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建乡镇国土规划所调研和思考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关于组建乡镇国土规划所的调研和思考

 到 大 善 工 作 将 近 半 年 时 间 , 平 常 工 作 中 通 过 直 接接 触 、 间 接 了 解 等 形 式 , 结 合 以 往 在 乡 镇 的 工 作 经 验和 其 他 地 区 的 经 验 做 法 , 对 下 步 乡 镇 国 土 管 理 、 建 设和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 有 一 些 初 步 的 思 考 和 建 议 。

 一 、 乡 镇 国 土 、 建 设 、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现 状 2014 年 ,县 政 府 投 资 240 万 元 对 10 个 乡 镇 国 土 所进 行 了 统 一 标 准 化 建 设 , 办 公 用 房 两 层 , 上 下 3 间 ,建 筑 面 积 213 平 方 米 , 剩 余 两 个 国 土 所 ( 城 关 镇 、 小潭 乡 )

 因 乡 考 虑 乡 镇 政 府 搬 迁 等 因 素 没 暂 未 建 设 , 由乡 政 府 提 供 办 公 用 房 2-4 间 。县 国 土 局 统 一 给 12 个 乡

 镇 国 土 所 配 备 了 电 脑 、 打 印 机 、 照 相 机 、 安 装 了 办 公电 话 、 安 装 了 网 络 , 实 现 了 市 、 县 、 乡 三 级 联 通 。

 在 国 土 管 理 方 面 , 根 据 工 作 要 求 , 每 个 国 土 所 核定 人 员 编 制 3 个 。

 各 国 土 所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

 城 关 镇 7人 ,僧 固 所 4 人 ,司 寨 所 2 人 ,位 邱 所 1 人 ,王 楼 所 2人 , 马 庄 所 4 人 , 丰 庄 所 4 人 , 胙 城 所 2 人 , 石 婆 固所 2 人 , 东 屯 所 3 人 , 榆 林 所 2 人 , 小 潭 所 2 人 。

 虽然 大 部 分 国 土 所 有 独 立 办 公 场 所 , 但 因 国 土 所 没 有 任何 经 费 收 入 , 办 公 设 施 简 陋 , 办 公 用 品 短 缺 , 没 有 动态 巡 查 交 通 工 具 , 各 乡 镇 全 部 动 态 巡 查 一 次 需 50-80公 里 , 很 难 做 到 巡 查 全 覆 盖 。

 由 于 没 有 执 法 车 辆 , 有的 国 土 所 人 员 还 兼 职 从 事 乡 镇 其 他 临 时 性 工 作 , 客 观困 难 的 存 在 , 造 成 动 态 巡 查 监 管 不 到 位 , 不 能 定 期 、

 按 时 进 行 土 地 动 态 巡 查 , 对 违 法 占 地 不 能 及 时 发 现 、及 时 制 止 、 及 时 报 告 , 不 能 将 违 法 占 地 行 为 处 理 在 萌芽 状 态 , 往 往 发 现 违 法 占 地 时 违 法 建 筑 主 体 已 基 本 建成 , 增 加 拆 除 难 度 。

 在 建 设 监 管 方 面 , 根 据 住 建 部 《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建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2005 年 大 善 省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 大 善 省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建 设 管 理 条 例 》、大 善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建 筑 市 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意 见 》 等 文 件中 的 有 关 规 定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村 庄 ( 含 镇 区 内 村 庄 )

 农 民 自 建 房 屋 的 新 建 、 扩 建 、改 建 、 修 缮 、 装 修 、 拆 迁 等 建 设 活 动 的 管 理 工 作 , 具体 工 作 由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 大 善 市 进

 一 步 加 强 村 庄 农 民 自 建 房 屋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若 干 意见 》 要 求 各 乡 镇 要 尽 快 建 立 健 全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服务 体 系 , 落 实 人 员 编 制 和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费 , 制 定 相 应的 工 作 程 序 , 严 格 依 法 监 管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有 关 规 定 ,在 乡 、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乡 镇 企 业 、 乡 村 公 共 设 施 和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的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向 乡 、 镇 人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 由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报 城 乡 、 县 级 人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取 得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后 方 可办 理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在 乡 、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未 依 法 取 得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可 以 拆 除 。

 目 前 , 通 过 调 研 , 乡 镇 在 乡 村 规 划 、 建 设 监 管 方面 , 机 构 设 置 不 规 范 , 人 员 不 固 定 。

 根 据 统 计 , 城 关镇 2 人 ,县 里 抽 调 到 人 民 路 改 造 指 挥 部 ,1 人 除 负 责 城建 所 日 常 工 作 外 还 负 责 小 街 村 工 作 ; 石 婆 固 镇 城 建 所现 有 编 制 2 人 , 从 事 村 镇 建 设 的 1 人 , 主 要 职 责 是 负责 镇 区 规 划 管 理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东 屯 镇 建 设 对全 镇 重 点 项 目 的 审 批 , 对 全 镇 农 民 自 建 房 审 核 、 审 批规 划 所 工 作 人 员 5 人 ,负 责 全 镇 22 个 行 政 村 环 境 卫 生治 理 、 镇 区 管 理 、 限 额 以 下 建 筑 的 审 批 、 农 村 自 建 房管 理 等 工 作 ; 丰 庄 镇 规 划 所 2 人 、 城 建 所 2 人 , 负 责镇 村 两 级 规 划 、城 镇 建 设 管 理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等 工 作 ;僧 固 乡 城 建 所 核 定 编 制 5 人 ,专 职 从 事 该 项 工 作 2 人 ;

 司 寨 乡 城 建 所 核 定 编 制 3 人 , 专 职 1 人 ; 胙 城 乡 城 建所 核 定 编 制 2 人 ,专 职 1 人 ;其 他 乡 镇 核 定 编 制 人 数 、专 职 人 数 都 不 等 。

