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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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 2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 3 第五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 6 第七章 工程管网规划控制 ........................................................................... 7 第八章 城市设计导则 ................................................................................... 8 第九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 8 第十章 防灾规划控制 ................................................................................... 9 第十一章 附则 ................................................................................................. 11 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表 ............................................................................... 12 附表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 12 附表三: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 XX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空间资源管理,优化并合理配置园区土地资源,使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工业园管委会委托编制《XX 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 《XX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5、 《XX 市 XX 镇建设规划》(2000-2010); 6、 《XX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7、 《XX省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工业园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划区范围为:东至芦溪河(石龙咀小河);南至 XX 河;西至白顶子—莲子山一线;北至灵官庙—XX 桥一带。规划总用地约 2.18 平方公里,南北长约 2 公里,东西宽约 1 公里,呈不规则梯形。用地属 XX 省 XX 市XX 镇 XX 村和麻石桠村辖区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划原则为:

 1、 本着“科学发展观”以及“十分珍惜和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合理规划,灵活布局; 2、 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规模,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3、 以人为本,加强污染防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立良好的生产空间和人居环境; 4、 保护自然山体景观资源和“山城水景”环境风貌; 5、 注重对用地结构与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建立在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提供信息和技术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划区目标为:明确用地功能,合理布局生产空间和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规划区环境质量,形成以轻污染或无污染工业为主,配套建设管理、居住、商务服务设施为辅的特色工业区。

 第六条 本规划文件由《XX 省 XX 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各种规划图纸(则)组成,其中文本和规划图纸(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规划区内开展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 规划区性质 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轻纺服装、机械加工等轻污染或无污染工业为主,管理、居住、商业服务等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九条 规划区规模

 规划区用地面积 217.76 公顷;居住人口 0.85 万人,就业人口 1.2-1.6万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条 用地布局 用地布局为组团式。通过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组成的绿地网络将规划区划分为规模适中的功能组团。规划区东、西、南边缘布置为工业配套的居住、公园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其余用地为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功能布局 功能组团划分为四个片区:

 (1)最南部组团作为工业规划区的启动示范组团,主要布置食品饮料、机械加工等工业用地。部分用地布置为公园、拆迁村民安置区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沿规划主干道向北、莲子山以东布置辐射规划区的服务组团和以轻纺服装为主的工业用地。

 (3)北部分为两个工业组团,主要用于布置新型建材和机械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并适当配建一定的居住用地。

 第十二条

  居住用地 西部莲子山南端布置两个居住社区,用于村民搬迁安置和规划区配套职工宿舍,即 A25-1、A25-3、A26-1 地块;北端布置一个居住社区,即 A2-2、A3-1 地块。东部芦溪河一线布置两个居住社区,分别用于滨河高档社区或规划区配套职工宿舍等,即 A8-3、A9-4 地块。居住总用地 14.63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7.43%。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地 西部莲子山脚布置两片行政办公用地,即 A26-3、A27-2 地块。行政办公总用地 1.01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0.51%。

 第十四条

  商业金融用地 西部莲子山脚布置一块商业金融服务用地,即 A27-4 地块;山脚北端布置一块商业金融服务用地,即 A3-2 地块。靠詹家河布置一块商业金融用地,即 A9-3 地块。商业金融总用地 2.77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1.41%。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规划区的主要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为 A1-1、A1-3、A1-4、A2-3、A4、A5-1、A6-1、A7-3、A7-4、A8-1、A9-1、A10、A11-1、A13、A14、A15-4、A15-5、A17-1、A18-1、A20、A21-2、A22-1、A22-2、A22-5、A22-7、A28-2、A29-1、A30-1 地块;二类工业用地为 A6-3、A6-4、A11-3、A12-1、A12-3、A12-4、A15-1 地块。工业总用地 95.82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48.69%。

 第十六条

 绿地 (1)公园绿地 共四个公园:西部莲子山公园,即 A24-1 地块;中部水体公园,即 A19-1地块;南部 XX 河芦溪河滨江公园,即 A8-4、A9-5、A11-4、A11-5、A16-1、A16-2、A23、A31 地块;北部工业公园,即 A7-2 地块。

