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12-16 点击:

5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篇一)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
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
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 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篇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领导或局纪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二、实行廉政谈话是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对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廉政谈话的分工:廉政谈话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局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委书记负责;
对科室(队)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
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队)的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干部提升、岗位变动由局领导集体廉政谈话或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示情况;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本人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及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履行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监管职能情况;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新提拔、岗位变动的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打算和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措施。

六、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应随时进行廉政谈话。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
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
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
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
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
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1月底前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4、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5、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5、干部提拔和轮岗时。

五、组织领导 1、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2、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

六、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任职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主要领导负责;
对中层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
对项目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的谈话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约谈。

第八条  廉政谈话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一)责任人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廉政谈话。定期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
不定期谈话随时进行,一旦发现责任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必须及时约谈。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人在每次谈话前,应了解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个性特点及其他有关情况;
谈话后应及时填写廉政谈话记录本,并要求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避重就轻。

(五)谈话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后,谈话对象要认真总结对照检查。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管理;
谈话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局党组应依纪依规做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督察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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