总项数从现在 400 项大量砍减,比如不超出 100 项,评奖中要坚持宁缺勿滥标准。奖金数量,最少要达成现行科研人员平均年薪 30 倍,这么才能产生震撼力。同时,应该取消把取得奖励和其它待遇挂钩做法。国家设置奖励项目标降低,并不意味着民间奖励降低,相反民间奖将是国家奖励有力补充,伴随市场经济不停完善,对于相当大一部分科技人员奖励将由民间来完成。

 (2)

 评奖项目作为科技结果被确定时间过短。

 现在中国流行科学结果评价,关键是把科研项目结果和以往科学结果进行对比,评价其创新程度及其意义,通常使用“国际领先、国际优异、中国领先、中国优异”等等来划分结果等级。科学结果真正价值并不关键表现在其结果比过去差异上,而更关键表现在它在未来能给学术界、技术经济界和教育界等带来什么发明性效用。科学结果发表以后,首先是在学术界,在科学共同体内,开始了它被认可时间历程,结果性质不一样被认可时间历程也不一样。科学共同体对科学结果认可评价是科学家个体分散和自发地进行,这种认可只有积累到一定数量以后才开始稳定,才有代表性,所以这种认可需要一个足够长时间过程来充足展现自己,这个时间过程,很多甚至超出科学家个体生命时间尺度。中国现有国家自然科学评奖中要求:“得到中国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关键论著已在中国外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十二个月以上,其关键科学结论已为中国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显而易见,这么短时间内是不可能使科技结果得到较为普遍认可。科学奖励声望关键取决于能否最合适地把荣誉分配给科学家同行普遍认可最值得结果或科学家。中国科技奖励声望不高和结果不能得到普遍认可是有很大关系。[1]

 我们提议将参与评奖基础研究课题发表时间延长到最少以上,而应用技术结果推广实施时间也应在 5年以上,市场反应良好才能够参评。

 (3)评奖程序表现出显著行政化色彩。

 比如申报和推荐过程,是根据行政等级层层上报,假如一项优异科技结果,因为多种原因在基层单位得不到认可,那么这项结果就连“参赛”机会全部没有了,假如这项结果研究人员又得不到权威如院士认可话,那么基础上就永无出头之日了。前一段时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蒋春暄”现象,决不是偶然发生。[1]我们提议对推荐人资格做深入放宽,能够在推荐人中加入权威性学会组织或著名刊物出版机构,或制订一定复合量化标准,如发表刊物质量、被引用次数达成一定量等,符合要求结果也能够进行自荐。

 3. 学术委员会评审

 学术委员会是指在研究院所、高校、学会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组织内设置,由教授、教授代表组成学术审议机构,其关键职能包含:审议研究院所、学会或学校科研发展计划,对研究发展方向等提出咨询性意见;评审各类科学研究结果;指导、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其中,进行科技结果评审工作是学术委员会一项关键工作内容。

 相关学术委员会组成,以高校学术委员会为例,在校学术委员会一级下,还设有院级和系级学术委员会,有因为学科门类多,横向还有分类,关键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下面设分学科分委员会。通常,单位一把手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组员相当一部分是单位中层领导,如高校中院长、系主任、所长,也有一部分是老教授。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多少不等,相当一部分组员连任多届,甚至任职终生。

 相关学术委员会评审对象几乎包含本单位全部科技结果,不过也能够分为多个层次。一是本校、院申请政府各级计划内项目,其中基础研究结果通常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出具评价意见书,这种评审实际上根本不是评审,而是成为了该结果经过验收促进会;二是本校(院)内计划项目或是奖励项目,通常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先行进行本系院初评,然后推荐给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再评,评审后决定项目标结项或奖励归属。

 我们认为在学术管理上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是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产物,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违反学术发展规律,是少数教授对多数教授权力剥夺,应该立即取消。理由在于:

