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公告8052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招标编号:

 HLCG2017- - A150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

 第二次 公开招标采购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会理县)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18 8 年 年 1 01 月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5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3

 第 五 章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 服 务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内 容 条 款 及 其 他 要求…………………………………………………………………………………44

 第六章

 评标办法…………………………………………………………51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6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凉山州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会理县采购管理办批准下达 HLCG2017-A150 号采购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于 2018 年 01 月 10 日受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对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需医疗设备拟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通过符合性审核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现重新对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需医疗设备拟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具有完成该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HLCG2017- - A150 。

 二、 招标项目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本次采购共一个包,采购详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本次采购各投标供应商不得将包内物资分拆投标。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没有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三、资金来源:本次采购总预算控制价为 560000.00 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外安排,属中心自筹资金。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 动,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良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则投标人须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质要求: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非产品制造商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果中标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书和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具备本次采购经营范围,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合格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需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代表要提供跟投标企业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最近半年内的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关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必须是投标企业缴纳)。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及投标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明,用以核实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4.投标人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 2016 年财务报告复印件;2017 年社保资金缴纳证明、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5.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查询函原件。

 7.投标人提供未挂靠、未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声明原件。

 8.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则投标人须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9.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非产品制造商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果中标提供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书和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

 注:1 、2 、5 5 、6 6 、7 7 、0 10 项需提供原件至开标现场审查,3 3 、4 4 、8 8 、9 9 项在开标现场资格审查时需单独提供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企业鲜章。标书中也必须放入 1 1- -0 10 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 2018 年 0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01 月 23 日 08:30-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附件”栏免费下载。网上下载文件的,必须于 2018 年 01 月 23 日 17:30 点前现场到采购中心报名登记。(于 2018年 01 月 10 日前参加该项目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可以电话报名登记,电话报名登记时通过邮件发送有效报名资料(邮箱:3446423045@qq.com),否则不具备投标资格。)

 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开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鲜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不实或不合格,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我中心在报名环节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务必严格按本公告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七、投标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2 02 月 月 01

 日 日 9 : 30(北京时间)。

 投标 供应商现场签到时间:8 2018 年 年 2 02 月 月 1 01 日 日 08 :

 30 —— 9 :

 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8 2018 年 年 0 02 2

 月 月 1 01 日

 9: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会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综合厅(汇元大厦三楼)。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会理县金带西路 41 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 系 人:

 杨先生 联系电话:

 0834-5671208

 采购代理机构: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 邮

 编:615100 联 系 人:

 李建梅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2018 年 01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总预算:560000.00 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60000.00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相关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需提供非中小型企业产品价格汇总表,未提供的小微企业将不给于 6%的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5.

 投标保证金 金

 额: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 参选单位账户转出,本地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外地采取电汇或转帐凭证形式。(并提供投标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实。)不接受现金或现金存行方式。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滨河支行 帐号:22639301040001639 单位名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交款截止时间:2018 年 01 月 23 日 17:30(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备注中注明交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

 HLCG2017-A150 号采购投标保证金。(原参加过本项目,于 2018 年 01 月 10 日前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且尚未退还的供应商,本次可不用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 5%金额。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必须从参选单位账户转出,本地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外地采取电汇或转帐凭证形式。(并提供投标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实。)不接受现金或现金存行方式。

 收款单位: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开 户 行:凉山农商行果元分理处 银行账号:88340120003116017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杨先生

  。

  联系电话:0834-5671208 8.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张熙佳。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三楼)。

 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联系人:杨先生

  。

  联系电话:0834-5671208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地址:会理县金带西路 41 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邮编:615100。

 1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均由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联系人:杨先生

  。

  联系电话:0834-5671208 地址:会理县金带西路 41 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邮编:615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会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4-5699200。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六楼)。邮编:615100。

 二、总

 则

 1.

