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合同书】 如何成为期货居间人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期货居间合同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期货居间人(下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协会”)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期货交易委托居间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期货居间人合同书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居间事项:
乙方就甲方与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法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与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二、居间责任:
甲、乙双方之间仅存在居间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合伙、联营、承包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乙方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三、居间费用:
不论甲方是否与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居间报酬:
甲方与乙方居间介绍的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根据甲方收取该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的净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甲、乙双方在《期货居间人客户确认书》中具体明确)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并由甲方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居间报酬。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佣金收入=甲方向期货投资者收取的期货交易净佣金-甲方向期货投资者收取的期货交易净佣金依法应缴纳的税、费,本款所称甲方向期货投资者收取的期货交易净佣金=甲方向期货投资者收取的期货交易佣金-甲方因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期货交易佣金。
乙方指定居间报酬收款账户如下,乙方变更居间报酬收款账户的,应书面通知甲方:
账户所有人姓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前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支付时间予以顺延,直至乙方足额提供合法发票。
乙方获得上述居间报酬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其中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依法缴纳。
五、禁止行为:
乙方从事本合同居间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期货协会、甲方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为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提供与本合同相同的居间服务;
(2)以甲方或者甲方员工、代理人等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3)以甲方或者甲方营业部的名义与期货投资者或者他人签订合同;
(4)以甲方或者甲方营业部的名义设立期货经营服务网点;
(5)代理期货投资者签署相关合同或者非合同法律文书;
(6)为期货投资者办理或者代理期货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进行期货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7)接收或者保管期货投资者的账户或者资产;
(8)利用期货投资者的名义或者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9)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期货投资者的信息,或者诱使期货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10)与期货投资者约定分享期货交易收益,对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交易的损失作出承诺;
(11)索要、收取或者接受期货投资者的款项或者财物;
(12)泄漏期货投资者的账户或者期货交易信息;
(13)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14)为期货投资者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5)为期货投资者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期货投资者招揽和服务等活动;
(16)其他损害期货投资者或者甲方利益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保密责任:
乙方对在为甲方提供本合同居间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人事资料、薪酬资料、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的甲方所有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亦不得有意打探不应获知的甲方秘密。
七、风险准备:
甲方向乙方发放居间报酬时,按乙方应发税后报酬的10%计提期货居间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甲方,用于赔偿乙方因其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行为给期货投资者、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支付的罚金、罚款或者违约金。计提的乙方期货居间人风险准备金达到
5万元时,不再计提。
乙方的期货居间人风险准备金因赔偿损失或者支付罚金、罚款或者违约金后不足5万元的,甲方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恢复计提,直至达到5万元。
乙方的期货居间人风险准备金在本合同终止之次日起三个月后,如无涉及乙方的尚未了结的期货投资者纠纷或者责任追究,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迟延或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和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甲、乙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对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从事本合同居间活动过程中,未就有关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与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实施了本合同第五条禁止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本条第二款中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遭受的损失、甲方被行政处罚的罚款损失、甲方被第三人索赔的赔款损失及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纠纷事宜(包括甲方被追究责任和甲方被追究责任后向乙方追偿等)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调查取证、差旅等一切相关费用。
九、合同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协会对期货居间人的规定发生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与之相抵触的,甲、乙双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协会的规定,协商变更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乙方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协会规定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和条件;
(3)甲方向乙方居间介绍的期货投资者收取的月平均净手续费连续3个月低于1000元;
(4)乙方实施了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十一、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依法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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