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类模版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风险管理,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稳定和高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公司和公司企管物资部组成的两级法律风险体系。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重大法律风险控制和日常法律风险管理两部分内容。重大法律风险作为全公司当年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隐患被单独提出,对其具体的管控过程,则需要贯穿于各级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 构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或者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积极寻求法律事务部的事前参与,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

 第三章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第七条 全员参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第九条 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公司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项目风险控制保障措施

 第十条 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市场营销能力,确定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减少项目的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优化工程方案,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利条件,及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执行项目招标制度,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优选有资质、业绩佳的承包方或制造厂家,避免质次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第十二条 采取规避风险的合同方式,尽量减少投资损失;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控制工程的施工环节,加强隐蔽工程、重点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签订前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掌握供货方的加工供货能力,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规定起草合同文本,履行“三审一复核”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月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依据合同条款,重点检查签约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达到规定质量要求、是否在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是否按规定付款、对方未履约的是否进行索赔等,并登记备案。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维护公司权益。

 第六章

 设备故障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的同时,对重点设备备件(尤其是加工周期长的备件)进行合理的储备,同时加大易损件测绘的测绘量。通过应急备件储备,保证主机设备关键备件有备无患,避免由于储备不足而造成主机设备重大停机事故风险。

 第七章

 赊销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公司结算制度进行结算,加强结算管理,特别是加强周转量较大的水泥用户的验收和结算工作,按期收回货款。

 (一)、由市场部调查并对回款较差水泥用户做好备案,并及时将此类信息提供给销售公司。

 (二)、销售公司定期将回款信息提供给市场部,市场部将其做好备案并做出相应的报告分析。

 (三)、市场部应按公司规定严格监督销售公司的回款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和约束各项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签订的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租赁、销售、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会议审核、逐级审批、对口承办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均须签订书面合同,任何合同须按程序履行审批。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管物资部是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集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并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帮助、指导公司内部承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部门合同管理规定; (三)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及用章审批; (五)负责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和纠纷的处理,参与重大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招议标)、起草和签约,并指导各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六)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统一或规范文本; (七)负责合同文本的复审,并组织召开公司合同审核专项会议,审核各类合同签订的必要性、标的价格、内容等; (八)考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和利用合同进行

 违法活动的案件,并提出惩处建议,经公司批准后实施惩处; (九)对本企业所有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归档; (十)督办合同的索赔及协助办理合同纠纷事项; (十一)完成公司规定的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负责非招标物资的市场调研、询价、审核供应商资质,按合理价位签订合同; (二)严格按照招标定标结果要求,签订招标项目合同; (三)对集团公司合同审批部门提出的疑议给予解释,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合同审批部门的意见修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执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严格物资验收工作; (五)负责办理进厂物资的入库手续、财务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六)建立详细的供应商档案及欠、付款情况档案,收集整理所经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并建立台帐; (七)负责承办所签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本部门汇报; (九)严禁将年用量超万元物资拆分提报。

 第七条 专业技术部门职责 (一)参与公司合同审核专项会议,审核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加工手段、质量要求等能否满足公司的生产需要,工程取费标准、额度是否合理,监督合同签订的必要性; (二)参与物资、工程验收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索赔物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 三 章

 合同内容 第 八条 条

 合同编号由企管物资部统一编号管理。

 第 九条 条 凡集团公司规定统一样本或参考文本的合同均按规定文本签订。

 第十条 条 集团公司未规定统一样本的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签约各方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户行、帐号;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商标(非标件标明单重);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发票形式及税率; (四)验收(交付)标准,有国标、行业标准的标明标准名称、代号,若为生产厂家标准的,标明检验参数及标准值,要求有出厂合格证、化验单、说明书、技术资料、易损件价格表等;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有效期; (六)合同生效条件:加盖合同专用章(须加盖骑缝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等; (七)合同文本我方留存四份,企管物资部 1 份,承办部门 1 份,档案室 1份,财务部 1 份; (八)其它重要合同须另行约定相关条款。

