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一、 滞留资金 (一) 滞留资金概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六条关于“滞留”的规定,主要是“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滞留资金常见几种情况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拨付资金;经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资金。 2.资金已经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未及时发放补贴形成滞留资金;未按工程进度向乡镇或用款单位及时拨付资金。 3.金融机构未及时发放“一卡通”涉农涉牧补贴资金。 二、闲置资金 (一)闲置资金概念 “闲置”主要指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没有及时划拨出去。虽然划拨给了预算单位但没有形成实际支出,停留在了财政部门的账户上,或是停留在了预算单位的账面上。闲置的原因不在财政,主要在预算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讲在于项目准备不足,“钱等项目”。

 (二)资金闲置常见几种情况 1.主管部门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项目安排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主管部门闲置或未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财政部门闲置的。 2.乡镇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或者安排项目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乡镇闲置、退回主管部门的。 三、滞留闲置资金认定 21号文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进行分解细化,自治区扶贫、发改等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指标10日内将分配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下达旗县。同时规定,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概念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2016年2月17日印发的《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扶贫资金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该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部门机动经费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 结余以及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都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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