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实用)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汾腺

  电气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乙方(分包人):

  鉴于甲方与

 (工程业主或总承包人)(以下称“业主”)已经签订

 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电气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

 第二条

 分包范围及内容。

 1、分包范围为

 风电场一期工程 110kV 升压站涉及全部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试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安装与调试所需生活物资采购运输工作; (2)进场材料及设备卸车、堆放、看管工作; (3)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防护工作,包括森林防火等; (4)安装所需的工器具及机械等; (5)一次、二次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验,整定值的输入校核,所有设备的送检(规程规范要求的); (6)设备标签制作、设备标示牌安装等; (7)全站的电气设备防雷接地施工(含消耗性材料)、变压器等钢筋滤网制作、电缆支架制作安装、电缆穿线管的预埋(配合)、主控楼及生活楼的室外疏散钢梯制作安装、房屋屋面爬梯制作安装等; (8)所有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必须满足工程管理与各阶段质量验收要求,直至移交前的所有工作;

 (9)全站的防火封堵等,光纤的熔接测试等; (10)土建交安后的卫生清洁; (11)其中不包括特殊试验,互感器误差试验,定值计算,吊车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施工作业进度、工期滞后或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分包工作范围和内容,乙方应予配合。

 3、甲方如委托乙方承担其它零星工作,另行书面指令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三条

 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

  , 具体节点工期要求:

 乙方应按期开工和完工,保证甲方能顺利实现各施工控制性节点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计划。甲方根据进度需要可相应调整乙方完工日期,乙方应予配合。

 第四条

 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承包,不做任何调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00 元(大写

  元整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则合同金额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带电后,甲方在收到该工程业主单位支付的该工程款后 15 日内,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90%工程款,余款作为质保金按质保金条款执行。

 第六条

 双方现场代表。

 1、甲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身份证号:

 。

 2、乙方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以下称乙方代表)为:

 ,身份证号:

 。

 第七条

 标准规范、图纸、技术资料及主合同。

 1、使用主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图纸及技术文件资料。

 2、乙方施工作业所需图纸,由甲方根据进度需要免费提供一套,其他技术资料向甲方查询或自费复制。对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应当保密,并履行主合同有关保管、退还等的规定,且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分包合

 同的终止而终止。

 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可向甲方查询主合同的内容(有关工程价格细节除外)。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乙方已确认全面了解了主合同相关内容及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情况,并已作了充分考虑。

 第八条

 质量标准。

 执行主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乙方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的标准和目标:合格。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主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作,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向业主负责。

 (2)负责施工组织,统一各项管理目标。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按约定提供图纸、应供材料、设备。

 (3)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如乙方任何施工部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任何一项不能达到甲方或业主、监理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不能按期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也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划出乙方部分或全部劳务工作内容交其他单位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机具、材料、安全用品用具等的状况和保管、使用情况,要求退换不合格的人员、设备、材料、用品用具;有权将乙方作业人员纳入项目部作业层进行管理,但不影响其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

 (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和地方关系。

 (7)有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和转发业主及监理的指令。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令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拖欠人工、运输、设备等费用的,甲方可以视情况代(垫)付;因乙方前述行为使甲方施工受到影响和遭受损失的,乙方除应偿还甲方代(垫)付费用外,应另支付给甲方代(垫)付费用的 20%作为赔偿;此赔偿额不足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此等代(垫)付费用和赔偿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9)甲方为乙方代(垫)付费用时,如乙方项目经理不予配合或不能立即提供有效证据或其不在工地,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有关部门的指令代(垫)付,且之后无异议。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以保证工期。

 (2)按甲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负责测量控制点的复测、使用及保护。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等有错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同监理、业主和设计方确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后,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配合甲方完成原始技术经济资料或其他资料,负责办理交工验收等与其有关的工作,配合甲方完成变更索赔资料。若乙方拒绝配合有关工作的,导致甲方编制资料不能满足业主档案管理要求而无法移交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4)负责其所有人员食宿、交通、防疫、医疗等的安排及费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主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严格执行建设及环保、消防、环卫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强现场生产和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认可甲方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或业主、监理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处罚。