 (1)教授和教授之间地位应该是平等,其享受权力应该是等同。现在学术委员会人为地把教授分为两类,一类(多数人)命运掌握在另一类(少数人)手中,多数教授中每一位教授其权力利益全部要受制于少数教授,晋升教授人命运则完全被少数教授所垄断。显然这违反了学术民主标准,简单地搬用了行政管理体制。学术权力越分散,越能够制约少数人不公正行为。当权力由少数人行使时,极易被私用,而当权力由全部些人行使时,则没有必需也没有可能私用。在一个由 100 个教授组成高校里,若存在一个 10 人学术委员会,则在全校每个教授权力是 1%,个人或少数人影响是微弱。而在学术委员会,一个教授权力就高达 10%,稍加操纵,也易于操纵,则可达成 30%或 50%以上。

 (2)即使假定学术委员会组员均能做到公正,它也缺乏行使权力能力。因为,就一个高校来说,往往包含众多学科。假定一个学术委员会由 30 人组成,则具体到某一级学科委员也就 3 至 5 个,而因为隔行如隔山,这么学术委员会在做具体决议时,多数人往往是门外汉,易于被少数人所控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是无须要),根本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在学术委员会下面设置分学科分委会,也不能改变问题实质:分委会没有最终决议权,而且分委会决议也时常被学术委员会所否定。反过来说,假如院系分委会起决定作用,则学校学术委员会没有存在价值。

 (3)学术委员会一些评审是形同虚设,早就应该给予取消。由做项目标单位出具对项目标评价书,不管怎样这个评价书全部是没有实际意义,全部不会是客观。所以对于政府各级计划中基础项目标验收要求所在单位出具评价书,是没有任何意义。

 4. 项目验收评审、协议委托评审

 国家计划内项目及基金项目,在结项后,假如属于判定范围一定要进行判定,不属于判定范围,则要进行验收,于是验收评审成为科技结果评审又一个方法。验收,是指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验收,在科委原来判定措施要求中,原来是判定一个方法,后因为判定和验收是二种不一样目标活动而从判定中脱离出来,单独列出。验收通常步骤包含,课题结项时,先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教授组负责课题验收,编写项目结题总结汇报及课题验

 收汇报,会同依靠部门向科技部业务主管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然后由科技部组织验收教授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因为验收工作是从判定发展而来,验收中教授评审过程大致和判定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5. 软科学评审

 中国科学研究,因为多种原因,被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大致上,软科学研究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之间。可能是因为社会科学和政治高度相关,也可能是因为自然科学要延伸,在中国科学研究中单独派生出了软科学研究。现在,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政策体改司软科学处为软科学工作管理具体实施机构,各级政府机构对应设有软科学管理机构。软科学结果评审是由各级软科学管理机关聘用同行教授,根据要求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结果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对应结论。其评审进行程序和管理方法和判定相同,只是在具体评审标准和评审时侧重考查指标方面,因为软科学本身特点而有所不一样。[1]

 软科学结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能够依据结果特点选择采取。经评审经过软科学结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结果评审证书》。

 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议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进经济、科技、社会连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议和管理实践提出课题,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科研。其研究对象是多种社会发展问题,结果形式关键是部分咨询意见或政策备选方案。所以依据这些特点,我们认为软科学研究结果应遵照社会效益评价标准。该研究提出方案含有实用性和可行性,引发政府或委托部门重视,意见得到采纳,则是取得了社会效益。应以被采纳证实材料和产生社会效益大小证实材料为评价依据,由有收益部门依据社会效益大小给奖励。政府无须再设软科学方面评审。

 6. 社会科学评审

 现在社会科学界尚没有一个相关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条例,不过实践中是以判定为主。包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项目结项采取全部是判定措施。比如,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刚出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判定结项措施》,对 20XX 年以来立项院重大课题结项判定工作做出要求,程序包含:重大课题最终结果定稿后,课题主持人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召开课题结项汇报会申请,经研究所同意并由所科研处组织课题结项汇报会;汇报会后,研究所向科研局提出判定结项申请,科研局组织结果判定,核定结果判定等级,并将结果报院里审批;科研局公布课题最终止项结论,下达院重大课题结项证书或院重大课题终止通知书。[1]