 第 四 章

 合同审核 第十一条 条 合同的起草及提报程序 (一)由合同承办人负责起草,按照集团公司合同样本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准确、书写规整、说明详实,提报程序规范; (二)承办部门负责自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填写《合同自审审核单》,承办人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后的审核单一并报企管物资部复审; (三)企管物资部根据各项管理规定及法律要求对承办部门提报的合同进行综合复审,提出意见。并负责召集(组织)合同审核会,形成《会议审核纪要》,按照审核会决议监督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修改; (四)承办部门根据审核会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上报企管物资部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合同返还承办部门; (五)合同承办人将复核后的合同、《审核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通过*OA系统“日常办公”模块上报总经理;

 1承 办 承 办 部 专 业 部 企 管 物 专 项 审 核总经理 集 团 公23451 6710 (审批完)

 81 91 (六)

 总经理通过 OA 系统对承办人提报合同进行审核、批示,并对同意上报的合同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七)

 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的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总部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集团公司审批单及修改说明附在合同后,报企管物资部进行复核,经企管物资部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十 二条 条 公司内部审核流程

 第十 三条 条

 合同审核会召开的时间及参加人员 (一)合同承办部门于每周二 12:00 前,将本周拟签订合同文本(电子版)及《合同自审审核单》报至企管物资部; (二)每周三上午 9:00,由企管物资部组织合同审核会。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由企管物资部临时通知; (三)公司总经理、主管合同管理副总经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作为审核会固定成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参加合同审核会。

 第十 四条 条

 审核责任分工 (一)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合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主管副总经理对合同涉及的分管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管物资部对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财务部对合同涉及资金收支、付款约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技术主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承办部门对合同整体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 五条 条 审核组织流程及要求 (一)

 审核组织流程 承办人→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主管经理→企管物资部→公司合同审核会→承办部门修改→企管物资部复审→承办部门校正→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 (二)

 提报及审核要求 1、承办人应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在合同履行期开始前 3 日完成准备工作,重大合同需提前 10 天完成准备工作; 2、企业在 3 日内完成企业内部合同例会审核,并由承办部门在 2 日内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毕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

 总经理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

 第十 六条 条

 “OA”系统审批单填写要求 (一)合同名称:应使用汉字填写,不能包含“*”“#”等符号,规范为“铁岭公司+合同名称”,如提报选粉机主轴合同,应填写“铁岭公司(选粉机主轴)购销合同”; (二)联系电话:联系方式须保证能联系到相关人员,以便于在审批过程中审批人直接向其询问相关问题; (三)标的总额:应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长期供货合同或按最终结算价确定的合同要估价合同总额; (五)签约对方:与合同文本内保持一致,联系地址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要明确省、市等区划名称。

 第 五 章

 合同签订原则 第十 七 条

 合同签订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 十八 条 经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及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如非法人其委托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做到既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又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 十九 条 合同签订,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十 条 所签订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

 第二十 一 条 合同签订,合同争议应在集团公司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除外。

 第二十二 条

 签订合同须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对盖公司公章的特殊合同(总经理特批),须承报企管物资部备案。

 第 六 章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 三 条 市场调查:对需要拟签的合同,承办部门要根据其内容对标的物的市场分布、行情、生产厂家、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或论证,特别是采购合同,要严格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好市场调查。

 第二十 四 条

 资信核实:对经市场调查后选定的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状况、技术水平、设备状况、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调查项目,合同承办部门要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拟签订合同的履行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涉及资源方面的合同需有当地有关部门的完税证明(特殊情况另议)。承办部门的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二十 五 条 合同谈判和起草:非招标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谈判和起草;招标合同,由承办部门按照中标通知书起草;财产租赁、事故赔偿、行政缴费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组织企管物资部及专业部门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承办部门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其它重要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在主管经理组织下进行谈判,企管物资部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对于集团公司否决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须汇同企管物资部共