 (5)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等方面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甲方要求采取措施和增加投入,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若乙方不执行,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需费用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6)乙方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环境等事故(事件)负责并承

 担全部责任,必须对由其人员的行为或过失造成工地内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及因之引起的索赔、诉讼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牵连和相关损失。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

 (7)处理好与现场周边的关系,尊重当地民风民俗;负责所承担工作范围内已完工成品及材料、设备的照管和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其他设施、财产的保护工作,承担因照管、保护不善引起的一切损害或损失的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应委派有组织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其委派和更换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应少于 25 天,并与甲方保持良好沟通和协作,如离开工地必须提前 3 天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其离开工地天数,每天支付甲方 2000 元违约金。

 (9)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将其负责物资、设备、结算、财务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在施工中如更换、补充上述人员,应提前 3 日书面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与乙方的相关业务工作中将只认可这些已备案人员。因乙方未能遵守此规定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配合甲方及业主、监理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检查和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并不因此而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要求。

 (11)服从甲方指令和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的指令。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更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采购、租赁等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主合同约定的或业主、监理对甲方规定的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责任及工作程序,同时应避免因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安全、环保与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甲方、业主、监理的规定,健全安全环保机构、制度和保证体系,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达到主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目标。

 2、乙方必须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对全部人员组织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三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纠“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危险源辩识等活动,并保证活动记录齐全。在施工作业前应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和事故隐患。

 3、乙方必须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均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4、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变电站所、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危险区域或特殊区段施工,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或者实施爆破、重要跨越、临近带电体等特殊、危险性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开始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5、乙方必须按甲方或业主、监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甲方或业主、监理规定的目标,自觉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6、乙方应对所属作业人员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操作证;应为所有人员办理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保险自其人员进场至撤离工地止一直有效。乙方对其设备等财产也应投保。如未投保,发生事故和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发生安全等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按规定上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双方为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劳务人员管理和工资支付。

 1、乙方应及时组织满足施工作业需要的合格民技工进场,并在进场

 后 3 日内将所使用的全部员工(含当地劳务工)名册(含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报甲方备案。民工退场时,应按甲方管理要求办理退场确认手续。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考勤和管理,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其劳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按月发放其工资。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每月 26 日前将现场用工情况及经其劳务人员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盖章后(原件)报甲方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果甲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暂停发放工资,并有权按当月上报工资的 20%对其进行处罚。

 3、甲方根据乙方上报的工资表直接将工资代乙方发放到各个劳务人员的银行卡。

 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甲方可责令立即改正,24 小时内乙方不改正的,甲方可动用乙方工程款代为发放,并处罚乙方欠发工资20%的罚款。如因此导致最终结算时出现超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追偿金额 50%的违约金。

 5、 如果国家对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有强制性规定,则乙方应严格执行。如果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和执行。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甲方指令等精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业主)的检查检验,并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2、需要中间验收的隐蔽工程或部位,乙方完成后须报经甲方验收,并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要求修改或返工后重新验收。

 3、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程转序(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验收。乙方必须在全部劳务作业完工后 7 日内,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及相应资料,通知甲方验收;在甲方初验合格(含按甲方要求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并在甲方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工作成果在内)、

 经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施工质量方为最终验收通过。

 4、乙方在全部劳务作业完工后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及相应资料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关于误期赔偿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劳务作业完工提交验收,如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其提交符合要求的完工报告及相应资料之日即为完工日期;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在其修复或返工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

 5、乙方对其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不合格及达不到主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部分应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延误工期的,应承担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乙方对其施工质量从甲方将工程(包括乙方工作成果在内)竣工验收移交业主运行之后 1 年内实行保修(如果主合同对保修期约定严苛于本约定,则保修期及其起止日期以主合同规定的为准)。

