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预算联网监督中心装修及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5120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采购项目编号:九政采商【 2019 】
28 号
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预算联网 监督中心装修及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 • 四川( 九龙县 )
九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共同编制
九龙县 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3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5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6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九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受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拟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预算联网监督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九政采商【2019】28号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预算联网监督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分2包,采购预算:430245.9元(其中:01包84479元(其中暂列金:2232.99元);02包345766.9元)。(技术及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01 包: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01 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01包: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等渠道(任选其中一个)查询;(供应商可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5)供应商须提供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的要求,采购办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5日上午:9:00-下午: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正常上班。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2.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具有三证合一的投标供应商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网上自行下载后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所报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报名获取时需提供以上资料邮箱:2224047545@qq.com,)。1、2项收一份原件投标现场递交。现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地址:九龙县呷尔镇团结下街9号1号楼513办公室。
报名供应商将磋商保证金按磋商须知表要求进行交纳,将保证金交纳凭证银行回执单传至邮箱2224047545@qq.com, 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依据).
3 并电话告知: 0836-3323147 联系人:李先生。
银行回执单上须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12月 9 日下午:13: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九龙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成都市新南路75号红星苑内九龙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 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13: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九龙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成都市新南路75号红星苑内九龙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九龙县呷尔镇绵九街75号
联 系 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18990488966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
九龙县呷尔镇团结下街 9 号县政府办公大楼 1 号楼
邮 编:626200
联 系 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15808360876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1章磋商邀请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01包采购预算:84479元(其中暂列金:2232.99元); 02包采购预算:345766.9元。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01包最高限价:84479元; 02包最高限价:345766.9元;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 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原件。
四、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认证、强制采购范围(实质性要求)
(如涉及)
1.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将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提供该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截图,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10 磋商保证金 1、金额:01包:1000.00元;02包:3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9 9 年 12 月9 9 日下午 13:00 0 前 。
3、交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银行汇票,转账缴纳须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所投包号。
收款单位: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县支行 银行账号:22573101040005590 账户名称: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若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并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交由代理机构查验方为有效)。
注: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交款方式及指定银行账号进行办理,交款账户名称需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若以其他交款方式或非指定银行账号办理的一律不予接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
11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九龙县支行 银行账号:22573101040005590 账户名称: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履约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18990488966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08360876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15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 信用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此项由采购人在开标前完成)
20 其他 如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将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时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理。
8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九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九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
9 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办公桌椅。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8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5.9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实质性要求)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 实质性要 求)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10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注:①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 份给采购代理机构归档,未及时提供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③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
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
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5)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
供应商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 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 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11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
12 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 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分册装订。
(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 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 一 份副本 两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
13 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 一 份副本 两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 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 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接收响应文 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9.2 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4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 ” 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磋商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 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 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15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因检查机关不再接受查询,本项目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诺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16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含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
17 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18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
19 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40. ( 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01 包: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01 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01包: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供应商须提供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项目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3、第八章格式要求的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
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 数 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
21 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承诺函原件);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
(1)
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可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可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2)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3)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 1 、1 01 包: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2 2 、1 01 包:需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3 3 、 01 包:
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提供备案证复印件)
4 4 、 供应商须提供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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