 根据这一措施要求,一项课题结项实际上要举行二场会:结项汇报会和教授判定会。结项汇报会由课题组所在研究所科研处组织召开,要邀请人员包含:内外同行教授、所学术委员、院科研局和财计局相关人员。汇报内容包含:研究概况、结果关键内容、结果在学术上贡献和创新等,汇报会上要求有质询程序。最终结果判定验收工作由科研局主持,科研局和研究所共同组织实施。由科研局组织召开教授判定会,请教授就课题结果进行评议和判定。

 在全国一片要求降低科技评审会呼声中,社会科学院这个判定措施可谓是逆风而行,劳民伤财。社会科学特点是对于一个问题研究结论能够多个多样,百家争鸣,一个结论是否正确或可行,要在长久社会发展中进行检验,绝不是一个判定会就能够判定出它等级、优劣,即使判定出一个结论,也时常是主观、不负责任判定。考虑到社会科学检验比自然科学往往花费时间更长,我们提议取消社会科学研究结果判定。假如课题是基础研究方面,可利用其发行量、引用次数、发表或录入刊物等级和同行评价等来辅助进行学术评价,假如是应用研究课题,则应由应用者来评价。

 三、 对中国现行科技评审制度改革提议:

 1.

 釜底抽薪法-从根本上抑制对评审需求。

 科技体制改革是一个连续过程,对评审制度改革必需和其它改革相互配合才可能取得成效。要降低评审数量,釜底抽薪做法是消除对评审需求。对评审需求起源关键有:计划项目标完成验收需要评审,政府奖励工作需要评审及部分自选课题完成后主动要求评审。消除这些需求方法应包含:

 (1)加紧国有科研院所民营化步伐。在科研院所国有化状态下,科研院所和政府是隶属关系。政府计划项目以指导或指令性计划方法下达成科研院所,经费由政府拨付,项目完成后结果属于政府,政府对它管理就成为一个责无旁贷行为了。而科研院所是政府机构隶属机构,服从管理是肯定行为,而且因为结果并不归它全部,不能从“卖出”结果来取得收益,只能经过政府单方组织评审结果取得迂回收益。对院所来讲,经过评审、评奖项目多,下十二个月度能够申请到经费就多;为了刺激多申请立项,多数科研院所把评审结果和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多种待遇、福利挂钩,对研究人员来说,评审结果就是直接和经济利益相关了。所以对评审需求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消减,而是膨胀。不过,假如科研院所是民营机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就是相互独立利益机构,政府部门把计划项目交由科研机构来做,二者就是一个用户和企业协议关系,作为独立利益机构,二者全部要争取自己最大利益保障,采取第三方评价结果是对双方来说最为公平方法。由政府机构一方主持评审将不再受到欢迎,而由信誉良好中介机构进行评定将会逐步兴盛起来。

 (2)降低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标数量,消除多种计划项目、基金项目标反复设置。现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十二个月资助项目有上千个之多,如 20XX 年确定资助项目,除去教育、艺术、军事三个单列学科外[1],其它 22 个学科总资助项目数为 987 项。和自然科学研究相比,绝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不适合以基金资助形式进行。理由在于:一是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并不清楚。这表现在最终研究结果到底是什么事先无法估计,不可能估计有哪些突破。而计划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完成更是反科学做法。同时,社会科学研究中设置项目资助基金还有一个不一样于自然科学风险,课题申报人可能会提出预期要搞出一个理论结果和具体研究方法,这么申报人理论发觉就可能在申报过程中失密、扩散,失去自己知识产权。二是其研究方法是查阅资料、跑图书馆、社会调查,能够不需要更多经费。可能能够认为,钱多了并不利于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史上公认重大理论结果几乎全部不是在资助条件下完成。所以提议基础取消国家社科基金,只保留对考古学、历史学等极少数学科及社会调查资助,将国家社科基金改造为国家社科奖励基金,对于结果突出,给奖励。大多数社科学科如需资助,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社会基金处理。

