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股份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塑造企业诚信纳税形象。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1.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2.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对各子公司开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填报和保管进行监督与审查。

 3. 股份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解决应以股份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负责所在地区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政策变化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各子公司,必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各子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税务机关指出的涉税问题均应及时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做书面汇报。

 5. 各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税务管理岗人员若对税收政策不清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咨询,涉及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税务检查,免税事项及新税种认定要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批。

 6.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2)组织实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参与制定或审核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3)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5)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6)各种税款申报、缴纳;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7)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8)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9)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六条 任何税务事项的申报、计缴、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 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第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

 1.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2. 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

 新设子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财务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 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7. 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8.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单位,其财务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9. 公司税务登记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财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0. 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再回到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1、财务部应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2. 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公司指定专人保管税务登记证件,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1)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存放于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

 (2)

 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时,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取得复印件。

 第九条 税务核算

 1. 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2. 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能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此类业务进行二次复核。

 3. 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应综合考虑税金预算和资金计划,做到各期纳税均衡和税负平衡。

 4.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5. 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6. 税款的计算

 (1)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营业收入×适用税率

 (3)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额或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7%或 5%)

 (4)

 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额或应纳营业税×适用率

 (5)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或=租金收入×12%(或 4%)

 (6)

 应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7)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8)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9)

 应纳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缴基数×适用的费率

 A. 资金账簿×0.5‰

 B. 营业账簿×5 元/本

 C. 购销合同金额×计税比例×0.3‰

 D. 财产租赁、保险合同金额×1‰

 E.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

 F. 其他印花税税种按税务规定的税率标准上交

 (10)应纳社会保险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缴基数×适用的费率

 第十条 纳税申报

 1. 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 每月 10 日前税务申报人员应当复核所申报的数据与账面的一致性,且应当将申报数据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申报完成后,申报报表应打印归档保存。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4. 税务管理岗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

 5. 子公司每年末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并据此计提企业所得税,经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对外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6. 股份公司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子公司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

 7. 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代理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8、如年度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并据实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依法取得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获得税前扣除的批文。

 9. 各级公司应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新申请。

 10. 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管理岗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凡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须在开票日起 180 天内认证抵扣。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其进项税额部分由经办人及财务负责人自行承担。第一次经办人承担比例 50%,第二次以后经办人承担比例 75%。

 11. 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各公司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

 12. 国税、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营业税、工会经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季度企业得税于每季度申报。

 税种

 需要申报提交的

 报表名称

 送达人/送达部门

 提交日期或期限规定

 结果呈现

 报税岗确认签字

 增值税

 当月增值税专用销售发票清单及汇总表

 国税税务大厅清卡确认

 次月 15 日前

 税务大厅清卡确认签章

 当月增值税普通销售发票清单及汇总表

 当月增值税专用\普通销售发票作废清单及汇总表

 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总表

 海南省国税总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国税申报

 报表打印

 当月增值税进项抵扣汇总表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汇总表(等)

 营业税(非地产行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营业税(地产行业)

 销售不动产项目申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海南省电子办税平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报表打印(印花税票完税凭证)

 土地增值税(地产行业)

 销售不动产项目申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次月 15 日前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房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2013 版)海口地区专用

 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附表(2013 版)海口地区专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表

 2012 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地税申报

 报表打印

 季度会计报表

 季度资产负债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申报报表

 打印

 季度利润表

 季度现金流量表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4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下一年度 5 月 30 日前

 申报报表

 打印

 税种

 需要申报提交的

 报表名称

 送达人/送达部门

 提交日期或期限规定

 结果呈现

 报税岗确认签字

 年度会计报表

 年度资产负债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下一年度 5 月 30 日前

 申报报表

 打印

 年度利润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下一年度 5 月 30 日前

 申报报表

 打印

 年度现金流量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下一年度 5 月 30 日前

 申报报表

 打印

 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汇总表及地税发

 发票联备查

 内部留存备查

 次月 15 日前

 票使用清单 表

 13.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1)

 财务部票据结算岗方可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操作。

 (2)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开具时限的要求开具。

 (3)向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前提下,开具负数发票。换票要取得了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联后,按同样数量、同样金额开具负数。

 账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5)每个申报期所属月份的次月 15 日前进行网上抄税。

 账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账进账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5)每个申报期所属月份的次月 15 日前进行网上抄税。

 (6)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出现问题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出现的问题、原因,使税控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下。

 第十一条 税务筹划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岗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管理岗税收筹划意识。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

 1. 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填写《购买(印制)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购买或购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发票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并由税务管理岗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3. 领用及开具发票

