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41-2020,市政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规范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DB4401/T 41—2020 DB4401
ICS 23.040 E 29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41—2020
市政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规范
2020-01-22 发布 2020-03-0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41—2020 I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年度检查 ...................................................................................................................................................... 3 6
全面检验 ...................................................................................................................................................... 6 7
合于使用评价 ............................................................................................................................................ 10 8
报告要求及问题处理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 13
DB4401/T 41—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成,肖超波,叶伟文,张疆,彭志威,马柯,禹威,李振方,林桥,李伟,范恩庆,邵翔,杨根华,贺肖,鲁志龙,钟晓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401/T 41—2020 1
市政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政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114
号)范围内,经安装监督检验或全面检验合格,或经 DB4401/T 42—2020 安全评估合格,且在全面检验有效期内的 GB1 级市政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20 天然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19285—2014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 GB/T 21246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 GB/T 21447—2018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 GB/T 27512 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 GB/T 27699 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 GB/T 30582—2014 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价 GB/T 34349 输气管道内腐蚀外检测方法 GBZ/T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CJJ 95—201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所有部分)
SY/T 0087.2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评价标准 埋地钢质管道内腐蚀直接评价
DB44/T 2033 在用聚乙烯燃气埋地管道定期检验标准 DB4401/T 42—2020 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市政燃气管道 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以下简称燃气管道。
DB4401/T 41—2020 2
3.2 年度检查 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
3.3 全面检验 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
3.4 合于使用评价 对含有缺陷或损伤的管道进行的一种评价,以确定在预期的工作条件下是否可以继续安全运行。
4
总则
4.1
燃气管道级别
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P(单位:MPa)分为以下级别:
a)
GB1-Ⅰ级(2.5<P≤4.0),GB1-Ⅱ级(1.6<P≤2.5)高压燃气管道; b)
GB1-Ⅲ级(0.8<P≤1.6),GB1-Ⅳ级(0.4<P≤0.8)次高压燃气管道; c)
GB1-Ⅴ级(0.2<P≤0.4),GB1-Ⅵ级(0.1<P≤0.2)中压燃气管道。
4.2
基本要求
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下:
a)
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 b)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
c)
GB1-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 d)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e)
在用钢质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在用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
DB44/T
2033
执行;
f)
设计压力大于 4.0 MPa 的超高压燃气管道,其定期检验内容和要求参照 TSG D7003 执行。
4.3
检验周期要求
4.3.1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 1 次。
4.3.2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标准确定。
4.3.3
管道已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4.3.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a)
新建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b)
1 年内发生 2 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的; c)
发现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腐蚀严重程度可参照 CJJ 95—2013 表 4.5.2; d)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e)
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 f)
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g)
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 a)~f)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h)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
DB4401/T 41—2020 3
4.3.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如超出风险可接受程度,应立即进行全面检验,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还应在全面检验基础上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a)
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b)
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发生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其中介质可燃性分级按照 GB 50160 及 GB 50016 划分,介质毒性分级按照 GBZ/T 230 划分; c)
管道停用超过 1 年后再启用的; d)
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e)
所在地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 f)
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4.3.6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
4.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要求
4.4.1
GB1-Ⅰ级、GB1-Ⅱ级燃气管道的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需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