 自然科学领域政府资助项目,则存在着大量反复设置现象。比如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已经设置资助领域,在 863 计划、973 计划中又反复设置,评审验收则是由不一样具体部门在管理,互不沟通,从而造成可能有项目既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又申请 863 或 973 计划,宝贵资金被大大浪费。评审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置自己教授库,多种计划项目又设置教授库,对政府来说教授人才资源未能共享,而对有教授来说,有时一天要赶好多个评审会。所以,重新构建中国科技项目管理框架,从战略高度上重新设计科技项目标资助体系和评价体系是降低评审需求有效方法。相关教授库共享机制,新《评价措施》中已经提出,这是进行科技资源整合迈出可喜一步。

 (3)政府所设奖励中评审,现在来看是临时无法被替换形式。不过,我们能够经过降低政府设置奖项,来抑制对评奖评审需求。而且评审中很多评价部分工作完全能够交由各类学会和评定中介机构来做,政府任务是制订严格评价规则,对这些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等,这么才能从并不擅长专业性工

 作中解脱出来,实现职能上转变,而评定机构对评定结论负担法律责任。

 2.

 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对不一样科技项目采取不一样评价方法。

 实践证实,多一个政府评审就可能多一个寻租机会,所以严格控制评审数量直至取消“评审”这一概念是势在必行。在新《评价措施》中也已经表现出尽可能降低评审数量思想[1]。评审并不是多种形式科技项目评价唯一可行方法,也不是最有效率方法。评审是有目标、有组织在短期内对某项研究结果做出评价,因为其人为性、短期性,所以并不适合全部类型项目标评价。能够说真正结果并不是评出来,一个真正结果得到了广泛认同或得到了市场认可,自然就是结果了,无需任何评审。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代之以更为有效评价制度,要做工作应包含以下方面:

 (1)逐步乃至最终取消科技结果判定制度

 科技结果判定是现在中国科技结果评审关键形式,所以改革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是逐步取消科技结果评审制度首先要做工作。前面分析中已经指出,实施判定制度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全能够经过市场来完成,判定不仅已经失去了其存在意义,而且抑制了更关键评议和预估实现,这么判定制度易于助长学术腐败,取消科技结果判定制度,以更为有效制度来替换它已经是大势所趋。从科研发展趋势、结果推广应用要求、政府职能转化、结果保护各个方面来分析,最终选择只能是取消科技结果判定制度。

 从科研发展趋势看,伴随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正在成为中国科技创新主体,大量科研活动尤其是应用性技术研发正在转向企业,科技结果关键起源正在发生改变,将不再是政府各类科技计划,企业自选课题、横向课题数量肯定会增多。现行判定制度范围只是以政府科技计划内应用技术结果为主,外加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结果,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

 对应用性科技结果评价最终目标是要转化推广,关键在“评”和“估”上,客观评价,较为正确估量,为推广应用者提供切实可信教授意见,才是根本所在。在现行判定制度下,要有效率地完成这么使命已是力不从心,过分简单、抽象判定结论已不能满足对应用性科技结果评定专业性要求。

 判定使科研和转化衔接过程中止,假如取消这种人为判定制度,而将应用科技结果首先推向市场,由市场来作出评判,那么科技结果转化就变为科研人员和单位关心事情了,科研和转化就不会分家了,为了实现科技结果价值,科研人员在出结果之前就要考虑它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科研过程中盲目性就会降低。好东西不需要判定也有需求,差东西判定了也不会有需求,反而打击了对好东西需求。真正判定者是社会而不是少数多个教授。判定带有封建钦定色彩。

 从政府职能转化角度来看,现行科技结果判定制度是政府行政行为,具体组织判定工作是由政府科技结果管理部门来负责,这既不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又牵制政府精力,不利于政府把关键精力集中于科技全局性工作当中。

