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

  阿克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监督和落实决策行为,不断强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党委,在地委的直接领导下,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对部门(单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决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党组,是地委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党组)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党委(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三)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问题、作出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方案;

 (二)事关本部门(单位)长远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全局性、政策性的工作或事项;

 (三)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干部(人员)的录(聘)用、推荐、调整、考察、任免、奖惩和培训等事项;

 (五)本部门(单位)规模较大的工程或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的财务支配、资产处置以及项目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

 (六)党委(党组)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

 (七)本部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界定具体的议事范围,并在本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三章议事方法

 第六条 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要经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不能以行政会议替代。对应由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要本着多支持、不包办的原则,积极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第七条 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委(党组)成员的行政领导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议事工作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充分沟通,然后由党委(党组)书记确定提交。

 (二)调查研究。重大事项上会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相关情况,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相关意见等。

 (三)会前通知。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党组)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其中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上提供。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方法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

 (四)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一般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应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进行。重大事项提倡实行票决制。党委在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必须实行票决制。

 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人进行讨论和表决。

 表决时,未到会党委(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

 (六)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缺席原因)、列席者、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是会议议题、与会者的发言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等。会议记录由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保存,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七)会议纪要。研究重大问题需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别需要保密的议题其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的责任人。第五章决议实施第十条 党委(党组)作出决议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行文,并由书记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党委(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书记亲自部署,组织落实,但不要包揽具体事务,要提高党委(党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党委(党组)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分工范围的工作,由党委(党组)指定一人负责抓总落实,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掣肘。

 (三)会议决定的关于行政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担任行政负责人的党委(党组)成员负责具体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四)党委(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委(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相背离的行为。

 (五)党委(党组)要支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地委、行署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决议的贯彻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由党委(党组)书记抓总,督促和指导,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适时在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汇报或通报。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会议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第六章监督处理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组)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党委(党组)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对各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一)党委(党组)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的,应立即纠正。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该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党委(党组)成员不贯彻执行集体议事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三)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群团组织党委(党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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