DD1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GB1-Ⅲ级、GB1-
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的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需委托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 DD2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4.4.2
燃气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应由承担其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4.4.3
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压力管道检验员资格,其中 GB1-Ⅰ级、GB1-Ⅱ级燃气管道的检验人员应取得压力管道检验师资格。
4.4.4
承担燃气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合于使用评价的评价机构以及人员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管道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4.4.5
定期检验前,针对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检验机构应制定全面检验方案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针对
GB1-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检验机构应制定全面检验方案。全面检验方案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
4.4.6
全面检验方案、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应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经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4.4.7
从事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进行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4.4.8
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对方案作调整时,应经过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4.4.9
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4.5
使用单位要求
4.5.1
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周期,制定全面检验计划,并且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计划,在合于使用评价或者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提出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要求,安排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4.5.2
使用单位应根据
TSG
D7004、TSG
D7003
和本标准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定期检验环境,负责定期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5 年度检查
5.1
检查项目
DB4401/T 41—2020 4
年度检查的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地质条件调查,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
5.2
资料审查
5.2.1
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在认真调阅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a)
安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等;
b)
技术档案资料,包括安装监检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必要时包括设计、安装、改造和维修等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c)
运行状况资料,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改造与维修资料、故障与事故记录。
5.2.2
检验人员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下列管道或者位置进行检查,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
a)
穿、跨越管道; b)
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阀室、分输点、分支处,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以及位于排污管下或者其他液体管道下的管道;
c)
曾经发生过泄漏、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 d)
工作条件苛刻以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如原油泵站、成品油与天然气加压站等进出口处的管道;
e)
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f)
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 g)
位于边坡等位置的管道; h)
事故后果严重区内的管道; i)
曾经发生过抢险抢修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道; j)
已经发现严重腐蚀或者其他危险因素的管道。
注:其中 h)~j)项仅适用于GB1-Ⅰ级、GB1-Ⅱ级燃气管道。
5.3
宏观检查
宏观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a)
泄漏检测,主要检查管道穿越段、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钢塑转换接口的泄漏情况;
b)
位置与走向,主要检查管道位置、埋深和走向,当管道周围地表环境无较大变动、管道无沉降等情况时,可以不要求;
c)
地面标志检查,主要检查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标志牌以及锚固墩、围栏等外观完好情况、丢失情况;
d)
管道沿线地表环境调查,主要检查管道与其他建筑物净距、占压状况、管道裸露、土壤扰动情况等;
e)
穿越管段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锚固墩、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以及河流冲刷侵蚀情况,穿越处保护工程的稳固性、河道变迁等情况;
f)
跨越管段检查,主要检查跨越管道防腐层、补偿器、锚固墩的完好情况,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的变形、腐蚀情况,钢结构及基础、钢丝绳、索具及其连接件等腐蚀损伤情况;
g)
凝水缸检查,主要检查定期排放积水情况,护盖、排水装置的泄漏、腐蚀和堵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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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检查; i)
水工保护设施检查; j)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注:其中 h)项仅适用于 GB1-Ⅰ级、GB1-Ⅱ级燃气管道。
5.4
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室内管道防腐层的完好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事故后果严重区或风险较高地段管道采用检测设备进行地面不开挖检测。
5.5
电性能测试
电性能测试具体要求如下:
a)
测试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
b)
对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者其他电连接设施,测试其电连续性;
c)
测试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GB/T 21246 进行。
注:本条仅适用于有阴极保护的管道。
5.6
阴极保护系统测试
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具体要求如下:
a)
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考虑 IR 降的影响; b)
牺牲阳极输出电流、开路电位(当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
c)
管内电流(当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
