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口蹄疫应急预案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遵义市口蹄疫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口蹄疫的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确保我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1.3.2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3.3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开展应急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口蹄疫,适用本预案。

 2、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1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

 在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口蹄疫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遵义日报社总编、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火车站、遵义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口蹄疫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口蹄疫防控工作,指挥扑灭I级、II级疫情,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扑灭Ⅲ、Ⅳ级疫情。

 2.2指挥长职责

 负责下达I级、II级口蹄疫疫情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2.3副指挥长

 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2.4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下设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全市口蹄疫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

 2.4.1 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口蹄疫应急处置防控专家组,负责提供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市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4.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口蹄疫疫情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采取病畜标本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组织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牲畜采取隔离观察和扑杀措施;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以及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

 2.5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委:负责本预案的修定和完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建议、解除疫区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市发改委:负责口蹄疫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口蹄疫应急防控经费,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保障疫苗等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畅通。

 市监察局:负责对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干部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官方兽医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牲畜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偶蹄动物口蹄疫的监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相关部门做好人间口蹄疫发生情况监测。

 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口蹄疫在人群中发生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口蹄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牲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屠宰场(厂)的检疫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牲畜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牲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电力部门、通信运营企业为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提供电力和通信保障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牲畜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

 市文体广播电视局、遵义日报总编:负责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做好参与口蹄疫疫情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遵义公路管理局:负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遵义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牲畜及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疫情监控。

 遵义武警支队:负责协助配合驻地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牲畜疫情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治工作。

 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口蹄疫的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牲畜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3.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3.3疫情确认

 3.3.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3.2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

 3.3.3口蹄疫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口蹄疫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疫情:

 (1)14日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达1000头以上;

 (4)一次疫情疫点达25个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3.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疫情:

 (1)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达10个以上;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在500头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级疫情的。

 确认I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3.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疫情: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牲畜在250头以上;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I级疫情的。

 3.4.4 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IV级疫情。

 3.5疫情预警

 市农委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5.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市农委向发生疫情县(市、区)的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根据市农委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县(市、区)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3.5.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市农委和疫情发生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县(市、区)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3.5.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地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3.5.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时。

 3.6信息处理

 3.6.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遵义市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市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6.2市口蹄疫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3.6.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基本应急程序

 4.1.1启动程序

 (1)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III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口蹄疫应急预案;发生一般(IV级)疫情时,启动乡(镇)口蹄疫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发生疫情后,发生疫情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3)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时,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4.1.2应急措施

 (1)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牲畜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1.3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1.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1.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灭原。

 (5)关闭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4.1.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1.7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2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应急处置

 4.2.1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4.2.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2.3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2.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4.2.5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解除封锁

  4.3.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3.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4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5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6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7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8新闻报道

 市农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口蹄疫防控知识,疫情统一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参照农业部标准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口蹄疫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8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9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牲畜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在疫情发生后,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 “绿色通道”,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组建由当地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的口蹄疫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2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6.3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4技术保障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市口蹄疫检测、监测及技术指导工作。

 7、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委牵头制定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口蹄疫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预案体系。

 8.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8.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遵义市口蹄疫应急预案》(遵府办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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