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1-49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1 1- -4 49 9

  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

 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考点】股东会职权

 【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考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考点】股权转让的效果、公司的强制解散

 【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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