d)
辅助阳极床和牺牲阳极接地电阻(牺牲阳极接地电阻应在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
e)
阴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检查管道阴极保护率和运行率、排流效果,阴极保护系统设备及其排流设施;
f)
测试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GB/T 21246 进行。
注:本条仅适用于有阴极保护的管道。
5.7
壁厚测定
当阀门井具备作业空间时,利用阀门井,对压力管道或者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以及相邻直管部位进行壁厚抽样测定。
5.8
介质腐蚀性调查
按照 GB 17820、GB 50028 的要求,对管输介质成分测试报告进行分析,开展介质腐蚀性调查。
5.9
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特殊的安全保护装置参照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0
地质条件调查
按照相应标准的要求,对有危险的矿产地下采空区、黄土湿陷区、潜在崩塌滑坡区、泥石流区、地质沉降区、风蚀沙埋区、膨胀土和盐渍土、活动断层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条件调查。
注:本条仅适用于 GB1-Ⅰ级、GB1-Ⅱ级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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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年度检查结论
年度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年度检查报告,作出下述检查结论:
a)
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b)
进行全面检验:发现存在超出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缺陷,并且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12
年度检查结论录入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将年度检查及其检查结论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6 全面检验
6.1
检验方法
全面检验方法采用管道外腐蚀直接检测,必要时采用内检测、内腐蚀直接检测、应力腐蚀开裂直接检测、耐压(压力)试验或其他检验方法。采用内检测、内腐蚀直接检测、应力腐蚀开裂直接检测、耐压(压力)试验或其他检验方法时,应按照
TSG
D7003、TSG
D7004、GB/T
27699、GB/T
34349、SY/T
0087.2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6.2
检验项目
全面检验的具体项目,一般包括资料审查、风险预评估、管道腐蚀防护系统检测与评价、开挖直接检测与评价。
6.3
资料审查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a)
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 b)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c)
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d)
管道使用登记证; e)
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和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修理或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管道周围的其他施工活动,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
f)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g)
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 h)
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第 a)~c)项在管道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时审查,在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6.4
风险预评估
检验机构对资料审查分析完成后,应按照 GB/T 27512 进行风险预评估。
6.5
管道腐蚀防护系统检测与评价
6.5.1
土壤腐蚀性测试与评价
DB4401/T 41—2020 7
6.5.1.1
土壤腐蚀性测试项目宜包括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氧化还原电位、土壤 pH 值、土壤质地、土壤含水量、土壤含盐率、土壤
Cl- 含量等
8
个参数的测试。
6.5.1.2
土壤腐蚀性检测项目和检测比例,应根据风险预评估的结果,按照 GB/T 30582—2014 附录 A.1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选取,测试方法和评价等级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1.3 当评价土壤腐蚀性的 8 个检测指标不全时,可按照 GB/T 19285—2014 附录 L 对缺项检测指标进行估算。
6.5.2
杂散电流测试与评价
6.5.2.1
直流杂散电流干扰采用管道附近土壤表面电位梯度来进行评价,当具备测试条件时,也可采用未施加阴极保护时管道任意点上的管地电位较自然腐蚀电位的偏移量来进行测量和评价,测试和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2.2
交流杂散电流干扰采用交流干扰电压进行评价,当具备测试条件时,也可测量交流电流密度,测试和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2.3
当
6.5.2.1
和
6.5.2.2
的测试与评价方法难以进行时,可采用静态或动态杂散电流测试法,测试管地电位波动值或感应电流波动值,测试与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3
大气腐蚀性调查
对可能存在大气腐蚀环境的跨越段与露管段,应按照 GB/T 21447—2018 第 4.3 条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大气腐蚀性调查。
6.5.4
防腐层状况不开挖检测与评价
6.5.4.1
对防腐层采用不开挖方法进行检测,主要检测方法有直流(交流)电位梯度法、直流电位(交流电流)衰减法、皮尔逊(人体电容)法等。检测过程中可选择两种相互补充的检测方法。
6.5.4.2
防腐层不开挖检测的项目和比例,应根据风险预评估的结果,按照 GB/T 30582—2014 附录 A.2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选取,测试方法和评价等级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4.3
防腐层状况可采用电流衰减率
Y(dB/m)、防腐层绝缘电阻率(kΩ•m2 )、电导率(μS/
m2 )或破损点密度(处/100m)等指标进行分析。防腐层状况分为
4
个等级,分级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 —2014
附录
K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当采用电流衰减率或防腐层绝缘电阻率作为评价指标时,可在实际土壤电阻率和试验分析的基础上,对
GB/T
19285—2014
附录
K
评价表中的分界点进行适当调整。
6.5.5
管道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与评价
6.5.5.1
对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者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的管道,应采用相应检测技术测试管道的真实阴极保护极化电位,阴极保护准则依据
GB/T
21447-2018
或其他相关标准,检测比例和要求按照
GB/T 30582
—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5.2
阴极保护有效性可通过测试阴保系统的管地保护电位、计算阴保系统的保护率、保护度、运行率等指标进行评价,检测和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6
排流效果检测与评价
排流效果检测评价包括直流排流保护效果检测评价和交流排流效果检测评价,检测方法和评价指标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5.7
腐蚀防护系统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土壤腐蚀性、杂散电流、防腐层状况、阴极保护有效性、排流效果等各项检测评价结果进
DB4401/T 41—2020 8
行综合评价,腐蚀防护系统的综合评价分为
4
个等级,可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或由相关专业机构认可的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附录
L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腐蚀防护系统分级属性如下:
a)
1 级:腐蚀防护系统功能完好,满足设计要求; b)
2 级:腐蚀防护系统基本完好,但存在一些不影响防护效果的缺陷,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 c)
