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存问题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1-02-21 点击: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校外培训机构迅速扩张,不少机构国内分校达到上千所。然而,量的积累却没有带来质的保证,办学资质、师资质量、诚信危机等成为横亘在部分培训机构发展道路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例如,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甚至跑路的事件频频被爆出,退费难问题也备受家长们诟病。南都教育联盟研究员根据长期采访调研,分析梳理出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1 无证无照经营

  校外培训摸查 大量机构证照不全

  目前,广州已完成 8222 家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已对 1650 家存在问题的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分类整治。2018 年 7 月,广州市教育局在官网公布 11 区首批“双有”(有照有证)和“双无”(无照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名单,目前广州市“双有”机构共计568 家,“双无”机构共计 368 家,未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机构也在整改当中。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2 超范围经营

  教育咨询公司开展培训被责令停业

 据《乐清日报》2018 年 7 月 3 日报道,乐清市教育局接到举报后,对一家位于翁垟街道镇西南路 98 号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校外培训机构仅具备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咨询及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其既不具备办学资质,也无办学条件。乐清市教育局当即要求其拆除室外广告牌,责令其立即关门、停止办学,待办理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 组织学科考试

  排名及竞赛

  标榜老师有奥赛经验,奥数课程仍然在列据南都报道,今年 7 月,在南宁市金太阳教育集团人民东路分校的优秀教师榜上,过半教师都标注了有奥数竞赛经验。多名学生证实,在这里学过或正在学奥数内容。前台老师称,该机构在暑期推出了智能数学等课程,智能数学就是奥数。南宁“星火教育”培训机构的小学课程表中,奥数也赫然在列。该机构的课程顾问谭老师说:“在华罗庚等杯赛中获奖,会对择校有帮助;否则只能依靠小升初的成绩。所以,我们机构的小学生一般都会学习奥数。”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4 超纲提前教学

 “两年学完三年”改称“学得更深更广”

  2018 年 7 月,有媒体调查发现,严令整治之下,校外培训机构不仅依然火热,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班型名称“改头换面”,防暗访“假关门”躲避监管。“‘提高班’改名为‘敏学班’,‘尖子班’改为‘勤思班’,‘尖端班’改为‘创新班’。”南京某培训机构一位老师说,为应对教育部门检查,班型名称“改头换面”。“但内容和教法还是一样的,就是名目改了。”这位老师透露,教育部门明令禁止超纲、拔高教学,他们在向家长宣讲时变通了说法,“以前,说是两年学完三年,现在叫‘学得更深更广’。”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5 强化应试

  孩子上“占坑班”,家长从早到晚不停歇

  据媒体报道,北京家长老胡为了让儿子上一所重点初中,在孩子小升初的前一个暑期,每天早上 6 点起床,6 点半从西四环外带孩子到中关村附近一个所谓“占坑班”上课,随后自己驾车前往南五环外的大兴区上班。午饭过后,他只能委托中关村附近的同学帮忙接孩子去学奥数。下午下班时,他又马不停蹄地赶在 6 点前,送孩子去另一个“占坑班”,继续学习两个多小时……这一年,老胡花在儿子身上的各种补习费超过 5 万元,但是儿子最终却只进了一所“二类初中”。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6 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火灾时才发现培训机构窗户被封死。

  2013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乐清柳市镇一家校外培训机构发生火灾,导致一名六年级女生因吸入浓烟过多身亡。这间培训机构位于一条狭窄拥挤的小街道,设在一幢 7 层综合楼的 2 楼以上,名为“功力培训托管中心”。附近居民表示,当晚 11 时许得知隔壁着火,听到很多小孩在喊救命。曾拿梯子想从窗户进去救孩子,但发现窗户用铁栅栏封死。有居民透露,“这个培训班周围就连个火灾警报器都没有”。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7 乱收费高收费

  一节课 600 元,30 节课一次性付清

  据媒体报道,浙江宁波张女士列出了读高中的儿子三年培训花销:2016 年,两门科目培训费,1.2 万元;2017 年,两门科目培训费,1.6万元;2018 年,三门科目培训费,2.5 万元。花销一路看涨。在家长群的“比价链”中,张女士所报的班属于平价产品:化学课 200 元一节,物理课 150 元一节……据她透露,有家长报了更为“神秘”的高

 价班,1.8 万元,30 次课,每节课费用高达 600 元。这种高价班通常有“名师”加持,不仅收费高昂,还通常设置“一次付清,现金结算,谢绝议价”之类的门槛。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8 退费难

  刚签退费协议,校外培训机构就跑了路

  据媒体报道,2015 年,北京的靳景丽给孩子报读了北京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由于机构方随意更换教育团队,觉得不满意的她提出了退费申请,这份申请拖了半年之久,才签订一份退款协议。3 天后,她被家长们拉入一个维权群,才知道这家机构已经关门了,钱打了水漂。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9 虚假宣传

  花数万元上高考保过班 一对一辅导“货不对板”

  今年 2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家长张桂风花费 4 万多元,将孩子送进一家名为“宁夏佰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教育机构,还与该教育机构签订了《高考补习保过协议》。高考放榜后,张桂风的孩子文科考了 404 分,没有上一本线,在该机构上课的其他 20 多名学生也都没上一本线。张桂风还反映,签订协议时,机构负责人承诺

 会邀请著名教师讲课,并对学生一对一辅导。但有家长却发现佰沃教育并没有提供一对一的补习,也没有名师上课,部分老师甚至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应届大学生。记者调查发现,该教育机构注册为教育咨询公司,并不具备办学教课资质,此前,当地教育局就下发了《无证教育机构关停告知书》。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作招生广告,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

  10 教师无从业资格

  在校大学生被包装成经验丰富教师

  侯同学是东北师范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今年年初,一名熟人邀请其担任自己新开的辅导机构文科班教师。这名熟人嘱咐她,当学生问起岁数,要说“26 岁以上,授课经验丰富”。侯同学透露,上课前,除了试讲环节外,并没有相应的上岗培训,也没有就教师资格证这一块提出要求。这种现象在校外培训机构并不少见。此前,有媒体调查发现,国内多家培训机构的外教属无证上岗,有的甚至是机构包装而来。有开办教育机构的人员表示,不管有没有教学资质或经验,“只要有一张金发碧眼的脸,都能成为外教”。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总则

  1.本办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丰南区行政区域内,经丰南区教育局或丰南区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儿童早教、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

  2.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经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

 日内到丰南区教育局进行管理备案.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二、规范师资队伍建设

  1.关于校长.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

  2.关于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关于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规范办学行为

  1.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及办学场地.

  2.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3.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必须将资产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校外培训机构的资产.

  4.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

 报丰南区教育局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5.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丰南区教育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丰南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6.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

 时 30 分,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7.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培训等第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四、规范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

  2.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丰南区教育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准予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

 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规范收费退费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课时费、教材费)及标准(课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教材费不高于成本价)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3.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六、落实校园安全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门禁、消防、环境、食品、卫生等校园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置安防人员,对师生安全负责.

  2.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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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分支机构批准制度

  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机构的,须向丰南区教育局申请备案,批准后方可设立.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标准.

  八、关于法人登记

  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对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 5

 年,

 到 2022 年 9 月 1 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培训机构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九、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丰南区审批局核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丰南区审批局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时,应当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

 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

  2.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5.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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