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和管理办法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省级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XX省省卫生城市(地级市或县级市)和县城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创建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各项指标达到现行的《XX省卫生城市标准》或《XX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城市(县城)方可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县和县城所在城关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近3年以来的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二)申报城市(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城市本底资料包括城市辖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图;县城本底资料包括县城所在城关镇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社区、镇辖村名单,城关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城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县城建成区规划图。

 (三)11 项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城市需提供:1.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7.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8.近 3 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9.近 3 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10.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11.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上述情况需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县城需提供:1.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县和城关镇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3.城关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城关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6.城关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7.县城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8.城关镇近 3 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9.城关镇近 3 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10.县城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11.城关镇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上述情况需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

 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从省级爱国卫生专家队伍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核、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资料审核。收到市县申报后,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现行的《XX省卫生城市标准》或《XX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未通过审核的城市(县城)经过不少于 1 个月的整改,并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城市(县城),本周期评审工作即终止。

 (二)暗访 。对于申报受理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适时派出专家组按照我省现行的卫生城镇暗访工作流程和要求实施暗访。重点是核查申报城市(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农贸市场、中小餐饮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和病媒防制等内容,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含暗访评分)和影像资料将于检查结束后 1 个月内反馈市(县)爱卫会办公室。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报告意见组织整改。

 暗访评分实行 1000 分制。对照我省现行的《XX省卫生城镇暗访调研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逐项打分。

 通过暗访(≥750 分,且《评价表》中带*号项目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 70%)或基本通过暗访(≥700 分但<750 分,且《评价表》中带*号项目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 70%)的城市(县城),应根据暗访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1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含暗访整改报告)。不通过暗访(<700 分,或有《评价表》中带*号项目低于该项分值的 70%)的城市(县城),应根据暗访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2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再次暗访申请(含暗访整改报告)。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城市(县城),本周期考核工作即终止。

 (三)技术评估。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市(县)爱卫会关于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城市(县城)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现行的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观看录像、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县城)卫生状况。技术评估鉴定意见应于技术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书面反馈市(县)爱卫会办公室。由市(县)爱卫会根据报告意见组织整改。

 技术评估评分实行 1000 分制。对照我省现行的卫生城镇技术评估量化评价表进行逐项打分。通过技术评估(≥750

 分)的城市(县城),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1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技术评估整改报告。不通过技术评估(<750 分)的城市(县城),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2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再次技术评估申请(含整改报告)。再次技术评估仍未通过的城市(县城),本周期考核工作即终止。

 (四)综合评审。暗访和技术评估结束后,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暗访、技术评估的城市(县城)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为XX省卫生城市(县城)的名单。

 (五)社会公示。拟命名为XX省卫生城市(县城)名单在省爱卫会或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1 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县城),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三、命名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技术评估和社会公示情况,拟定拟命名XX省卫生城市(县城)名单及有关资料,上报省爱卫会批准后,由省爱卫会予以命名。

 四、复审

 XX省卫生城市(县城)自命名后每 3 年复审一次。复审城市(县城)所在市(县)爱卫会应按照现行的《XX省卫生城市标准》或《XX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提前组织完成市(县)级复查,并于第 3 年 6 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以下复审申报材料

 (一)以市(县)爱卫会名义上报的复审申请(含复查意见和复查报告);

 (二)按照本办法申报部分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复审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复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未通过审核的城市(县城)经过不少于 1 个月的整改,并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城市(县城),复审工作即终止。逾期未提交复审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

 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复审未达标准的,由省爱卫会撤消其命名。

 五、评审要求

 (一)市县爱卫会。

 市(县)爱卫会应当认真组织做好新创建城市(县城)的申报和XX省卫生城市(县城)的复查工作。对于未认真做

 好XX省卫生城市(县城)申报和复查工作的,省爱卫会将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二)申报城市(县城)

 在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县城)党政领导不得前往省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卫生创建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与评审专家接触,不得干预评审工作。技术评估期间,评审专家一切费用由省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申报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申报城市(县城)的评审工作即予终止。

 (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通过评审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省级爱国卫生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

 六、日常监管

 (一)已命名的XX省卫生城市(县城)应当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应当在市县醒目位置设置“XX省卫生城市(县城)”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XX省卫生城市(县城)巩固情况书面报告。

 (二)省爱卫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XX省卫生城市(县城)进行抽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提升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卫生状况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批评直至上报省爱卫会撤销命名。

 1.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经省爱卫会办公室抽查暗访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 2 次抽查暗访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

 2.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性质特别严重的,撤销其命名。

 3.复审未达标准的,撤销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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