3
级:腐蚀防护系统整体状况较差,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在使用单位采取适当措施后,可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d)
4
级:腐蚀防护系统缺陷严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有效防止金属管体腐蚀,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重大维修。
6.6
开挖直接检测与评价
6.6.1
开挖点确定原则
根据上述腐蚀防护系统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开挖检测点,开挖数量应按照表 1 和 GB/T 30582—2014
第
6.3.3
条进行确定,开挖点选取应结合资料调查中的错边、咬边严重的焊接接头以及碰口与连头焊口,风险较高管段,使用中发生过泄漏、第三方破坏,以及经防腐层不开挖检测判定为疑似破损点的位置。检验人员应按照
GB/T
19285—2014
的要求,确定开挖检验顺序。
表1 开挖点数量确定
压力等级 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 1 2 3 4 高压(处/km)
0.05 0.1 1.0~1.2 1.8~2.0 次高压(处/km)
0.05 0.1 0.6~0.8 1.2~1.5 中压(处/km)
不开挖 0.05 0.3 0.6~0.8
6.6.2
开挖检测方法和内容
6.6.2.1
土壤腐蚀性检测
应根据风险预评估的结果,按照 GB/T 30582—2014 附录A.1 或其他相关标准确定探坑处土壤腐蚀性检测项目和检测比例,测试方法和评价等级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6.2.2
防腐层检查和探坑处管地电位测试
防腐层检查和探坑处管地电位测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a)
对探坑处管道防腐层进行外观检查、厚度检测和漏点检测,必要时进行粘结力检测。检测和评价方法按照
GB/T
19285—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b)
采用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检测探坑处近参比管地电位; c)
检验人员应依据开挖检测结果,对不开挖检测中防腐层分级评价结果和阴极保护有效性评价结果进行修正。
6.6.2.3
管道状况检测
管道状况检测项目应包括金属腐蚀部位外观检查、腐蚀产物分析、腐蚀尺寸检测、管道壁厚测定和凹陷、变形、机械破坏等损伤检查,检测方法和要求按照
GB/T
30582—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6.2.4
管道焊缝无损检测
DB4401/T 41—2020 9
管道焊缝无损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a)
对开挖处管道,如有对接焊缝时,应对对接环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对焊接钢管焊缝进行无损检测;
b)
对于宏观检查存在裂纹或者可疑情况的管道,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管道对接环焊缝、管道碰口与连头、管道螺旋焊缝或者对接直焊缝以及焊缝返修处等部位进行无损检测;
c)
检测方法和要求按照 GB/T 30582—2014、NB/T 47013 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
6.6.3
穿、跨越段检查
应对穿越段进行重点检查或检测。对跨越段的检查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相关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对跨越段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6.6.4
其他位置的无损检测
除第 6.6.2.4 条规定的位置进行无损检测外,必要时对下述位置的裸露管段进行无损检测抽查:
a)
阀门、膨胀节连接的第一道焊接接头; b)
跨越部位、出土与入土端的焊接接头; c)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焊接接头。
6.6.5
理化检验
6.6.5.1
基本要求
对可能发生硫化氢腐蚀、材质劣化、材质不明的管道,或者使用年限已超过
15
年并且进行过与腐蚀、劣化、焊接缺陷有关的修理改造的管道,一般应进行管道材质理化检验,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试、力学性能分析、金相分析。
6.6.5.2
化学成分分析
对材质不明的管道,应分析化学成分,部位包括母材和焊缝。
6.6.5.3
硬度测试
对可能发生硫化氢腐蚀的管道,应进行焊接接头硬度测试,部位包括母材、焊缝及热影响区,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管道,母材、焊缝及热影响区最大硬度不应超过
250HV 10 (22HRC);
b)
碳钢管焊缝硬度不宜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 120%; c)
合金钢管的焊缝硬度不宜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 125%; d)
焊接头硬度值超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扩大焊接接头内外部无损检测抽查比例。
6.6.5.4
力学性能测试
力学性能测试包括管道母材横向、纵向与焊缝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和冲击性能,测试方法和要求按照
GB/T
30582—2014
或其他标准进行。其中冲击性能测试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于输送含硫化氢介质应力腐蚀倾向严重或低温工况下的钢管焊缝,避免延性断裂的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10℃或更低温度下的夏比冲击功;避免脆性断裂的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设计温度减
10℃(公称壁厚≤20
mm)、设计温度减
20℃(20
mm<公称壁厚≤30
mm)、设计温度减
30℃(公称壁厚>30 mm)下的夏比冲击功; b)
对于输送无水介质或者含水分较少的天然气钢管焊缝,冲击性能测试内容包括
0℃下的夏比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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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功。
6.6.5.5
金相分析
对管道母材和焊缝的显微组织、夹杂物进行金相分析。
6.7
其他要求
进行全面检验时,应包括年度检查内容。
6.8
全面检验结论
6.8.1
GB1-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出具全面检验报告,作出下述检验结论:
a)
允许使用:管道腐蚀防护系统评定为1级或2级,经开挖检查,结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b)
降压使用:管道腐蚀防护系统评定为3级,经开挖检查,结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通过对腐蚀防护系统采取适当措施后,可在降压或其他限定条件下使用;
c)
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管道腐蚀防护系统评定为4级,需立即对腐蚀防护系统进行重大维修;或经开挖检查,发现存在超出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缺陷,且无法通过降压或其他限定条件下使用等方式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8.2
GB1-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需根据腐蚀防护系统评价等级确定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周期规定见表
2。
表2 GB1-Ⅳ级、GB1-Ⅴ级和GB1-Ⅵ级燃气管道检验周期表
全面检验周期 T/年 腐蚀防护系统分级 1 2 3 4 6 3≤T<6 1≤T<3 立即对腐蚀防护系统 进行重大维修
7 合于使用评价
7.1
基本要求
7.1.1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合于使用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结合全面检验进行合于使用评价,根据外腐蚀直接检测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进行外损伤综合评价,确定管道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7.1.2
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耐压强度校验、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7.2
耐压强度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按照许用应力进行耐压强度校核:
a)
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 20%的; b)
操作参数增大的; c)
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耐压强度校核参照
GB
50028