 街头景观与游憩绿地包括工业园区主入口广场绿地,即 A22-9、A29-2 地

 块;园区中心广场绿地,即 A26-4、A27-1 地块;桥头景观绿地,即 A5-2 地块。

 公园绿地总面积 20.70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10.52%。

 (2)防护绿地 白顶子—莲子山一线陡坡地带、芦溪河沿线、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堡坎等高差变化较大地段均布置为防护绿地,即 A1-2、A2-1、A6-2、A8-2、A9-2、A11-2、A12-2、A15-2、A22-3、A24-2、A24-4 地块。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之间规划布置防护绿地,即 A3-3、A17-2、A18-2、A21-1、A22-6、A22-8、A28-3、A29-3、A30-2 地块。防护绿地总面积 28.62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14.54%。

 (3)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社区内绿地、工厂厂区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居住社区根据规模必须布置组团绿地并提高用地指标;工厂厂区根据工厂总平面设计必须布置厂区绿地。

 第十七条

  地块划分原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基本地块规模一般为 3-7 公顷; 第十九条 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 第二十条 结合坡崖形成的天然界线,以及位于不同标高台地上的用地划分成各自独立的地块; 第二十一条 依据城市道路、步行道等形成的人工界线,地块划分尽量形成单一性质的用地。

 第四章

 土地利用强度规划

 第二十二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中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土地开发及规划管理,土地建设开发最小单位一般以道路红线所围合的用地为基本地块。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应严格按地块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后退、绿地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其他如禁止开口路段等为非强制性指标,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参考执行。各地块指标详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用地性质——各类用地原则上不能互换,并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及其它非盈利性公用设施用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规划中允许调整用地性质的地块,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并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用地面积——由道路红线或地块界线围成地块的水平投影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 工业用地

 ≤ 1.2 2 二类居住用地

 ≤ 1.8

 3 公共设施用地

 ≤ 1.8 第二十八条 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比率,用百分数表示。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 工业用地

 ≥ 30% 2 二类居住用地

  ≥ 30% 3 公共设施用地

  ≥ 30% 各项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第二十九条 建筑密度——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数表示。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 工业用地

  ≤ 40% 2 二类居住用地

  ≤ 40% 3 公共设施用地

  ≤ 40% 第三十条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红线相对于规划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建筑后退红线,按《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红线 32 米以上(包括 32 米)道路建筑后退 5 米,红线 32-16 米(包括 16 米)道路建筑后退 3 米,红线 16 米以下道路建筑后退 2 米。重要道路交叉口应适当提高后退距离。

 第三十一条 禁止开口路段——规划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本规划禁止开口路段的具体规定参见分图图则。

 第三十二条 停车泊位——规划地块按其用地性质参照国家标准必须配置机动车停车位,严禁沿道路停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 25-30 平方米,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为30-35 平方米。

 公共建筑:1PS/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1PS/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工业建筑:1PS/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规划停车场按国家规范设置。

 第五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第三十三条 规划控制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按人口及用地规模、服务半径及有关规范进行。

 第三十四条 规划改建现 XX 村小学,作为居住社区配套小学,位于 A5-3 地块内。规划区九年制义务教育主要由该小学和 XX 镇区内中学承担,规划区内不设中学。

 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幼儿园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人口0.6--0.8 万人规模进行规划,共布置 2 处,位于 A8-3、A25-2 地块内。

 第三十六条 以居住社区和公园绿地为单位规划基层综合文化设施及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共布置 4 处,分别位于 A19-1、A26-1 地块内。

 第三十七条 一级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按服务人口 0.8--1 万人布置一处,位于 A27-4 地块内。并按医院级别和有关医院设计规范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规划结合居住用地布置农贸市场一个,位于 A27-4 地块内。

 第三十九条 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详见附表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系统为“主干道+组团路”的自由式道路结构。主干道贯穿规划区,联系每个组团,并为远期拓展留下接口;组团路相对独立,承担组团内部交通联系、疏散等功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道路分为“基本道路+建议道路”。“基本道路”是规划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道路;“建议道路”原则上不应取消,但可根据招商和规划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决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区道路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道路、规划区道路、交通设施和步行梯道三部分。

 第四十三条 对外交通道路 唐巴公路是规划区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0 米,车行道宽度14 米(4 车道),两侧控制 10-15 米宽防护绿带。