 同向总经理单独汇报。

 第 七 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七 条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 二十八 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付、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 二十九 条 各承办部门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 条 依法签订并生效合同,公司各部门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变更的合同内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审批手续办理(提报审批时应将原合同作为附件一并提报)。

 第三十一 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有误、显失公平或对方有欺诈行为,履行合同将严重损害我方利益,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同时呈报企管物资部,由企管物资部上报集团公司,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三十 二 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中我方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合同承办人员人应将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 三 条 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三十 四 条 办理合同付款须持付款审批手续(财务部另行约定)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财务部根据付款手续办理付款。

 第 八 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五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承办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呈报企管物资部,必要时,可要求企管物资部派人参加协商。

 第三十六 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 条

 变更、解除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 三十八 条 变更、解除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不得利用口头形式。

 第 三十九 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 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 九 章

 违约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 一 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十 二 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四十 三 条

 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纠纷,承办部门应在纠纷发生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经理和企管物资部,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纠纷。

 第四十 四 条 在处理纠纷时,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准互相推诿、指责、埋怨,以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十 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十五 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企管物资部确认,用印程序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 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出具书面申请,主管经理签字,企管物资部审核,经总经理签字批示后,到财务部办理借用手续,财务部需建立登记台帐。

 第四十七 条 外借合同专用章,经办人须在三日内归还,特殊情况可延至七天。

 第 四十八 条 持外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经办人须将一份原件送交企管物资部存档。

 第十 一 章

 罚

 则 则 第四十九 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二 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 一 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合同履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协议)履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风险,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同履行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全面履行、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公司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

 合同分析与交底

 第四条

 合同分析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将合同分解成互相独立、相互联系的单元,便于组织分工和落实合同履行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等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合同,必须在履行期开始前 15 日内由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合同分析。

 第六条

 合同分析包含合同结构分析和合同工作责任分解两部分; 合同结构分析须包含合同有关的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的分担与转移、交付、履行期、过程控制、质量检查与缺陷、价款结算和支付、违约责任、索赔、合同的解除、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合同工作责任分解须包含合同相关各方的任务、履行期及交货(施工)、质量和验收、结算和价款支付、保修和质保责任承担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类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在完成合同分析后 7 日内,合同管理部门须组织合同承办部门和专业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制订合同履行计划,明确合同内容实施及各项分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八条

 合同交底的内容:

 1、合同标的及相关内容; 2、合同主体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合同履行期控制总目标及阶段目标; 4、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约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

 5、合同对材料、设备采购和验收的约定; 6、价款的结算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7、付款的程序及条件; 8、索赔的约定及处理索赔; 9、合同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程序及要求等。

 第九条

 重大合同的合同分析和交底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三章

 合同履行控制与跟踪

 第十条

 签订生效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须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对签约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管控,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保证对方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协助、配合等合同辅助义务,为签约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实现。

 第十三条

 合同交货、验收、收付款等权利义务的履行必须及时索要或者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各节点,跟踪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专业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并对合同履行中质量、数量、结算、付款等内容进行跟踪控制。

 第四章

 合同撤销与履行中止

 第十六条

 已经签订的合同,如发现显失公平、有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须及时停止合同履行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对对方情况予以确认:

 1、对方未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 2、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依照第十七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可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必须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中止履行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化导致合同相关内容需要变更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须及时与对方协商进行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因签约对方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导致合同主体变更时,须按照签约时审批程序报批后,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签约对方转让合同权利导致合同主体变更时,须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转让的内容、受让主体及转让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因签约对方转让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主体变更时,须按照签约时审批程序报批,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按照签约时审批程序报批后,与签约对方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须与签约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须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签约对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将书

 面解除通知送达签约对方,并通过对方签收、留存邮寄凭证或者公证等方式取得签约对方收到解除通知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须及时向对方提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六章

