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保卫质控计划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航空安全保卫质控计划 修改日期:2016年 12月 1日 生效日期:2017 年 1 月1日 负责人签字:
航空安全保卫质控计划 第1章 总则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2006年第八版)要求,根据我国民航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民航局制定了《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对民航安全保卫质量控制的国家政策和目的、组织和保障、方式方法和手段、整改要求等内容做了系统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现编写我公司2017年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

第2章 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及人员构成 2.1 公司航空安保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为安全保卫管理部。

2.2 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2.2.1 主持安全保卫管理部日常工作。

2.2.2 参与制定、实施公司年度安保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并代表安委会对公司的全年安保质量控制状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其他部门。

2.2.3 负责定期向局方做安全工作汇报。同时,在部门乃至全公司范围内,贯彻落实民航局的文件精神。

2.2.4 负责组织部门对国内、外通航安保质量控制的交流和学习,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2.5 作为公司安委会以及应急救援小组领头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救援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形成报告。

2.2.6 代表公司安委会,对各部门的质量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2.7 在整个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检查各部门对民航局有关规章,以及下发的文件、传真等安全信息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安保质量控制工作的改进措施。

2.3 人员构成 安委会主任:严海平 安委会副主任:赵兴山、戚永河、高华 安委会成员:王强、贾勇刚、张瑞峰 第3章 工作制度 3.1 安保质量控制重点部门:安全保卫管理部、机务工程部、航务部、综合保障部。

3.2 安保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3.2.1 安全员在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检查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3.2.2 对于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各部门要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人,经常性检查所负责部门的安全工作。  3.2.3 安全员要定期不定期对公司的安全保卫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如机库、油库等,并如实做好情况记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2.4 全体公司员工均有安全保卫监督的义务,如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领导或主管人员汇报。  3.3 安全演练 3.3.1 定期进行应急安全演练,评估我公司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行动检查表中的缺陷和不足 3.3.2 增强公司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对演练进行评估,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3.3 提高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 第4章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4.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4.2 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4.3 对公司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4 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4.5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4.6 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第5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安全隐患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者,在先进评选、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如若发生不安全事故,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事故、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没有及时发现和安全工作中重大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大小的经济赔偿。

第6章 航空安保保障经费 6.1 业务用房和工作场地;

6.2 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3 处置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设备和装备;

6.4 检查、审计、测试、考察、演练工作;

6.5 安保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更新;

6.6 安保培训;

6.7 奖励。

第7章 航空安保设施设备清单 公司现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合计52个。其办公区9个,生活区8个,机坪35个。每年进行一次校准、维护,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操作演示的培训。

第8章 空防安全事故调查措施和程序 8.1 现场处理 8.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8.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8.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8.2 物证搜集 8.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8.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8.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8.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8.2.5 为保证事故调查的快速有效,事故调查组应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取证,如事故地点较远,可安排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取证。

8.2.6 询问取证要及时,避免因时间推移,证人对事故现场有关记忆模糊,防止证人思想情绪发生变化或受到暗示,人为的附和他人而改变自己原有记忆,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掩盖事故发生真相,歪曲事实,影响事故调查和正确结案工作。

8.2.7 询问相关人员时,牵扯到技术问题时,技术组应参加。

8.2.8 询问要严格履行程序,发询问通知书,二人询问,填写询问笔录要认真规范,避免多次询问,同一事实最好两人以上笔录应证。

8.3 事故材料的搜集 8.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8.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 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8.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8.5 现场摄影 8.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8.5.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8.5.3事故现场全貌。

8.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8.6 制作相关事故图示 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8.7 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8.7.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8.7.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8.7.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9章 航空安保信息的管理制度 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

  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
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10章 背景调查的标准、措施 根据鄂尔多斯机场公安、航空安保部、安全质量部的相关标准施行。

第11章 空勤登机证、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等证件申办、使用和管理制度。(参见《安全保卫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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