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管理区公章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1-02-10 点击:

XX管理区公章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党委章,行政章,机关各部门(科室)章,区属各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党政办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区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区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公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区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办理刻制手续。   2、党政办对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机关各部门(科室)、场(区)属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党政办封存。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党政办申请更换。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场(区)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党政办归档。   三、公章的使用 1、场(区)公章的使用,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每次使用农场(管理区)党委章、农场(管理区)章都必须分别由农场(管理区)党委书记、场长(主任)批准同意,若书记、场长(主任)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书记、场长(主任)授权农场(管理区)领导班子成员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机关各办(科室)公章使用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用章登记。

2、需要使用场(区)公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场(区)发文一律凭场(区)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场(区)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经济合同类用章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场(区)属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3、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场(区)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4、公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场(区)领导主要领导同意。

5、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场(区)公章由党政办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保管,区机关各科室章、区属各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对外提供资料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维护机关各项工作秩序,规范各类文件资料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范围 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文件、合同、基建、设备、会计、人事等。在年度内未移交的资料称为未归档资料,一个年度结束各部门对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移交档案部门的资料称为归档资料。

二、审批程序 已移交归档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的利用程序执行。未归档的各类材料的保管责任在部门,各部门应将未归档的资料视同归档文件一样妥善保管。各类材料的利用与归档材料执行同样的审批手续。管理区各办事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其他外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看、借出、复制文件的,一律按照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除巡视、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组织外,区机关各部门严禁在不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提供查看、借出、复制。

三、对外提供 1、办理查看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看。

2、办理借出、复制的必须持单位证明、填写借出审批单,写明借出日期、来查人员姓名、资料文号或标题、借出目的、是否复制、复制几份、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档案领导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字,方可借出或复制。

3、利用未归档资料也要严守《保密法》,除党政办机要科外,严禁各部门对外提供保密及标注“内部资料”的文件。

四、有关责任 1、文件资料如有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归还资料时,经办人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缺损等意外情况,待确认资料完整无损后办理注销借阅手续,若有毁损等情况发生应立即向领导汇报,以采取补救措施。借阅资料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和拍照原文。

2、办理查看、借出、复制单位不得抄录或复制与业务目的无关的资料。借出单位应爱惜文件资料,严禁在文件资料上批注、圈点、增删、划线、涂改,更不准任意拆散、调换、剪裁、撕毁资料。如有损坏,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所借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3、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产生纠纷或负面影响的,将追究提供人地责任。

五、其他要求 区属各单位对外提供资料,也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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