 2、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3%。质量保证金用于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质量缺陷的修复。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可以向乙方追偿。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甲方从业主方结回质量保修金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

 索赔。

 1、当甲方向业主(监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配合,保持和提供相应资料,以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因乙方工作疏忽未能取得相关变更或索赔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额的 80 %作为补偿)。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利外部条件等依主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前至少 5 日(或在索赔情形发生后 3 日内)向甲方提交报告和证据材料,以便甲方向业主提出索赔(超期致不能索赔的责任由乙方自担)。索赔成功后,甲方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扣除 3%后转付给乙方。若业主未支持甲方的索赔请求,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若乙方放弃该项索赔,仍不能免除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索赔资料的责任。

 3、任何一方提出索赔,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提供索赔报告,并有索

 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证据。乙方的索赔权利在按约定提交完工报告或应提交完工报告日期届满后消灭。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适用主合同的规定。如主合同无规定,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地震、超出工程所在地地级市范围内历史最高纪录的异常天气及水文。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若乙方未遵照此款规定通知甲方,不可免责。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设备、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因设备损坏导致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按照主合同规定执行。

 (8)上述(5)、(6)项费用,由乙方先承担或待甲方向业主申报或向保险公司索赔,结回相应款项后,再向乙方支付。

 4、甲方向业主办理申报、索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业主原因使工程停建、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可解除合同条件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机具等进场作业; (2)因进度滞后或工期延误,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消除或工期延误达到合同总工期的 25%; (3)质量不符合合同或甲方、业主、监理要求,经返工、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或甲方、业主、监理要求的;或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4)乙方挪用甲方支付款项导致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 (5)乙方将所承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的; (6)因乙方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上访;或者发生债务或纠纷不能偿还和及时解决,导致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或导致阻工、使甲方涉诉等情形的。

 (7)发包人或者监理要求将乙方清退出场的; (8)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4、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如有异议,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不得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合同解除或完工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对其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费用从乙方劳务费中扣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人员、设备等退出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每延迟一日承担 2 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主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配合甲方与业主的清算工作;对乙方应得之费用,待甲方从业主结回相关费用后再向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根据迟延履行的金额及时间,应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设计变更、甲方图纸和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等原因使乙方施工作业连续中断 5 天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损失按照超过 5 天的部分计算,未超过五天的不计算损失。工人误工损失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日标准和乙方误工人数进行补偿,机械费按定额台班费的 40%计算。如系因业主方原因造成,给予乙方补偿应以业主给甲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为前提。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误工,乙方应通过合理调整安排作业尽力消化,甲方不予补偿,除非业主给予了甲方相应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但在当地聘请的劳务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误工。

 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进度计划及节点工期要求或不能按约定完工日期(含顺延时间)交工的,误期赔偿(或罚款)按主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主合同无约定标准的,每延误一天罚款 5000 元,总额以100000 元为限。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的处罚及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一次质量缺陷,罚款 2000 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罚款 50000 元;发生一人次违章作业,罚款 1000 元;发生一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视性质和后果,罚款 5 万元至 10 万元。

 5、乙方将所承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的,发生一起,应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乙方违反合同或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停工或退场的,应支付本合同价款(含价款)15%或已完成合同价款 30%(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在接到甲方复工或进场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复工或进场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如乙方在计量签证、结算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和甲方管理程序的,甲方可以拒绝相应结算工作;乙方行为影响或妨碍甲方工作的,应按本合同价款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害甲方权益(包括名誉、商誉)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的,按本合同价款 20%计算)。

 7、除本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乙方承担具体违约责任或双方以其它方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按照每违约一次以 100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

 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合同已终止或解除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条款。

 1、廉政约定 (1)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得离开“合同”做出不符合廉政规定的行为,损害双方利益。

 (2)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不正当个人利益。如有违反,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及其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甲方的现场负责人及其上司、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不正当个人利益。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款中扣除)。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必要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正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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