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文档2篇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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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文档 2 2 篇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documents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7 页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文档 2 2 篇

 小泰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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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篇章 1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文档

  2 、篇章 2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文档

  篇章 1: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文档

  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的合同范本频道介绍的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

 第 3 页 共 7 页 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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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员工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员工不发生约束力,员工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员工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员工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员工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篇章 2: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文档 【按住 Ctrl 键点此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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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

 第 5 页 共 7 页 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员工就业,员工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员工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员工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员工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员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无法就业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第 6 页 共 7 页 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 1 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员工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

 第 7 页 共 7 页 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员工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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