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1612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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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招标文件

  中国·四川(成都)

 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存档编号:SCZJ-2018-ZC-3068 2018 8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2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2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43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45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57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 ................................................................................... 67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 6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次全国国 土调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

 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

 二、采购项目名称: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 。

 三、资金来源:

 财政 资金,已落实。

 四 、 招标项目简介:

 1、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 投标人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范围需同时包含: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如联合体投标的,需明确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如有共同承担的工作范围或未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工作范围的,以其中最低资质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明确了各自承担工作范围的,以联合体各方承担相应工作范围的资质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要求:

 7.1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 :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人为业主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

 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2.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1、招标文件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每天上午 10:00-12:00;下午13: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 51 号莱蒙都会 1 栋 608 室获取。

 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3、获取招标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

 2018 8 年 年 1 11 月 月 3 13 日 日 10: :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 开标地点:

 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厅(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 1 51 号莱蒙都会 会 1 1 栋 栋 6 6 楼)

 。

 九、 投标人 邀请方式:

 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 123 号

  联系人:晏女士 联系电话:

 1811311372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 51 号莱蒙都会 1 栋 608 室 邮编:610000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28-85089235 传真:028-8508923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 760 万元。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 760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 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分,且投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未明确告知或承诺的按失信行为处理。

 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而不再进行扣分方式的惩戒。

 3 低于成本价不 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

 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5 投标保证金 金

 额:76000 元 交款方式:通过投标人银行对公账户进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一次性足额提交,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1)银行保函的格式以银行格式为准,受益人为采购人,银行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金额、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银行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人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银行向受益人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2)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算至投标有效期后 30 日]。

 收款单位: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帐号:1252 6790 7929 交款截止时间 :2018 年 11 月 9 日 16:0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向采购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一份合同原件移交到招标代理机构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 5%;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28-85089235。

 8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28-85089235。

 9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 请中标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附加盖中标人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到 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 51 号莱蒙都会1 1 栋 608 室 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28-85089235。

 10 投标人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11 投标人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2 投标人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新津县财政局。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028-82520054。

 地址:武阳西路 163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4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四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收款单位: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账

 号:1252 6790 7929 15

  节能环保相关政策(如适用)

 1.采购产品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非节能清单内产品不得参与投标(实质性要求)。

 2.采购产品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分。

 3.

 投标时属清单内产品,请将该页附后(复印件或扫描件)

 。

  16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如适用)

 1.定义: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3.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凡在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 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

 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4.执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时,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 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国内产品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7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

  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如前

  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利于投标人 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18 项目完成时间 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技术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提交项目成果,并通过各级检查审核。

 19 其他 投标人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某些错误(例如:关键性字句错、乱,标书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致等),应当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给予以解答, 并纠正采购文件中的错误。但是,投标人不得就属于招标保密范围内(比如:投标人报名情况、如何制作投标文件不至于废标、如何评标等)的事项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质询或咨询。

 20 采购合同 中标人需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一份原件至本公司,未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交至本公司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后果由中标投标人自行承担。

 21 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1.根据(财库[2016]125 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将在本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投标时间截止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报名投标人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何证据保存。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针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除明确标注“允许进口设备投标”字眼的设备以外,其余均不允许进口设备投标; 2.本招标文件中若存在相关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均不作为指定要求,而仅为技术水平、产品品质的客观参考。以上内容不作为技术评分因素。

 23 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 详见本章第18、19条。

 备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6 本招标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招标文件凡是要求 “投标单位(投标人)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投标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投标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投标人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为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投标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投标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

 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

 条件。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如联合体投标的,需明确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如有共同承担的工作范围或未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工作范围的,以其中最低资质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明确了各自承担工作范围的,以联合体各方承担相应工作范围的资质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涉及联合体人员团队、物资等方面,以联合体最终配置的人员团队、物资等方面的情况为准作为评分依据。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即联合体牵头方),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响应的视为默认。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包括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如有)(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15%。

 2 14.2 服务部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指标、参数和服务要求做出的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实质性要求); (2)服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3)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原件(实质性要求);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实质性要求);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提供(实质性要求);

 (4)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实质性要求); (5)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要求提供(实质性要求); (6)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如涉及)(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7)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8)商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9)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4.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或承诺。(如涉及)

 5 14.5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5.3 第三章中格式所附的“注”均对投标人具备法律约束力。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在书面撤回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并递交一份合同原件至代理机构处,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原件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退还的相关信息,否则因退还信息不全导致的无法退还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 (实质性要求)其他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投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3 (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单独提交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原件 1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或 U 盘制作)1 份。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联合体各方自己的资格证明材料、信誉、实力、履约能力、人员证书等资料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其余部分均可只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资格性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他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其他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光盘或 U 盘)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

 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投标人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将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其出具签收回执,作为递交凭证。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投标人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或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及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回避申请现场进行核实、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投标人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投标人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编号。中标人逾期送达,导致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投标人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投标文件中应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4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响应的视为默认。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响应的视为默认。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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