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病死畜禽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XX县病死畜禽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到2020年4月底,全县建成以生猪、奶牛、肉牛、家禽为重点,兼顾其它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同时将我县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集中全量收集,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1. 加强病死畜禽和废弃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与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和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要对病死畜禽和废弃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在消毒通道、产品密闭存储、生产区和生活区划分以及日常防疫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企业生产高效安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
2.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以镇办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县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县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每镇办原则上至少建设一处,辖区面积和养殖量较大的镇办应根据需要增加收集点数量,收集暂存点选址由镇办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案件时查扣的病害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县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县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县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镇办)
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应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符合鲁政办〔2015〕41号附件6标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镇办)
4.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由委托企业收集并做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各镇办)
(二)健全病死畜禽及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各镇办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及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考核指标,并列入城乡环境大整治精细化管理大提升专项行动通报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养殖废弃物排放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办)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镇办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的宣传引导,提高养殖场户的政策知晓率。(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镇办)
3.构建信息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县、镇、村三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厉惩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办)
(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在养殖环节,补助标准为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70元补助,其它畜禽品种,每处理30只蛋鸡(鸭或鹅)、60只肉鸡(鸭)、3只羊、10只狐狸、30只水貂分别折算成1头猪进行补助。每处理1头奶牛、1头肉牛分别折算成10头猪、5头猪进行补助。在屠宰环节,补助标准由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企业协议折算成生猪重量计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办)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责任单位:各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
3.实行检疫许可和市场准入倒逼机制。根据《动物防疫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规范》规定,养殖场户必须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由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出具无害化处理凭证。动物卫生检疫部门检疫时,要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出栏数量的总数与初养数量是否一致,查验一致的,才能出具检疫证明。(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4. 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大型规模养殖场必须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按国家标准实现养殖废弃物100%综合利用。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由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企业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县财政每年根据废弃物集中处理完成情况给予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企业适当补贴。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规模以下散养户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要按照“科学分类、一场一策”的原则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办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骨干防检员和环保网格员的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落实落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生态环保监管工作。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各镇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及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及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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