 由 于 乡 镇 城 建 规 划 所 机 构 不 健 全 、不 完 善 , 人 员 数 量 少 , 又 不 能 专 职 从 事 建 设 、 规 划 管理 工 作 , 在 乡 村 建 设 行 为 的 审 批 监 管 、 乡 村 建 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受 理 、办 理 等 方 面 ,不 能 完 全 履 责 到 位 。在 乡 镇 工 作 层 面 , 国 土 、 规 划 管 理 职 能 也 不 能 很 好 的有 效 衔 接 ,在 基 层 违 法 用 地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的 查 处 上 ,也 不 能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这 样 就 无 法 做 到 把 各 种 违 法 建设 行 为 消 除 在 萌 芽 状 态 , 造 成 后 期 执 法 难 度 增 加 、 执法 成 本 增 加 。

 二 、 下 步 乡 镇 执 法 工 作 的 考 虑 和 建 议

 在 国 家 层 面 , 2015 年 年 底 , 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 召开 , 在 会 议 筹 备 阶 段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国 家 发 改委 等 部 门 , 准 备 了 多 项 重 要 议 题 , 在 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议 上 进 行 讨 论 , 这 其 中 即 包 括 在 地 方 政 府 层 面 , 将 城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与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合 一 。

 中 央 动 议将 两 个 部 门 合 一 , 也 是 尝 试 有 效 解 决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和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不 协 调 统 一 甚 至 矛 盾 的 问 题 。

 在 其 他 地 方 , 继 深 圳 、 广 州 、 上 海 尝 试 和 探 索 将国 土 、规 划 部 门 合 并 之 后 ,2016 年 7 月 29 日 ,北 京 市规 划 、 国 土 两 部 门 正 式 合 并 , 成 立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管 理 委 员 会 ,将 从 管 理 职 能 上 实 现“ 两 规 合 一 ”,促 进城 市 规 划 转 型 与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转 变 相 融 合 , 使 空 间 规

 划 与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更 一 致 , 更 好 地 发 挥 规 划 的 引 领 和控 制 作 用 。

 鉴 于 目 前 我 县 乡 镇 国 土 、 建 设 、 规 划 管 理 机 构 不健 全 , 执 法 人 员 力 量 薄 弱 , 为 了 切 实 加 强 乡 镇 基 层 执法 力 量 , 完 善 动 态 巡 查 监 管 体 系 , 充 实 人 员 , 规 范 职责 , 结 合 先 进 市 县 有 关 经 验 , 依 托 乡 镇 国 土 所 , 拟 将乡 镇 国 土 、规 划 、建 设 三 所 进 行 合 并 ,组 建 乡 镇 国 土 规划 所 ,整 合 编 制 、人 员 ,配 置 必 要 的 办 公 场 所 、设 备 ,由 乡 镇 党 委 、 政 府 负 责 , 统 一 集 中 行 使 国 土 、 建 设 、规 划 执 法 工 作 , 推 动 基 层 执 法 水 平 提 升 。

 具 体 新 的 职责 , 考 虑 如 下 :

 1、组 织 宣 传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建 筑 工 程 质量 管 理 条 例 》、《 大 善 省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2、 依 据 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参 与 编 制 和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乡 ( 镇 )

 总 体 规 划 及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村 庄 规 划 。

 3、开 展 耕 地 保 护 特 别 是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具 体实 施 基 本 农 田 划 区 定 界 ; 协 助 编 制 土 地 开 发 、 整 理 、复 垦 计 划 , 并 对 事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4、协 助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的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 土 地 登 记 、 土 地 统计 、 地 籍 档 案 管 理 、 土 地 证 书 核 发 和 土 地 动 态 监 测 管理 工 作 。

 5、负 责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用 及 乡( 镇 )、村 公 共 设 施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用 地 的 审 核 报 批 及 批 准 后 的 组 织 实 施 和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6、 协 助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农 用 地 转 用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 征 用 )、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供 地 等 工 作 。

 7、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国 土 资 源 进 行 动 态 巡 查 ,及时 发 现 、 制 止 和 报 告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 配 合 县 级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的 调 查 核 实 、取 证 和 处 理 工 作 。

 8、动 态 掌 握 所 辖 各 村( 街 道 )人 民 群 众 对 有 关 国土 资 源 工 作 存 在 问 题 、 矛 盾 纠 纷 等 苗 头 性 情 况 , 并 及时 进 行 引 导 、 妥 善 处 理 ; 及 时 向 乡 ( 镇 )

 党 委 、 政 府和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群 众 反 映 的 重 要 情 况 、

 紧 急 事 项 、 举 报 和 重 要 建 议 。

 9、加 强 对 农 民 自 建 房 基 本 知 识 的 宣 传 ,通 过 多 种形 式 宣 传 推 广 房 屋 建 设 和 质 量 安 全 、 施 工 管 理 方 法 等基 本 知 识 。

 10、 依 法 受 理 、 承 办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工作 , 督 促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依 法 办 理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证 , 并 负 责 批 后 监 管 。

 11、加 强 动 态 巡 查 ,对 乡( 镇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未依 法 取 得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 存 在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隐患 的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制 止 和 依 法 查 处 , 及 时 报 告 乡( 镇 )

 政 府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整 改 不 到位 的 , 依 法 予 以 拆 除 。

 在 下 步 工 作 中 , 将 结 合 先 进 地 区 的 经 验 , 针 对 新

 国 土 规 划 所 的 组 建 , 组 织 相 关 的 部 门 、 乡 镇 进 一 步 进行 研 究 论 证 , 细 化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 意 见 成 熟 后 提 交 县委 、 县 政 府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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