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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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应力分析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进行应力分析校核:
a)
存在较大变形、挠曲、破坏,以及支撑件损坏等现象且无法复原的; b)
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 30%的; c)
需要设置而未设置补偿器或者补偿器失效的; d)
法兰经常性泄漏、破坏的; e)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7.4
剩余强度评估
对检测中发现的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剩余强度评估,在剩余强度评价过程中应考虑缺陷发展的影响,并且根据剩余强度评估的结果提出运行维护意见。剩余强度评估工作按照
GB/T
30582—
2014 附录 C、附录 D 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7.5
剩余寿命预测
根据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选择管道剩余寿命预测方法。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主要包括腐蚀寿命、裂纹扩展寿命、损伤寿命等。剩余寿命预测工作按照
TSG
D7004、GB/T
30582—2014
附录
F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7.6
材料适用性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质管道,应按照 GB/T 30582—2014 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材料适用性评价:
a)
材质发生劣化的; b)
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7.7
管道本体等级评价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需根据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对管体本身的损伤情况进行评价,分级规则如下:
a)
经合于使用评价能安全使用 6 年以上(含 6 年)的,管道本体评价等级为 1 级; b)
经合于使用评价,在 3 到 6 年(含 3 年)的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管道本体评价等级为 2 级; c)
经合于使用评价,在 1 到 3 年(含 1 年)的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管道本体评价等级为 3 级; d)
存在无法通过 GB/T 30582—2014 评定的外损伤缺陷,管道本体评价等级为 4 级。
7.8
外损伤综合评价
7.8.1
管道外损伤综合评价等级依据 6.5.7 条、7.8 条进行评级,外损伤综合评价结果分为 4 个等级,见表 3。
表3 管道外损伤综合评价等级
腐蚀防护系统评价等级 管道本体评价等级 1 2 3 4 1 1 2 3 4 2 2 2 3 4 3 3 3 3 4 4 3 3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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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管道外损伤综合评价等级分级标准、结论及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a)
1 级:管道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设计条件下在 6 年的检验周期内允许使用; b)
2
级:管道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但腐蚀防护系统或管道本体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经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满足设计条件下在区间为
3
年≤T<6年的检验周期内允许使用;
c)
3
级:管道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但腐蚀防护系统或管道本体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经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满足设计条件下在区间为
1
年≤T<3年的检验周期内允许使用;
d)
4
级:管道系统外损伤缺陷严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结论为不允许使用,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重大维修措施。
注:T 为经外损伤综合评价的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
8 报告要求及问题处理
8.1
检验人员应根据全面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全面检验项目,填写全面检验记录,及时出具相应的全面检验报告。对于
GB1-Ⅳ级、GB1-Ⅴ级和
GB1-Ⅵ级燃气管道,应在全面检验报告中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等。
8.2
对于
GB1-Ⅰ级、GB1-Ⅱ级和
GB1-Ⅲ级燃气管道,除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外,还应由合于使用评价人员根据全面检验报告和所进行的合于使用评价项目,及时出具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中应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等。
8.3
在出具报告前,检验机构应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或(2)”(见附录
A)的形式将要求处理的缺陷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对要求处理的缺陷进行修复、采取降压使用或其他限定条件下使用的措施。
8.4
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应制定修复方案,方案应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缺陷的修复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相关文件记录应存档。
8.5
使用单位对缺陷处理完成,并经检验机构、评价机构确认后,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并重新对风险预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即风险再评估)。
8.6
使用单位应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归档,有条件的应将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8.7
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输入燃气管道有关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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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
意见书编号 :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名称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代码
设备内部编号
使用证号
设备注册代码
受检单位
检验日期
检验项目
检验意见:(可另加附页)
检 验:
受检单位代表:
本通知的有效期:
年
年
月
日
月
日止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一式二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本通知在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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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
意见书编号:
:
经检验,你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使用证号:设备注册代码: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检 验:
审 核:
审 批:
受检单位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受检单位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本通知书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给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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