  适用 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报名登记并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报名登记备案,并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4)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5.1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2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5.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6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投标。

 7 5.7 根据川财采〔2015〕33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认为自己属于上述关系限制投标人的,应当自动回避,自觉不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果隐瞒上述情况而参加了本次采购投标的,一旦有人举报或质疑投诉,并且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如果中标的话)、依法严肃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六)评标办法; (七)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7.4 招标采购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采购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

 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必要时,招标人可以报请财政监督部门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7.5 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如有)数量,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如有)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之采购方补全或澄清。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所指事项提出补全或澄清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采购方因此不承担责任。

 7.6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投标被拒绝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除非有特殊要求,本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所采购物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交由他人完成。不得转包、分包。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投标资料(含自证材料、各项声明、签字、盖章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否则,一经查证属实则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其投标和中标资格都将被依法取消,并视具体情节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列入黑名单。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只要实施了采购法第 77 条所禁止的行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都将被依法取消。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10%。(实质性要求)。

 14.2 技术部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

 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4.2.1 质量要求标准 (1)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标准。

 (2)投标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3)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优质品。

 (4)提供的本次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中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项目完整地通过验收,并负责向业主提交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14.2.2 产品详细配置说明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5)产品彩页资料(需经过有关部门广告审核); (6)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本次采购经营范围,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合格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须提供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需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代表要提供跟投标企业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最近半年内的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关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必

 须是投标企业缴纳)。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及投标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明,用以核实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4.投标人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 2016 年财务报告复印件;2017 年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2017 年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5.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查询函原件。

 7.投标人提供未挂靠、未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声明原件。

 8.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则投标人须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9.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质要求: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非产品制造商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果中标提供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书和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4.4 商务部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3)证明投标人业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所要求的业绩必须提供合同或有效验收材料,如果是政府采购,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并提供合同单位联系电话)。

 (4)证明投标人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商务应答表;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5 14.5 售后服务(根据 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安装使用培训措施:说明运输安装方案;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注:投标人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需要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授权的,投标人必 须保证其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得到了制造厂家授权,如其承诺的保修时间、保修内容与范围等与制造厂家授权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5 14.5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6 14.6 备注

 (1)投标文件资料需按采购文件规定正确地签字、盖投标人鲜章。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资料内容不必每页再盖投标单位鲜章,但是应在首页或侧页骑缝盖鲜章),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一律以正本为准;当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前后矛盾时或投标资料内容信息(包括法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盖章等信息)前后不吻合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即可以根据具体响应情况如果涉及资格性审查事项的,作无效标评判;如果涉及评分事项的,作相应的扣分处理。)。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3)若因年审或处于换、发证期间暂无法提供有效证照件的,应提供发证部门出据的证明资料。

 (4)只要国家相关行政许可法规明确规定了应取得前置许可资格证或资质证书或其他特许证照后方可从业或生产经营的,无论本采购文件是否作明确约定,供应商都应按法规要求提供,否则评标可以根据具体的响应情况综合判定其投标无效。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5.4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事宜(投标人需向采购中心提供银行帐户信息资料)。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中标人需向采购中心提供银行帐户信息资料)。

 1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6.7 采购中心与银行对账时,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交虚假交款凭证骗取投标或中标的、或者银行账户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报名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收到其转账保证金的,我中心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中标),报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通报。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36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要求准备 投标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按本采购文件投标邀请第四. . (二)条要求单独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 1 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包括正本、副本、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正本和副本可分别单独密封,也可以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0.4 对于采购文件中要求另带原件备查(或必查)的资料,原件资料可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也可以在投标时一并递交给采购方统一保管。无论是否递交给采购方保管,当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核实其原件资料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当场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核实,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涉及资格性、强制性审查的投标无效,涉及打分事项的,按评分标准给予扣分)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2.5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6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7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8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代表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代表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

 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 .开评标过程监控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张熙佳、余朝薇,联系电话:0834-5699102。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两份)分别送会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编号。联系人:周朝敏、余朝薇,联系电话:0834-5699200、0834-5699102。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采购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30.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3 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由采购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直接支付方式。

 ……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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