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公路水路环保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 年 9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调查表式 ................................................................................................................................... 3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 3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 4 (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 5 (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6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 7 四、主要指标解释 ........................................................................................................................... 8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 8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 9 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 10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 12 五、附录 ......................................................................................................................................... 13 (一)重点港口名录 ............................................................................................................. 13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13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13

  1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 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环保投入情况、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中的所有报表均为年报,年报统计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六)报送要求 本调查制度金额指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一律取一位小数。

 (七)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逐级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八)质量控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报表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2. 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

 (九)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统计数据以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的形式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不对外共享。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无。

 2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环 1 表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年报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2 月 15 日 电子邮件 3 交环 2 表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重点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4 交环 3 表 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5 交环 4 表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 交环 5 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

 3 三、调查表式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当年环境保护投入 万元 01

  生态保护措施投入 万元 02

  污染防治设施投入 万元 03

  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 万元 04

  环境保护科研投入 万元 05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 万元 06

  环境监测投入 万元 07

  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投入 万元 0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01 行=02 行+03 行+04 行+05 行+06 行+07 行+08 行

 4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 — —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 个 01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 — —

  船舶油类污染物 吨/年 02

 船舶生活污水 吨/年 03

 船舶垃圾 吨/年 04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吨/年 05

 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 — — —

  船舶油类污染物 吨/年 06

 船舶生活污水 吨/年 07

 船舶垃圾 吨/年 08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吨/年 09

 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量 — — — 船舶油类污染物 — — —

  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次数 次 10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次 11

 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量 吨 12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吨 13

 船舶生活污水 — —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次数 次 14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量 吨 15

 船舶垃圾 — — — 船舶垃圾接收次数 次 16

 船舶垃圾接收量 吨 17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 — —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次数 次 18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接收量 吨 19

 三、船舶污染物的处理量 — — —

  船舶油类污染物处理量 吨 20

 其中:污油(残油、废油、油渣)

 吨 21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量 吨 22

 船舶垃圾处理量 吨 23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处理量 吨 2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10 行≥11 行;12 行≥13 行;20 行≥21 行。

 5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污水治理设施 — — — — — — 污水治理设施原值 万元 01

  污水治理设施总数 台(套)

 02

  其中:正常运行设施数量 台(套)

 03

 其中:达标排放设施数量 台(套)

 04

  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05

  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06

  二、废气治理设施 — — — — — — (一)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 — — — — — — 1.锅炉数量 台 07

  2.锅炉除尘设备 — — — — — — 锅炉除尘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08

  除尘设备总数 台(套)

 09

  除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0

  3.锅炉脱硫设备 — — — — — — 脱硫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11

  脱硫设备总数 台(套)

 12

  脱硫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3

  (二)作业粉尘治理设备 — — — — — —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资产原值 万元 14

  作业粉尘处理设备总数 台(套)

 15

  作业粉尘设备总设计处理能力 吨/年 16

  三、噪声治理设施 — — — — — — 声屏障 延米 17

  隔声窗 平方米 18

  防噪声林带 平方米 19

  四、固体废弃物 — — — — — —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原值 万元 20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数量 台(套)

 21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能力 吨/年 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02 行≥03 行≥04 行。

 6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污水处理与排放 — — — — —

 污水产生总量 吨 01

  污水处理总量 吨 02

  污水达标排放总量 吨 03

  污水回用总量 吨 04

  二、废气处理与排放 — — — — —

 锅炉燃煤消耗量 吨 05

  锅炉燃油消耗量 吨 06

  废气产生总量 万标立方米 07

  其中:废气处理总量 万标立方米 08

  其中:废气达标排放总量 万标立方米 09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 — — — — —

 固体废物产生量 吨 10

  其中:危险废物 吨 11

  固体废物处置量 吨 12

  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 吨 13

  四、用水总量 吨 14

  其中:船舶供水量 吨 15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07 行≥08 行≥09 行;10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15 行。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填表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高速公路 普通国省道 重点港口 干线航道 甲 乙 丙 1 2 3 4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 — — — 当年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01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02

  1.按审批部门 — — — — — —

  其中:通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项 03

  通过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项 04

  通过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项 05

  2.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 — — — —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 06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 07

  3.按建设项目性质 — — — — — —

 新建 项 08

 改、扩建

 项 09

  当年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万元 10

  其中:环保投资估算总额 万元 11

  二、施工期环境管理 — — — — — — 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12

  实施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13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 — — — 当年正式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14

  当年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数量 项 15

  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项 16

  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项 17

  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项 18

  当年通过环保验收项目的工程总投资 万元 19

  其中:环保总投资 万元 2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重点港口、长江及珠江干线航道。重点港口由交通运输部划定,详见附录(一)。

 2.表内逻辑关系:

 02 行=06 行+07 行=08 行+09 行; 02 行≥03 行+04 行+05 行 15 行=16 行+17 行+18 行。

  8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交环 1 表)

 1.当年环境保护投入:指公路、港口、航道部门当年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的全部资金投入。按当年公路或港口建设、生产、运营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投入进行统计。

 2.生态保护措施投入:包括绿化工程、临时占地恢复、保护土地资源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如渔业补偿、动物通道)和保护环境敏感区措施等费用投入。公路主体工程中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部分,按实际投资比例划分投资额,计入生态保护措施投入。

 3.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包括公路、港口、航道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船舶防污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维护。按指标定义给出范围内的全部投入统计。

 4.环境保护设计、咨询投入:指公路、港口、航道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咨询费用。

 5.环境保护科研投入:指有利于公路、港口、航道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所投入的费用。

