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 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三、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2 分级标准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17 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本预案在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中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危害到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实施。

 1.3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发生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

 指挥,区人武部、安监局、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新北区境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审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扩大应急时,请示区政府启动《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启动《常州市事故应急预案》。

 2.2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人武部、党政办、宣传统战部、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运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

 (2)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事故时,配合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

 (3)党政办(应急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和落实上级的指令和命令。

 (4)宣传统战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报道,

 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5)经发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救援物资及生活用品的发放,做好伤员的安抚工作。

 (7)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城建局:负责提供建筑及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

 (9)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根据专家意见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警告及控制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专家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及时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10)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确定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救护车辆,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上报伤亡人员情况;超出区属医院救治能力时,负责与上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血站协调联系。

 (11)农业局:负责河道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组织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鱼、禽、畜。

 (12)安监局:召集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13)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4)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有关人员、车辆、装备的洗消工作。

 (15)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16)运管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17)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审定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救援专业组在区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负责,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通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治安、交通警察等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必需时,应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村(社区)和防化分队研究疏散方案,及时组织当地群众疏散。

 (3)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消防、工程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会同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在可能发生对事故所在地附近水域产生严重污染并向下游扩散时,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河道截流等工作。区城建局负责提供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区运管所负责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可能发生风险时的预测,并提供技术保障。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组织就近救援,当地派出所、卫生部门等救护力量应实施前期人员救援。

 (4)紧急疏散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当地村(社区)配合,在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时,对可能波及的相关人员及附近居民进行紧急疏散,并妥善安

 置。

 (5)防化分队:由区人武部负责,配合区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事故时,配合区公安分局和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组织就近医疗单位以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发生群死群伤或集体中毒事故时,负责救护力量的组织和急救药品的调拨、供应。

 (7)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办、经发局、财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协调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经费的保障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交巡警大队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所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需要时,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在事故得到控制后,区环保局组织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善后处置,参与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1)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对外发布

 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向 110(119)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各成员单位按响应等级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2 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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