 第四十四条 规划区道路 (1)规划道路分三级:主干道,红线宽 30-24 米(4 车道);次干道,红线宽 18 米(2 车道);支路,红线宽 12 米(2 车道)。

 (2)规划区内凡涉及高切坡、深挖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规划道路未实施前,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应按相关规定退让道路用地。

 (4)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5)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主干路方向延伸 50 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 30 米,向支路方向延伸 20 米范围内,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

 第四十五条 交通设施 (1)在规划区内主干道上规划停车港共 6 处,每处直线段不小于 25 米,宽 4-9 米。

 (2)规划四车道及以上道路平面交叉口双向均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宽度不小于 3.5 米,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后展 50-80米。

 (3)规划区中部规划社会停车场 1 处,即 A26-2 地块,用地 0.30 公顷。

 (4)规划区中部规划公交首末站及站场 1 处,即 A27-3 地块,用地 0.17公顷。

 (5)规划区必须按居住建筑每 300 平方米配置 1 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 平方米配置 1 个停车位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步行梯道 (1)规划区明确标识出的步行梯道需严格控制;其他没有明确标识的步行道路视实际需要在规划区绿地网络内进行建设; (2)步行道路均应设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七条 道路指标 (1)规划道路坐标与标高是一个与地块紧密联系的网络,应按照规划执行,并作为指导下阶段规划设计的依据; (2)规划区道路总长 19.92 公里,道路网密度 6.76 公里/平方公里;道路广场用地 29.05 公顷,占总用地 14.76%; (3)道路平曲线最小半径主干道 300 米或以上,次干道为 30 米或以上; (4)道路绿化指标:规划道路绿地率按 20%控制; 第七章

 工程管网规划控制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区综合用水指标为 500 升/人·日并结合用地分类法,规划总用水量为 1.3 万立方米/日。

 第四十九条 按照 XX 总体规划,本规划区供水由规划区西面 XX 镇登科寺水厂供水,水厂近期满足供水要求,远期规划要求扩建该水厂。水厂水源为XX 河河水。给水接口位于规划区西侧,除保留现有直径 200 毫米输水管外,规划另一条管径 400 毫米的配水干管。

 第五十条

  规划于园区西南向某高地(标高 420 米)处设高位水池一处,容量为 2500 立方米。规划区内沿规划道路形成 DN400-DN300-DN200 环状供水管道系统,可根据开发时序分期建设。

 第五十一条 消防给水采用低压制,由市政给水管网统一供给。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加压。室外消火栓以不大于 120 米间距沿道路设置。

 第五十二条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规划区污水总量为 1.2 万立方米/日。污水收集后就近引至东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 1.2万立方米/日,规划用地为 1.5 公顷。规划要求污水处理厂预留足够防护绿化带。污水处理厂按 50 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

 第五十三条 截污干管分设两条,一条沿 XX 河,一条沿芦溪河,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主干管。经污水主干管输送至规划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五十四条 规划区内雨水全部重力排放。规划要求沿自然冲沟处留出排洪沟的位置,沿西侧山体脚下设置截洪沟,保护规划区的安全,规划建议下一步进行防洪专项规划。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区用电负荷参照国家有关综合用电指标,并结合规划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本规划区用电总负荷约 3.3 万千瓦。容载率为 1.8。总装机容量为 5.94 万千伏安。

 第五十六条 根据《XX 总体规划》及规划发展趋势,规划要求 XX110 千伏变电站为规划区未来供电电源。

 第五十七条 规划设置 6 座 10 千伏开闭所,每座供电容量为 1.0-1.2 万千伏安。本规划区中压和低压配电网全部采用地下电缆。

 第五十八条 规划区市话需求量按现行国家《城市建筑物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进行预测:整个规划区预测市话总容量为 0.8 万门。

 第五十九条 拟建电信支局一座,规模为 1 万门,电信局占地约 0.4 公顷。规划区内设邮政所 2 个。

 第六十条

  园区内电信电缆一律下地敷设。每条电信主干管道留出 2~3

 个管孔供 CATV 和其它弱电线路。严格保护 XX 至 XX 光纤通讯电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区气源为天燃气。居民生活用气规划指标采用 1.5 立方米/户·日,公建用气量按生活用气量的 20%计,工业用气待项目确定后再行确定。估算规划区内总用气量为 5700 立方米/日。