 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须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合同承办部门在 15 日内制定纠纷解决方案,按照签约时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与签约对方协商为主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因我方违约导致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及时与签约对方协商,争取签约对方谅解,减少或免除违约赔偿; 因签约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纠纷发生时,应根据我方损失拟定赔偿和补偿要求,并与签约对方协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按照《诉讼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后采取诉讼或仲裁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合同 审批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同审批遵循合法性、及时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 三条 条

 合同签订前,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权限 第 四条 条

 合同审批责任部门 (一)总经理为合同审核第一责任人。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并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填写《合同自审审核单》,承办人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后的审核单一并报企管物资部复审。

 (三)企管物资部根据各项管理规定及法律要求对承办部门提报的合同进行综合复审,提出意见。并负责召集(组织)合同审核会,形成《会议审核纪要》,按照审核会决议监督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修改; (四)承办部门根据审核会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上报企管物资部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合同返还承办部门; (五)合同承办人将复核后的合同、《审核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通过*OA系统“日常办公”模块上报总经理; (六)

 总经理通过 OA 系统对承办人提报合同进行审核、批示,并对同意上报的合同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七)

 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的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总部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集团公司审批单及修改说明附在合同后,报企管物资部进行复核,经企管物资部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 五条 条

 合同审核、审批组织机构 企业总经理、主管合同管理副总经理、主管承办部门副总经理、负责合同管

 理部门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承办合同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合同类型参加合同审核会。

 第 六条 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 三章 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 七条 条

 审核、审批组织流程及要求 (一)承办人→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主管经理→企管物资部→公司合同审核会→承办部门修改→企管物资部复审→承办部门校正→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 (二)承办人应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在合同履行期开始前 3 日完成准备工作,重大合同需提前 10 天完成准备工作; (三)企业在 3 日内完成企业内部合同例会审核,并由承办部门在 2 日内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毕后,报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

 第 四章 章

 罚

 则 则

 第 八条 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五章 章

 附

 则 第 九条 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诉讼事务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诉讼事务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集团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指公司与外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

 第三条

 公司企管物资部是公司诉讼事务的承办部门,统一管理公司诉讼事务工作;诉讼事务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 章

 起诉案件管理

 第 四 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资产、商誉受到不法侵害的; (三)遭受违法行政处罚的; (四)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其他致使公司及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 五 条

 提起诉讼前,相关部门须将案件涉及的下列相关证据收集齐全。

 (一)合同及相关附件; (二)收、付款凭证; (三)交货、验收凭证; (四)结算单据、财务对账单; (五)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 六 条

 符合法津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部申报,并严格按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执行。

 第 七 条

 涉及有财产标的的案件,诉前须查清对方的财产状况,在提起诉讼前或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 八 条

 起诉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部指派专人代理。委托代理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维护公司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 九 条

  诉讼过程中,在确保实现起诉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避免扩大损失。

 第十 条 公司企管物资部应当书面总结诉讼案件经验,分析案发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 一 条 公司实行诉讼案件风险通报制度。公司企管物资部对公司系统性及各部门带有共性的法律纠纷,采取风险提示的办法进行警示,要求各部门自查自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提升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水平。

 第 十二 条

 涉案部门及人员由于自身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引发诉讼,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不能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诉讼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所属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 三 条

 公司要将诉讼原始资料归档管理,成卷成册,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章

 应诉案件管理

 第十 四 条 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被诉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完成初步证据收集,及时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部。

 第十 五 条 应诉案件由集团公司派专人代理。

 第十 六 条 诉讼中对下列案件,可根据案情合理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避免损失扩大。

 (一)事实清楚的欠款纠纷,和解可减免违约金、利息; (二)可能会引发其他诉讼; (三)社会影响较大,和解会减少对公司声誉损害; (四)其他可以和解的案件。

 第十 七 条 对方上诉或提起诉讼的,须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应诉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应诉。

 第十 八 条 对发生法津效力的败诉判决、裁定、裁决及调解书,须做好与对方的执行和解工作,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四 章

 罚

 则

 第十 九 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二十一 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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