 6.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投入:指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等而投入的费用,包括应急设备配备、应急演习、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费用投入。

 7.环境监测投入: 指用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以及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业务的投入。

 8.其它环境保护工作投入:当年环境保护投入中以上未包括的投入,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及培训等其它费用。

  9 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交环 2 表)

 1.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数量:指到港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的固定设施数量,如污水处理场站、油轮洗舱站,垃圾接收处理场,集装箱洗箱水处理站等,不包括移动接收船。

 2.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指重点港口的船舶污染物固定设施接收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接收能力。

 3.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能力:指港口船舶污染物固定处理设施处理船舶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危化品废水等污染物、废弃物的设计处理能力。按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统计。

 4.船舶油类污染物:包括船舶机舱、油轮压舱和洗舱含油污水及污油等。

 5.船舶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替代原“生活污水”定义条目。

 6.船舶垃圾: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附则 I、II、III、IV、VI 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类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7.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附则 II 第 6.3 条暂时被评定为 X 类、Y 类或 Z 类物质的任何物质。

 8.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量:指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到的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数量。

 9.船舶污染物的处理量:指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的处理数量。

  10 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交环 3 表)

 1.污水治理设施: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设施。

 2.污水治理设施原值:指污水治理设施在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建造费、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按指标定义给定的各类费用汇总统计。

 3.污水治理设施总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数,以一个废水处理单元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施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4.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数量:指污水治理设施实际具有污水处理能力,正常运行的设施数量。

 5.污水治理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能够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不包括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根据监测结果,填报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的设施数量。

 6.污水治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在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按每一治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之和计算。

 7.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按企业统计的实际运行费用填报。

 8.锅炉废气处理与排放:主要指公路沿线附属设施(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和港口的锅炉烟气、作业粉尘处理设备。

  11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交环 4 表)

 1.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指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企业正常生产、运行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即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的量。本组表涉及污水、废气及固体废物。

 2.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总量:指经过各种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处置)后的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未经处理也可以达标的比较洁净的水。按实际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可通过实测、物料平衡或在线监测系统获得。

 3.污水(废气)达标排放总量:包括经过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与虽未经处理设施处理,但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所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两部分之和,即所有排污口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的总量。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放标准和污水排放总量,计算获得达标排放量。

 4.污水回用总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的工业污水量。按实际回用量统计,或采用下面公式:

 污水回用总量(吨)= 未采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时所需的新鲜水量(吨)— 采用循环用水等措施后所需的新鲜水量(吨)

 5.固体废物产生量: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按实际统计结果计算,或采用经验计算法计算。固体废物不含工程建设弃方。

 6.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按实际统计结果直接填报。

 7.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8.用水总量:对公路来说,指沿线附属设施新鲜用水和重复用水的总和。对港口企业来说,指企业用于生产方面,包括港(厂)区生活、船舶供水、机车用水、煤、矿石、散杂货堆场喷水、装卸作业、洗箱等新鲜水和重复用水总和。新鲜用水量指企业从地面水、水井和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重复用水量指企业内部循环使用、一水多用、串级使用和经处理后回用的水量。

 9.船舶供水量:指港口供给到港船舶用水量。按实际统计数量填报。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交环 5 表)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当年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数量:指当年经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数。按获得批复,符合开工条件的所有实际开工项目数量填报。

 3.当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指当年通过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为编制报告书、报告表和填写登记表三种形式。按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新建和改扩建两类。按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数量统计。

 4.当年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指所有当年经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的投资总和。按相关批复文件中的数据进行统计。

 5.环保投资估算总额:指所有当年批复开工的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部分投资总和。可从已获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获取。

 6.当年正式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数量:指试运行期结束,正式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数量。

 7.当年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数量: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当年通过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数。按实际数目统计。

 8.当年通过环保验收项目的工程总投资:指当年所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工程的实际投资之和。可从已获批复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文件中获取。

 9.环保总投资:指当年所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中的环保实际投资。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和试营运期用于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绿化及生态恢复、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如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计及咨询等)。绿化及生态恢复投资中,公路包括工程绿化、边坡防护、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恢复等投资。港口包括港区内防护绿化和环境绿化投资等。可从已获批复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文件中获取。

  13 五、附录 (一)重点港口名录 地区

 沿海港口

 内河港口

 辽宁 丹东、大连、营口、锦州

 黑龙江

 哈尔滨、佳木斯 河北 秦皇岛、黄骅、唐山

 天津 天津

 山东 烟台、威海、青岛、日照

 上海 上海

 江苏 连云港、盐城 南京、镇江、苏州(包括原常熟、太仓和张家港)、南通、常州、江阴、扬州、泰州、徐州、无锡、宿迁、淮安、扬州内河、镇江内河 浙江 嘉兴、宁波-舟山(包括原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温州 杭州、嘉兴内河、湖州 安徽

 合肥、亳州、阜阳、淮南、滁州、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 江西

 南昌、九江 湖北

 武汉、黄石、荆州、宜昌 湖南

 长沙、湘潭、株洲、岳阳 福建 福州(福州港、宁德港)、莆田、泉州、厦门(厦门港、漳州港)

 广东 汕头、汕尾、惠州、深圳、虎门、广州、中山、珠海、江门、阳江、茂名、湛江 番禺、新塘、五和、佛山、肇庆 广西 北部湾(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

 南宁、柳州、贵港、梧州、来宾 海南 海口、洋浦、八所

 重庆

 重庆 四川

 泸州、宜宾、乐山、南充、广安、达州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无。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无。

推荐访问:水路 公路 统计
上一篇:机电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问题
下一篇:城管个人工作总结新整理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