 第六十二条 规划区天然气气源来自镇区配气网,区内天然气由规划区西侧主干道就近接入规划区。配气管网采用中压单级系统。

 第六十三条 规划要求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保护沿唐巴公路的过境现状输气主干管。

 第八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六十四条 规划区内建筑形式、色彩、尺度应与“山城水景”城市风貌相协调,城市空间景观节点应在城市设计指导下建设,其余地区建筑应结合周边环境和地形条件设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唐巴公路沿线、XX 河与芦溪河滨绿地、规划区主入口、行政中心及广场绿地应进行城市设计。

 第六十六条 规划区西部莲子山陡坎、芦溪河一线陡坎的绿化建设应注重山体的整体性和植被的观赏性,并进行城市设计,以满足山脊轮廓线控制及绿化景观要求。

 第六十七条 北部工业组团应注重整体环境设计和对冲沟、地形的景观保护。

 第六十八条 景观设计重点是建筑风貌、广告、绿化、道路铺砌和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小品的形式和创意。

 第六十九条 灯饰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十条 建筑景观控制 (1)建筑体量和尺度 多层居住建筑体量、尺度不宜太大,小高层宿舍建筑、公共建筑体量、尺度可稍大。标准工业厂房建筑以二至三层为宜。

 (2)建筑高度控制 居住社区应注重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的合理布局。西部莲子山陡坎附近的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其侧旁的山脊线。小高层建筑高度宜控制在 30 米以下。

 (3)建筑色彩 居住建筑以白色、浅暖色(米黄、橙色、锗石色等)系列为主,公共建筑可以重色为主。建筑的檐口、阳台、门窗等可运用不同色彩以增加建筑鲜明特色。工业建筑以色块建筑为主。

 第九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第七十一条 生态建设以加强绿化、防治不良地质灾害为重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治理规划区内滑坡、崩塌、水土流失。

 第七十二条 强调规划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绿地布局 规划区绿地系统主要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组成。

 第七十四条 绿地指标 (1)公园绿地面积 20.70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10.06%,人均公园面积24.35 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 28.62 公顷,占规划区用地 14.54%,人均防护绿地面积 33.67 平方米。

 (2)本规划确定绿地率不低于 30%,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0%。

 (3)规划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20%。

 第七十五条 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并不准任意置换,街道绿化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准侵占。

 第七十六条 大气污染控制 依靠节能和改善能源结构,提高天然气用户气化率;控制油烟排放量,提高二氧化硫的去除量。

 第七十七条 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规划区执行空气环境质量二级保护标准。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小于0.06 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平均浓度小于 0.1 毫克/立方米。

 第七十八条 地表水保护 严格保护片区内地表水,XX 河最小防护绿地宽度两侧各 20 米,芦溪河最小防护绿地宽度两侧各 10 米。

 第七十九条 地表水水质标准 按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

 第八十条 环境噪声控制 工业噪声、主干道沿线噪声是规划区噪声的主要声源,规划声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局部地区采用隔离带工程措施(隔声屏障)处理。

 第八十一条 污水治理 规划区生活污水实施沿 XX 河污水截流与集中治理,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八十二条 环卫设施 (1)工业垃圾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方式,垃圾运往 XX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本规划区不设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按居住社区和工业用地各布置一个共2个,位于A25-3、A15-1 地块内。

 (2)布置公厕 6 处,位于 A7-2、A9-3、A15-1、A19-1、A25-3、A31 地块内。

 (3)污水处理厂位于 A22-4 地块。

 第十章

 防灾规划控制

 第八十三条 规划区防震 本区防震采取就地疏散和集中疏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各功能区的绿地、广场、停车场的疏散功能。建筑工程按抗震烈度六度设防,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和重要公共设施提高一度设防。

 第八十四条 规划区防洪 规划区按二十年一遇洪水设防。XX 镇区 XX 河二十年一遇防洪标高为351.5 米。规划区建设用地标高在海拔 353-482 米之间,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XX 省 XX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XX 工业园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本规划区总体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属简单,调查评定等级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小三等。

