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检查法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注射剂检查

 1.目的:建立对注射剂(注射液装量检查法、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法等)的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对注射剂的内在质量检查。

 3.有关责任:质量监督部、生产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内容:

 4.1 总则:注射剂系指药物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灭菌溶液,乳状液或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无菌粉末或浓缩液。药典中除品种正文项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查“装量”、“澄明度”和“无菌”。

 4.2 注射液装量检查法:

 注射液装量取用量规定 标示装量 供试品取用量(支)

 2ml 或 2ml 以下 5 4.3 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检查法:

 -2 小时,待干燥后,分别编号,依次放于固定位置。

 ℃加热 1-2 小时,也可在干燥器内干燥较长时间。

 注射用无菌粉未装量差异限度规定 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0.05g 以下或 0.05g 0.05g 以上至 0.15g 0.15g 以上至 0.5g 0.5g 以上 ±15 ±10 ±7 ±5 4.4 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法:

 “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制订。适用于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的澄明度检查。

 4.4.1.2 本项检查系用目视灯检法检视注射剂中不溶物、析出物或外来异物,以免异物注入体内引起不良反应。

 4.4.2.2 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图见卫生部部颁标准)。

 4.4.2.3 背景:为不反光黑色,在背部右侧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检查有色异物)。

 4.4.3.1 视力: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为 0.9 或 0.9以上(不包括矫正后视力)。

 检查支数、每次拿取支数和检查时限规定 规格 检查支数(支)

 每次拿取支数(支)

 每次检查时限(秒)

 1-2ml 200 6 18 A 检查粉针剂澄明度时,若为小瓶装粉针剂,在加溶剂前,应先擦净橡皮塞表面,再将盛有溶剂的注射器针头穿

 过橡皮塞,注入溶剂;若为安装粉针剂,则须小心折断安瓿颈,并清除折断面的玻屑,再加入溶剂。

 B 安瓿粉针剂在未打开前,应预先反复倒转观察,如发现玻璃屑者作特殊异物论,未发现者再作进一步检查。

 C 小瓶装粉针剂检查澄明度时,由于针刺橡皮塞的掉屑,不计入色点数内。

 D 每瓶(支)粉针剂澄明度检查时,溶液在摇匀后如显轻微浑浊,应于室温静置半小时后,再轻轻旋转,不得有可见的烟雾状旋涡产生。

 A 白块:系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

 B 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但有的白色物质虽不易看清平面、棱角(如球形),但与上述白块同等大小或更大者,应作白块论。在检查中见似有似无或者若隐若现的微细物,不作白点计数。

 C 微量白点:50ml 或 50ml 以下的注射液,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仅见到 3 个或 3 个以下白点者,作为微量白点,100ml 或 100ml 以上的注射液,在规定检查时间内仅见到 5 个或 5 个以下白点时,作为微量白点。

 D 少量白点:药液澄明、白点数量比微量白点较多,在规定检查时间内较难准确计数者。

 E 微量沉积物:指某些生化制剂或高分子化合物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积,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F 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色点、色块及其它外来异物。

 E 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金属屑有一面闪光者即是,玻璃屑有闪烁性或有棱角的透明物即是。

 A 按以上装置及方法检查,除特殊品种外,未发现有异物或仅带微量白点者,作合格论。

 B 油溶剂型注射液中有结晶析出时,经加热、振摇,若结晶不溶者,作不合格论。

 C 注射剂在出厂检验时,其不合格率未超过 5%;贮存期的注射剂,不合格率未超过 7.5%(属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注射剂未超 10%);该批供试品判为符合规定。

 D 如检查结果超过本款 C 项下规定时,加倍抽样复试。复试结果,符合本款 C 项下规定者,该批供试品仍可作符合规定论,如超过本款 C 项下规定者,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A 抗生素粉针剂:每瓶(支)供试品所含短于 0.5cm 的毛和0.2-0.5mm 的白点、白块或色点总数未超过下表规定者,该批供试品判为符合规定。

 粉针剂澄明度检查限度规定 规格 毛、点总数 其中色点数(个)

 1g 以下或 1g 1g 以上或 2g 2g 以上 10 12 15 3 3 3 大于或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另取供试品 10 瓶(支)复试,均符合上述规定时,该批供试品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B 化学药粉针剂:每瓶(支)含短于 0.5cm 的毛和 0.1-0.2mm的白点、白块或色点总数未超过 5 个者,该批供试品可判为符合规定。大于或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另取供试品 10 瓶(支)复试,均符合上述规定,该批供试品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C 初试 5 瓶(支)中如发现有特殊异物,应由生产部门经目力检查返工后,重新抽供试品 1O 瓶(支)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4.5 无菌检查法:见“无菌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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