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说明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 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 2019 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细则》共 8 章 30 条,1995 年 2 月 25 日以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1997 年12 月 25 日农业部令第 39 号、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2007 年 11 月 8日农业部令第 6 号进行了修订。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据统计,2018 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 4500 多种、68 万批次,与 2010 年相比分别增加了 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36 种,近 20 年的传入速度是前 20 年的 3 倍。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二)国内疫情对产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近些年,国内农产品流通区域扩大、数量增加,加之设施农业发展、农作物种植区域集中以及农机跨区作业范围扩大等耕作制度变化,国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速。2018 年,各地报告新发疫情 200 次,比上年增加 52%,是 2011 年的 3.9 倍。柑橘黄龙病 2012 年以来在部分柑橘优势产区暴发流行,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区)累计砍除病株近 1 亿株。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等疫情从东西两线扩散,对主产区安全构成威胁。

 (三)疫情管控要求越来越高。《条例》规定了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管理职责。当前,以“放管服”为主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要求各

 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发挥市场活力。特别是2017 年 10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需要明确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要求。

 面对以上挑战,《实施细则》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疫情监测防控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另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国内植物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相关要求和程序已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确保权力下放到位、管理约束到位、服务保障到位。

 二、修订思路与内容 (一)修订思路。紧紧围绕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新形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新需要、“放管服”改革新要求,按照“有利于《条例》执行、有利于防控措施落实、有利于工作队伍稳定”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组织开展修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植物检疫工作法制化需求,重点弥补疫情监测、防控、监管等方面制度漏洞,整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丰富、完善《实施细则》内容。二是坚持风险管理。按照《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和发达国家普遍做法,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疫情分类分级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功能定位。三是坚持放管结合。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植物检疫机构执法监管责任,减化行政许可程序。

 (二)修订内容。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完善制度,细化程序,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进行全面修改。一是突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阻截、防控。落实“政府主导、属地责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植物疫情管理责任,落实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阻截和防控任务。二是建立农业植物疫情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和发生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疫区、疫情分布区和非疫区,确定不同区域的管理方式。三是强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监管。境内生产繁育的种子实行产地检疫全覆盖,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备案、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查的全链条监管制度,结合《种子法》实施,建立种子销售记录制度,完善从种子生产到种植全程可追溯监管体系。四是简化检疫行政审批手续。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需要和基层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重点工作对象;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简化植物检

 疫行政审批程序。

 三、修订内容说明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包括 9 章 63 条,分别是总则、疫情监测报告与发布、疫情处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境)外引种检疫、检疫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 28 条,新增 34 条,保留 1 条,删除 3 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丰富和完善《条例》。《实施细则》是农业农村部贯彻《条例》的部门规章,根据这一定位,对《条例》未作详细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补充。一是新增疫情监测章节。根据植物疫情监测实际需要,重点明确疫情动态监测、疑似疫情确认、新发疫情报告、疫情信息报告发布和疫情解除等工作要求和程序。二是新增疫情防控章节。按照我国农业植物疫情发生现实,确立“封锁扑灭新发疫情、减轻已有疫情危害、保护产业安全”的理念,明确对于不同疫情发生情况的处理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非疫区、非疫生产点制度。三是新增检疫监管章节。明确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执法监管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明确和规范重点任务。根据当前农业植物疫情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将种子作为检疫监管的重点对象,将生产过程和市场监管作为检疫监管的重点环节。一是强化种子检疫监管。明确境内生产的种子均需经过产地检疫的要求,加强种子种植期间检验检测,降低有害生物传带风险;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方便调运种子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植物检疫证书,实现种子产地明晰、流向可溯,一旦发现有害生物能够快速追踪处理。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明确按照检疫风险高低确定引进后的种植管理要求和检疫监管方式,通过强化事后监管,保障引种安全。二是强化检疫执法监管。强化植物检疫机构的执法责任,明确日常监管工作要求,通过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力度,不断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充分体现放管结合。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规范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行为,提升行政管理能力。一是在“放”的方面。明确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责任单位,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受理单位,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实现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在线查询,对能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再要求企业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二是在“管”的方面。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植物检疫机构疫情监测、疫情防控和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和基本要求,规范植物检疫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明确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到位。

 (四)切实强调主体责任。突出强调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增加了对农作物生产经营

 主体、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要求和法律责任,规范和约束管理部门行政权力。一是对生产经营主体。着重强化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配合植物检疫监管的责任,对违法和失信行为设立行政处罚和约束性条款。二是对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着重强化依法开展疫情监测、处置、报告等各项任务的工作责任,依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对主管部门。着重强化工作检查督导、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的责任。四是对其他相关单位。着重明确新发疑似疫情信息报告责任和按规定在非疫区等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责任。

 四、修订过程和意见处理情况 (一)修订过程。2014 年,我部启动植物检疫相关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当前植物检疫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梳理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明确从《实施细则》等三部部门规章入手,逐步完善制度体系的工作思路。2014年 11 月完成三部规章的修订初稿,12 月面向全国植物检疫机构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讨。2015—2016 年,根据新一届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对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修订第二稿,2016 年 11 月再次组织专门会议对修订第二稿进行研究。2017 年 8 月在青海西宁召开会议,组织部内相关司局单位对修订稿进行研究,并重新确定了三部规章的修订思路和原则,会后形成修订第三稿。2017 年 12 月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组织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对修订第三稿进行研讨,按照会议意见,整理形成修订第四稿。2019 年 9 月,再次召开修订研讨会,整合我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将有关要求纳入《实施细则》,会后形成修订第五稿。

 (二)意见处理情况。在征求意见和集中讨论过程中,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针对《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实施细则》中应整合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保证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地方政府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的主体责任。三是《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守法经营的责任,并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相关意见均充分吸收并反映在新修订的文本中,其他部分文字修订意见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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