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1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治区水利厅《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依据《市水利局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公示等程序,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受理和送达的窗口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局水政与安全监督科。

 二、进驻大厅事项。市水利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共十一项,事项名称及责任科室为:

 取水许可、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核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由水资源科负责; 取水权有偿转让批准由公用水务科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农牧水利水保科负责;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相关科室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防洪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准,

  2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由河湖科负责;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由建管科负责;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包括水库、堤防,农牧水利水保治理、防汛抗旱等)由相关科室负责。

 三、许可事项调整。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对驻厅审批事项或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的,需由各科室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经政务服务局审查通过后,进行调整。

 四、归口管理原则。行政审批坚持“一个入口、一个出口”原则,市政务服务平台水利窗口是入驻事项受理唯一入口,市水利局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已进驻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市水利局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等窗口对外发布实施的事项数量,以及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须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持一致。

 申请人依据事项服务主体发布的网上政务服务指南,通过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业务窗口提交办事申请,事项服务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职能科室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须经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送达至申请对象。

 五、申请材料报送。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前请对照《行政

  3 许可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由政务服务窗口检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如存在要件不全等情况,要当面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待材料齐备后,按要求填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政务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并报市局主管部门。

 六、许可审查审批。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市水利局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开展审查、复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复。审查、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通知单)和流程办理。如果服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至市局职能科室,视为服务对象放弃申请。

 七、窗口人员管理。水利窗口人员(首席代表、窗口值守人员)实行 AB 岗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一年进行轮岗。窗口人员接受市政务服务局和水利局双重领导,相关单位不得对驻窗口工作人员大厅工作期间安排额外工作任务。A 岗人员无特殊事由不得擅自离岗,离岗需向市政务服务局、首席代表履行请销假手续,并通知 B 岗及时到岗,确保窗口工作时间内无空岗。

 八、监督管理问责。首席代表应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监督管理,并每月向主管部门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年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进驻政务服务平台许可事项各责任科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各职能科室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驻水利局纪检组问责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科

  4 室、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政务服务平台的;

 (二)避重就轻瞒报漏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致使政务服务平台进驻事项不全,应当受理事项未受理的,避开窗口私下受理的;

  (三)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政务服务平台受理、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的;

 (四)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或指定中介机构、指定购买商品、暗示当事人有请托行为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九、许可档案管理。政务服务窗口和主管部门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各种行政许可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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