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例文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2020 年 年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范文 为充分调动我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绩效工资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坚持向一线岗位倾斜、向重要岗位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卫生院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努力推进我院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绩效考核结果,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3、坚持“差距、倾斜、调节”的原则。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三、实施对象 卫生院全体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组织机构

 卫生院成立金秀县长垌乡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赵苏念

 院长 副组长:卢彩霞

 副院长 苏菲玲

 院长助理 成

 员:韦保丞

 办公室主任 廖金芳

 临床综合科主任 黄通星

 公卫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韦保丞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全院干部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绩效工资分配及计算方法 ( ( 一) ) 绩效工资组成 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岗位津贴)。为财政托低水平线 70%部分的绩效工资,由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确定各岗位津贴的标准;二是奖励性绩效工资。1、由财政托低水平线 30%部分的绩效工资、2、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继续保留高于财政托低水平线部分的绩效工资、3、以及从单位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纯利润 84%以内的奖励基金(绩效工资增量)三项组成。

 ( ( 二) )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卫生院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实际工作量+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实际岗位系数+考核系数+增加系数 注:1、个人实际岗位系数=个人岗位系数 2、考核系数=每月考核得分系数 3、增加系数=夜班+住院病人+书写病历 4、考核系数:

 考核优秀(90--100 分)加 0.3,合格(80—89)0.2,基本合格(70—79)0.1,无考核系数(60—69)。

 全院职工按金秀县长垌乡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执行。

 5、增加的系数 值班(当天下午下班时间至第二天早上上班时间)每晚为 20 元,24 小时班(当天上午上班时间至第二天上班时间)每天补助 30 元,住院病人每人 10 元,每份病历书写按加班1 小时计为 20 元,护理部护士每接收一位住院病人为 5 元。(以上全部折算为系数来计算)

 ( ( 三) ) 个人考核标准及结果运用 个人考核评价指标按金秀县长垌乡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执行,作为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优秀(90--100 分)加 0.3,合格(80—89)加 0.2,基本合格(70—79)加 0.1,不合格(60—69)无考核系数。

 六、相关规定 (一)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全额岗位津贴。(抽)调出人员,按在岗月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新招聘人员、调入人员,办理完人事相关手续的 3 个月内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70%的岗位津贴发放,满 3 个月后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三)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 2 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发给 100%;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5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60%。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全额基本工资照发。

 (六)请事假在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满 15 天的,停发一个月全额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七)工作人员被判刑,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八)补充条款未提及的:

 1、以卫生院管理制度或院务会讨论决定执行:单位自聘人员试用期 3 个月,有专业相关资格证书底薪 2000 元,无

 专业相关资格证书底薪 1500 元,第四个月起参照相应工作岗位享受 70%奖励性绩效+底薪 3 个月,第 6 个月起参照相应工作岗位享受全额奖励性绩效+底薪;满一年后次月底薪增加至 3000 元,全额享受奖励性绩效。

 2、单位自聘人员国家规定产假期间,月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按 5 个月算,包含生育险报销及单位部分),不享受每月的单位奖励性绩效部分;年终绩效按在岗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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