 (1)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域包括白顶子—莲子山岩质陡边坡崩塌易发区和 XX 桥—石龙咀陡边坡崩塌、滑坡易发区。

 白顶子—莲子山岩质陡边坡崩塌易发区必须落实以下防范措施,才能适宜工程建设:

 1)采用清方与抗滑桩,抗滑挡墙及避让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案; 2)从其上部挖方卸荷,减轻其荷载; 3)持力层应置于未风化的砂岩中; 4)对施工后形成的高边坡要进行及时有效的防护; 5)发现隐患及时整治,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

 XX 桥—石龙咀陡边坡崩塌、滑坡易发区需采取以下措施,才能适宜工程建设:

 1)采用锚固、抗滑桩,抗滑挡墙及避让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2)持力层应置于未风化、微风化的砂岩中; 3)其危岩上部挖方卸荷,尽量减轻其荷载; 4)放缓施工开挖形成的局部高边坡,并应修建挡土墙,对陡边坡进行及时有效的防护; 5)加强安全及业务学习,及时整治隐患,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

 (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区域为假堰塘湾—火地湾—老屋湾滑坡易发区。落实以下防治措施,该区域用地才适宜于工程建设:

 1)在施工前先进行踏勘,并对斜坡上的危岩和松散堆积物进行清理; 2)在放边坡时,在陡边坡侧应采取锚固或砌挡土墙支护; 3)应注意安全排水; 4)加强片流疏干,防止地表水对斜坡上的危岩和松散堆积物的直接作用。

 (3)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域为王家湾—王家咀—赵家坝及刘家老房子区域。该区域在建设时应注意以下防治措施:

 1)加强片流疏干,多设排水涵洞,避免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对工程的破坏; 2)放缓施工开挖形成的陡边坡,使其不易滑动; 3)注意修建挡土墙、砌堡坎、加固基础; 4)保护好民用建筑物,对建设时需占用的建筑物要及时搬迁。

 (4)在工程建设前,应按规范作好岩土工程勘察,并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陡边坡崩塌带、滑坡地带的岩土工程勘察; (5)规划区现状土壤侵蚀较强,施工开挖后应认真实施水土保持的各项措施,有效减少和控制规划区水土流失危害,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观测,预防及避让等有效措施;

 (7)施工中弃土方量应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作好保护措施,不得随意就近倾倒; (8)水塘、堰塘、堰沟等地表水体应在施工前排泄,清除表层呈软塑—可塑状的土层,再有序回填。如填方位于道路或拟建物高度小荷载小,考虑以填土作持力层的地段,必须进行分层夯实处理,防止填土地基不均匀沉降。如填方位于一般地段,亦应有序回填,适当夯实。

 (9)为保障基础的稳定和防止水土流失,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选择好持力层,并采取相应的树木种植、坡面绿化等措施; 第八十六条 规划区消防 (1)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给水由城市管网供水,沿道路设地上式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120 米,保护半径不大于 150 米。

 (2)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间距和消防通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消防规范、技术标准。

 第八十七条 人防规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划区开发建设同时,必须进行人防建设。

 (2)必须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实现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有机结合的人民防空体系。

 (3)规划区人防工程应最大限度与城市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同时进一步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建筑物按地面总建筑面积 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 200 平方米的,按 200 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划自 XX 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十条 本规划的具体运用问题,由 XX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 表

 序 号 用地 代码 用地 名称 用地面积 (公顷) 占建设总用地(%)

 1 R 居住用地 14.63 7.43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78 1.92 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1.01 0.51 商业金融用地 2.77 1.41

  3

  M 工业用地 95.82 48.69 其 中 一类工业工地 81.52 41.22 二类工业用地 14.30 7.27

  4

  G 绿

 地 49.32 25.06 其 中 公园绿地 20.70 10.52 防护绿地 28.62 14.54 5 S 道路广场用地 27.49 13.98 6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77 0.90

 7

 建设总用地

 196.82 100

  90.38 8 E 其他用地 20.94 9.62 9 规划总用地 217.76 100

  附表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编号 项

 目 用地代码 数量 (处所)

 用地规模 (平方米)

