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安全教育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培训制度安全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与复审,经常性安全教育、“四新”、复工、调岗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独立经济实体负责人与临时工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三级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单位对劳动人事部门分配或安排进厂的新职工、新调入工人、复员转业军人、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习代培训人员等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入厂教育由二级单位劳资、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 1 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科长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者持卡转入车间直至班组岗位教育,然后将教育卡上交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入厂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有关

  安全规定、制度; 2 、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本企业、本单 位安全生产的性质,特点与概况; 3 、危险作业区域,要害岗位(部位)的安全防护知识; 4 、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典型事故案例。

 第六条车间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协助。教育时间不少于 2 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主任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者持卡转入班组岗位教育。

 车间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 、车间生产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遵章守纪教育; 4 、车间事故教育; 5 、保护现场与现场急救知识、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与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协助。教育时间不少于 3 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班长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者持卡交单位安全部门,经安全科长确认同意后,方可上岗。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 、将要充实的生产(工作)性质与责任; 2 、岗位操作规程与安全责任;

  3 、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事故的措施; 4 、安全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5 、遵章守纪教育等。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复审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十三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淄博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对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 焊接(切割)、建筑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含水质分析)、压力容器操作、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制冷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其中:从事电工作业、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由公司环保安全出统一组织进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由公司公安处统一组织进行;锅炉作业(含水质分析)、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由机动处负责组织进行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由矿业公司组织进行。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都必须在山东铝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淄博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定点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统一使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的教材,任课教师必须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

  格认可证书方可任教。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四章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全员安全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教育与考核,专职安全人员培训与考核,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年龄、不同工种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等。

 第十六条公司规定每季有各厂矿自行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签订一次《职工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书》,并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使职工的受教育率、合格率均达到 100%其 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司机关和专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建档工作由二级厂矿安全科负责。

 第十七条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制度,以及班组的班前、班后会讲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坚持“天天讲安全”制度,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强调反“三违”及护品穿戴,措施落实等事宜。车间要确保每月对全体职工教育一遍。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化安全教育及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作,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车间要建立安全活动园地。保障安全生产报刊健全宣传材料的足量订购。第十九条生产设备检修和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各生产单位和检修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修安全措施的交底,教育并检查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安全监护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季节特点、生产特点、易发事故特点等采取不同类型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如“职工家属安全嘱言”“反事故练习”事故案例教育等。各级领导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例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如“安全周”“安全月”安全生产竞赛、演讲等,各级党、政、工部门要经常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黑板报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五章“四新”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凡未建立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投入使用。

 第六章复工、调岗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脱岗 6 个月以上者,必须由车间、班组对其进行复工反岗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工上岗。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调岗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方可上岗。由一般工种改为特种作业的,要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和违章违纪,各单位必须对有关负责人员进行脱产安全教育和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独立经济实体负责人及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负责人要按本制度规定接受与车间主任同等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并认真履行与车间主任同等的安全职责,坚持“天天讲安全”工作制度及每月一次用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所用临时工,必须接受与在册职工同等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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