 从加强对科技结果法律保护方面说,因为“判定结果”本质上不含有排她性,不受法律保护,使得首先有可能造成侵犯产权情况发生,其次申请判定方因为有怕遭到侵权顾忌,判定会议上往往对技术关键不敢放心谈出,所以使得判定教授无法真正进行判别,判定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中国《专利法》早在 1985 年就颁布实施了,经过运行实践和对国外经验借鉴,能够说比现行科技结果判定措施和管理措施全部科学、有效,法制化程度高。而且以审查员替换判定教授,也能够确保结果审查严厉性和科学性,对于克服不正之风也是有效。

 (2)对不一样科技项目采取不一样评价方法

 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际通例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和此相对应科研项目也可分为基础

 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和开发研究项目,对这三类不一样科技项目应采取不一样评价方法。

 A、基础研究项目应该遵照学术影响评价标准,研究结果经过中国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发同行学者关注,以被同行学者研究引用次数、是否被国际认同权威性文摘所摘录为评价依据。更为关键是国家对这各类型计划内项目标验收,应采取延时验收措施,使其充足得到学术界评议,再以学术界对其真实评价作为是否验收经过依据,而不是项目一结束就由多个教授进行所谓评审进行验收。

 B、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应该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向专利管理靠拢。科技管理机构应指导研究者申请专利,对取得职务发明专利研究者由获专利权单位先行给少许物质奖励,在专利实施以后,从所得利润中按百分比给和发明人分成,效益越高、社会贡献越大,个人收益越多,和市场经济直接挂钩,不受名额限制。一旦该专利不再发明效益则酬劳自然终止,无需评选,既合理又正当。需要对这一结果应用前景进行评定,能够由推广单位委托评定中介机构来进行,完全是市场经济运行方法。

 C、另外,以著作、计算机软件为表现形式项目,应以发行量大小为评价依据,向版权管理靠拢,以版权费为智力劳动酬劳。软科学由有采纳项目标收益部门,依据社会效益大小给评价。[1]

 3.

 配套构建中国新有效率评价体系。

 因为缺乏总体上战略安排,中国现行结果评价体系发展十分畸形,构建新有效率评价体系还需要进行多个方面配套改革:

 (1)完善法律体系支撑。在科技和社会各界呼叫之下,中国最终在 20XX 年出台了二部较为全方面相关科技评价政策法规。一是 5 月 15 日出台《相关改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决定》,对目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了标准性、指导性意见和决定;二是 9 月 22 日出台《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措施关键明确了评价目标、标准、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因为没有一部完整相关科技结果怎样评价及评价标准法律法规,评价措施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结果评审判定措施,有软科学评审措施,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标评价措施进行要求,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明确要求,而对于研究结果应该怎样归类也没有明确要求,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结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明确要求,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质量。另外,评审多种条例、措施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对应标准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稳定。20XX 年新法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急待处理问题,不过因为评价工作复杂性和法规本身不完备性,二部法规显然是远远不够。比如这二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标准性问题进行了要求,缺乏细则支持;又如,这二部法规和原来法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深入处理。所以,构建新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法律体系支撑。

 (2)发挥学会组织作用。发展多种学会组织作为科技结果评价中介机构,能够是构建新评价体系出路之一。原因在于,首先,学会组织有着别机构组织无法比拟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组织教授进行评议正是学会长项。其次,学会组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没有本身利益和倾向,能够较为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评价,同时学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独立法人,含有对其所作评价结论负担法律责任能力。现在,中国各个学会组织失去了该有作用,而是成为了政府机关隶属品,一些官员“养老院”。要构建新项目评价体系,离不开学会组织真正独立运行和在学术界地位崛起,这就要求学会组织产生和组员组成、选举要向自治方向发展。

 (3)培育评定企业是构建中国新型评价体系很关键一项方法。由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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