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客运燃料消耗统计数据申报实施办法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25 点击:

 附件1:

 云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

 申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做好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量统计及申报工作,确保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范围和对象符合相关规定,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统计及申报范围的对象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城乡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农村客运三类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共出行服务的企业。同时具备: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公交公司,并以公司化经营的企业;二是公交车运营执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三是从事公交运营的车辆为公交车型;四是运营线路为经核定的公交线路,即:具有起讫站场(点)和途中有固定的停靠站点;五是按核定的间隔时间正常发班的公交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在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第三条 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统计及申报,应遵循实事求是、据实统计、严格核查、规范申报的原则,做好车辆行驶里程、燃料消耗量的明细记录,综合分析平均燃料单耗、实际运营天数等因素,核对各项原始统计数据。

 第四条 燃料消耗量的信息资料分别以月、季、年度为统计报告周期。其间各县应按月作燃料消耗明细记录, 审核县及州市应按季度审核汇总上报.

 第五条 燃料消耗量的统计及申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信息的督促、指导,以及基础数据的审核及电子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成品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对车辆的燃料消耗量统计及申报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做好营运车辆的燃油消耗量统计、申报和成品油价格补助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的“痕迹化”管理,并按规定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申报,同时接受政府及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统计

 第八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将车辆按县属地,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建立健全车辆信息管理档案和燃料消耗量统计、申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据经营许可证、车辆证照、证牌、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明确有关燃料消耗量的车辆信息。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明确“原出厂燃料单耗”。

 第十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统计年度开始前,应分别建立《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出租汽车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以下均简称《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的车辆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消耗量明细表》归类填写体系:

 (一)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按同一客运线路、同一客运班次归类后依序记录;

 (二)对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车辆、出租汽车按同一客运经营区域归类后依序记录。

 第十二条 基本数据统计和变更情况记录要求:

 (一) 凡统计年度开始,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车辆均应纳入基本数据统计。年内新增的经营者及车辆在开展经营前建立明细台帐;对因故实际未运营、暂停经营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均需统计,不得遗漏;

 (二)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对车辆变更信息有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存查管理制度;

 (三)经许可在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三类车辆性质发生转换的车辆,应按原性质和发生转换后的性质,记录相应分类《消耗量明细表》,并对原性质在表中作变更情况记录,转换后作新增记录;

 (四)转出燃料消耗量统计范围或报废的车辆,应及时终止统计并作变更情况记录;经许可替代转出或报废车辆的更新车辆,按新增车辆统计;

 (五)客运车辆发生运营方式、线路起讫点及里程变更的,按生效的许可内容填报。

 第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协调联系,掌握经营者上年度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相关信息。包括:申报燃料消耗量的车辆分类、数量、平均燃料单耗、全年行驶里程、全年燃料消耗总量等资料。

 第三章 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逐车、逐月据实统计所属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包括:运营信息、行驶里程、燃料消耗总量、平均燃料单耗,相关经营者应参照《燃料消耗量月行车路单》(以下简称《燃耗月路单》见附件四)据实填报当月燃油消耗量。

 统计的燃料消耗量数据,经审核后按月记录《消耗量明细表》。

 第十五条“ 运营信息”(运营期限和实际运营天数)的逐月统计:

 (一)“运营期限”填写每月实际运营的起、止日期;凡车辆停运的,需分段填写运营起、止日期;

 (二)“实际运营天数”填写每月车辆实际运营的天数。对是否合法运营,可采用与客运站、乡政府或村委会取得证明或实地核查;经核对实际营运事项与经营许可事项不相符的天数应减除。

 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按车辆里程表的数据统计:

 (一)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随时确保各车辆的里程表完好,凡损毁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修复,里程表不正常运行的车辆,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对正常营运的车辆里程表,在每月开始运营时,记录初始的“月初公里”数,在月末运营截止时记录“月末公里”数;

 (三)经许可新增或更新的车辆,在开始运营时进行初始记录;报废和不再属于燃料消耗量统计范围的车辆应及时作截止记录。

 第十七条 对燃料消耗总量的逐月统计:

 (一)燃料消耗总量根据购买燃料的发票、凭证或定点供应燃料单位提供的购买燃料明细记录统计得出;

 (二)不属于正常经营许可事项的燃料量消耗量,不得纳入燃料消耗总量统计。

 第十八条 对平均燃料单耗的统计:

 平均燃料单耗(升/百公里)=燃料消耗总量(升)÷〔运营总里程(公里)÷100〕

 第四章 燃料消耗量数据审核和填报

 第十九条 对燃料消耗量的日常审核和报备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消耗量明细表》适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和纠正;

 (二)经审核的《消耗量明细表》应按季度分别汇总填写《城市公交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出租汽车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以下简称《消耗量汇总表》见附件5、6、7)经审核后,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在每季度次月20日前,将辖区的《消耗量汇总表》上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二十条 燃料消耗基础数据的年度上报:

 (一)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消耗量明细表》数据,录入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电子网络)”(以下称“电子申报系统”)申报完毕;

 (二)在每年1月至2月15前,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上报数据完毕时间。

 (三)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确认无误的数据上报完毕。同时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分品种燃料消耗情况,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四)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对“电子申报系统”的燃料消耗量申报数据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后,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凡通过“电子申报系统”上报完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上级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包含对车辆和燃料消耗量等的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燃料消耗量统计审核:

 (一)信息审核

 1.检查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名称、数量是否准确、相关内容是否完整;

 2.核实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的界定、分类是否准确;对车辆数量是否有多报、虚报、漏报;

 3.审核燃料消耗量的车辆营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检查燃料消耗量信息是否在统计周期内做到据实统计、逐月记录;核查运营信息、行驶里程、燃料消耗总量、平均燃油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以及逻辑性;

 5.检查燃料消耗量信息统计和申报是否按规定的统一计量单位和换算填报;

 6.对个体和整体出现的异常数据,重点核查真实性,必要时调取《燃耗月路单》作深入核查;

 7. 比对上年度燃料消耗申报信息,对车辆和总耗油量的增减变化作分析。

 (二)数据审核

 1.“运营信息”:按每车每月的合法运营天数累加为全年实际运营天数; 全年实际运营天数应在全年运营期限之中;核对合法运营的依据和证明,以及未从事合法运营天数的减除;

 2.“行驶里程”:对“年末公里”按车辆里程表12月31日结束营运时显示的公里数;全年行驶里程由“年末公里”减“年初公里”验证;

 3.“全年燃料消耗总量(升)”:通过(全年运营总里程÷100)×平均百公里燃料单耗验证;

 4、“平均燃料单耗”:凡出现平均燃料单耗是“原出厂燃料单耗”1.7倍或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应作单独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上报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和数据,凡经审核不合格和有较大误差的应及时通知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转告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更正、完善和重新填报。

 对延误上报数据和信息截止日期未报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申报系统”序列号管理:

 (一)“电子申报系统”序列号由管理部门和企业使用;对各州市序列号名额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序列号不够使用的,应通过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及时申请追加;

 (二)各城乡道路客运企业的序列号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有户数具体分配,每个企业1个序列号;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户,以县为单位统一分配、使用1个序列号;

 (三)对序列号和使用密码应按照保密工作原则,管理使用序列号,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严禁向外泄密和影响“电子申报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所辖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登记《消耗量明细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上路、到户实地核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量数据统计及信息申报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提供错误统计数据,导致套取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同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户的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可委托道路运输协会或具备统计、调查条件的机构、单位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对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户具体统计和申报工作按本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2.《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3.《出租汽车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4.《燃料消耗量月行车路单》(含附表)

  5.《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6.《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7.《出租汽车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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