 所在地块号 服务半径

  幼儿园 R22 3 3900 A9-1、A16-3、A25-2 500 小学 R22 1 10100 A5-3 800 2 医疗 卫生所 C5 1

 A27-4 1000 3 文化 文化活动站 C3 3

 A19-1、A26-1

 4 体育 体育活动场地 C4 1

 A19-1

 5 商业 农贸市场 C26 1

 A27-4

 6 给水 水池 U11 1

 A24-1

 7 电力 开闭所 U12 5

 A4、A6-1、A8-1、A17-1、A28-1

 8 污水 污水处理厂 U4 1 11800 A22-4

 邮政(支)局 U3 1

 A27-2

 邮政所 U3 2

 A8-1、A21-2

 停车场(库)

 S3 1 3000 A26-2

 公交首末站 U2 1 1700 A27-3

 垃圾站 U4 2 1000 A15-1、A25-1

 公厕 U4 6 360 A7-2、A9-3、A15-1、A25-3、A19-1、A25-1、A31 600

 附表三: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地块面积 (ha)

 规划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m)

 绿地率 (%) 禁止开口方向

  停车泊位 (个/m2 ) 公共配套设施 备注 名称 规模 A1-1 1.52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1-2 1.27 G2 -- -- -- -- -- -- -- -- -- -- A1-3 2.23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 -- -- A2-1 0.52 G2 -- -- -- -- -- -- -- -- -- -- A2-2 1.47 R2 -- 1.8 35 18 30 -- 1/300 -- -- -- A2-3 2.31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3-1 2.19 R2 -- 1.8 40 18 30 -- 1/300 -- -- -- A3-2 0.39 C2 -- 1.8 45 16 30 -- 1/200 -- -- -- A3-3 0.18 G2 -- -- -- -- -- -- -- -- -- -- A4 2.22 M1 -- 1.2 35 13 30 -- 1/300 开闭所 -- -- A5-1 1.11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5-2 0.39 G1 -- -- -- -- -- -- -- -- -- -- A5-3 1.01 R22 -- 0.9 35 16 35 -- 1/300 小学 12班 -- A6-1 0.63 M1 -- 1.0 35 13 35 -- 1/300 开闭所 -- -- A6-2 1.48 G2 -- -- -- -- -- -- -- -- -- -- A6-3 1.06 M1 -- 1.0 40 13 30 -- 1/300 -- -- -- A6-4 0.63 M1 -- 1.0 40 13 30 -- 1/300 -- -- -- A7-1 1.01 W1 -- 1.0 35 10 30 -- -- -- -- -- A7-2 2.68 G1 -- -- -- -- -- -- -- 公厕 -- -- A7-3 0.32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7-4 0.45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8-1 3.02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小学、邮电所 -- -- A8-2 1.82 G2 -- -- -- -- -- -- -- -- -- -- A8-3 2.34 R2 -- 1.4 35 12 30 -- -- -- -- -- A8-4 0.36 G1 -- -- -- -- -- -- -- 幼儿园 3班 -- A9-1 1.26 M1 -- 1.0 30 13 35 -- 1/300 -- -- -- A9-2 1.42 G2 -- -- -- -- -- -- -- -- -- -- A9-3 0.49 C2 -- 1.6 40 16 30 -- 1/200 公厕 -- -- A9-4 1.13 R2 -- 1.4 35 12 30 -- 1/300 -- -- -- A9-5 0.23 G1 -- -- -- -- -- -- -- -- -- -- A10 0.78 M1 -- 1.0 30 13 35 -- 1/300 -- -- -- A11-1 0.75 M1 -- 1.0 30 13 35 -- 1/300 -- -- -- A11-2 0.73 G2 -- -- -- -- -- -- -- -- -- -- A11-3 2.51 M2 -- 1.2 40 13 30 -- 1/300 -- -- -- A11-4 0.23 G1 -- -- -- -- -- -- -- -- -- -- A11-5 0.12 G1 -- -- -- -- -- -- -- -- -- -- A12-1 2.87 M2 -- 1.2 40 13 30 -- 1/300 -- -- -- A12-2 2.94 G2 -- -- -- -- -- -- -- -- -- -- A12-3 1.90 M2 -- 1.0 40 13 30 -- 1/300 -- -- -- A12-4 1.52 M2 -- 1.0 40 13 30 -- 1/300 -- -- -- A13 3.51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 -- -- A14 4.00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 -- -- A15-1 3.81 M2 -- 1.0 40 13 30 -- 1/300 公厕、垃圾收集站 -- --