 (1)公司财务部或销售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票据结算岗,由票据结算岗工作人员开具发票,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对其所开具发票的时间、对象、金额、适用税率等事项进行审核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任何部门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2)票据结算岗申领发票前应填写《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后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3)票据结算岗根据发票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作废时,在作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保存。

 (4)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5)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禁止向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7)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8)开具任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9)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10)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岗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12)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13)税务管理岗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若开票资料不符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14)税务管理岗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15)若发票丢失,由本公司人员造成发票遗失的,重开发票的损失由责任人一人承担(不仅限于税务罚款);由于对方发票遗失,要本公司重开的,应由销售人员或经办人员赔偿10-50%税金。

 (16)不允许发生重复开票的现象,如发生重复开票,应由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

 4. 发票的保管

 (1)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发票领用及缴销实行交(验)旧领新。

 (2)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3)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公司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5)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发票保管,所有的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6)公司税务管理岗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 发票的取得

 (1)公司采购各种资产(含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公司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单位经济业务合同之前的审查工作,测算不同发票开具模式下的综合成本,规范经济合同中发票的相关条款,利用付款条件保证专用发票的取得,确保收取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效益性。

 (2)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必须要求对方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3)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经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单张发票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发票必须在发票背面空白处给予注明,包括查票人及查票日期;业务部门对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辨别;对于有效的发票,业务部门应登记好单位名称及号码,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后,随登记表一同交予财务部。

 (4)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交接及到期预警明细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采购材料、库存商品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按税法规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清晰性,并做到发票数量与入库单、检验合格凭证数量三单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财务部门拒收。

 (6)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 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 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购买固定资产应取得 17%增值税专用发票。

 (8)采购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10)各部门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管理岗扫描认证。

 6. 实行发票押金管理。广告费、会议费、协会费、展览费等须预付的款项,发票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交财务部入账,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入账的,实行押金管理,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经办人员每迟一个月收取押金 100 元。

 7. 财务部门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 500 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发票。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凡是核查到信息与所取得发票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要求更换,并停止支付该供应商一切货款,直到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才能支付。

 第四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 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2.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4.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5.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财务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五章 风险应对策略与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信息管理体系与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信息在公司内部顺畅及时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公司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当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七章 税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公司财务部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和使用指南)、IC 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收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税、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盖章留存备案并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其中:月份纳税申报表应于每月 20 日前完成归档工作;季度纳税申报表应于申报当月 20 日前完成归档工作;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于次年 5月 20 日完成归档工作;各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应将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

 公司应及时整理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公司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公司财务部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所有涉税业务相关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届满如需要销毁,应报财务负责人及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八章 税务检查及税务机关稽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查和外聘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1.内部税务检查

 (1)进项税额检查

 A. 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真伪,内容是否真实、信息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B. 专用发票联与抵扣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而无发票联;

 C. 抵扣运费单据是否属于规定的可抵扣的票据,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D. 付款单位与发票单位是否一致;购进的存货是改变用途的,是否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

 E. 对纳入防伪税控,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属于抵扣税范围的,是否于 180 日内认证;

 F. 是否将进项税抵扣联按月、分税本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2)销项税额检查

 A. 销售额计算是否准确;

 B.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C. 不予免抵退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3)企业所得税检查

 A. 营业收入计算是否准确、完整;

 B. 成本的计算是否前后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C. 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折旧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D. 工资及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要纳税调整;

 E.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非法支出;

 F. 是否有在税前扣除各项减值准备金,各项减值备的转回是否正确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G. 是否有在税前扣除资本化利息支出;

 H.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及程序报送备案;资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I.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个人佣金等是否超标准;

 J. 是否有为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K. 是否有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

 (4)其他税种的检查

 主要检查是否按时依法准确计缴税金。

 1. 聘请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股份公司财务部在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税务专项审计。股份公司财务部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稽查

 1. 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

 2. 各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3.各公司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4.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股份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

 5.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6. 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第九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税收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对税务管理岗和涉税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能考核并和相关人员的岗级考核挂钩。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效果纳入股份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尽到勤勉责任造成公司重大税务损失(包括本应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未享受,因纳税申报延误造成被税局罚款等)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优和晋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不同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出现相同性质的税务问题,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股份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子公司取得虚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虚报、漏报税额,造成重大损失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进行考核,并对具体人员予以处罚;对各单位因涉税问题处理不当,影响股份公司整体形象及信誉的,将视性质严重程度,给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成功为公司申请税务优惠和减免,为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表现突出的税务管理人员,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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