 A15-2 4.05 G2 -- -- -- -- -- -- -- -- -- -- A15-3 1.11 W1 -- 1.0 35 10 30 -- -- -- -- -- A15-4 0.70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15-5 1.56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16-1 0.44 G1 -- -- -- -- -- -- -- -- -- -- A16-2 0.48 G1 -- -- -- -- -- -- -- -- -- -- A17-1 2.52 M1 -- 1.2 35 13 30 -- 1/300 开闭所 -- -- A17-2 0.12 G2 -- -- -- -- -- -- -- -- -- -- A18-1 5.39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 -- -- A18-2 0.32 G2 -- -- -- -- -- -- -- -- -- -- A19-1 2.89 G1 -- -- -- -- -- -- -- 青少年活动站、体育活动场地、公厕 -- -- A19-2 0.95 E1 -- -- -- -- -- -- -- -- -- -- A20 5.23 M1 R3 1.2 40 13 30 -- 1/300 -- -- -- A21-1 0.34 G2 -- -- -- -- -- -- -- -- -- -- A21-2 6.20 M1 R3 1.2 35 13 30 -- 1/300 邮电所 -- -- A22-1 1.15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22-2 2.00 M1 -- 1.2 35 13 30 -- 1/300 -- -- -- A22-3 4.64 G2 -- -- -- -- -- -- -- -- -- -- A22-4 1.51 U4 -- 0.8 35 15 30 -- -- -- -- -- A22-5 2.94 M1 -- 1.2 35 13 30 -- -- 开闭所 -- -- A22-6 0.52 G2 -- -- -- -- -- -- -- -- -- -- A22-7 4.13 M1 -- 1.2 40 13 30 -- 1/300 -- -- -- A22-8 0.22 G2 -- -- -- -- -- -- -- -- -- -- A22-9 0.18 G1 -- -- -- -- -- -- -- -- -- -- A23 1.26 G1 -- -- -- -- -- -- -- -- -- -- A24-1 8.34 G1 -- -- -- -- -- -- -- -- -- -- A24-2 1.87 G2 -- -- -- -- -- -- -- -- -- -- A24-3 0.41 U9 -- -- -- -- -- -- -- -- -- -- A24-4 4.12 G2 -- -- -- -- -- -- -- -- -- -- A25-1 0.40 R2 -- 1.8 45 18 30 -- 1/300 -- -- -- A25-2 0.32 R22 -- 0.7 35 8 30 -- 1/300 幼儿园 6班 -- A25-3 2.97 R2 C2 1.8 35 18 30 -- 1/300 公厕、垃圾收集站

 -- -- A26-1 1.85 R2 -- 1.8 35 22 30 -- 1/300 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 A26-2 0.30 S3 -- -- -- -- -- -- -- 停车场 -- -- A26-3 0.50 C1 -- 1.5 40 22 30 -- 1/200 -- -- -- A26-4 0.27 G1 -- -- -- -- -- -- -- -- -- -- A27-1 0.28 G1 -- -- -- -- -- -- -- -- -- -- A27-2 0.51 C1 -- 1.5 40 22 30 -- 1/200 邮电支局 -- -- A27-3 0.17 U2 -- -- -- -- -- -- -- -- -- -- A27-4 1.89 C2 -- 2.4 40 33 30 -- 1/200 保健站、农贸市场 -- -- A28-1 0.40 G2 -- -- -- -- -- -- -- -- -- -- A28-2 7.29 M1 R3 1.2 40 13 30 -- 1/300 开闭所 -- -- A29-1 12.74 M1 R3 1.2 40 13 30 -- 1/300 -- -- -- A29-2 0.22 G1 -- -- -- -- -- -- -- -- -- -- A29-3 0.66 G2 -- -- -- -- -- -- -- -- -- -- A30-1 5.51 M1 R3 1.2 40 13 30 -- 1/300 -- -- -- A30-2 0.68 G2 -- -- -- -- -- -- -- -- -- -- A30-3 0.96 R2 C2 1.2 45 12 30

 1/300

 A31 2.34 G1 -- 0.5 -- -- -- -- -- 公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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