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责任制-(2)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及社区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区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巴音赛街道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党支部党建工作由支部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党工委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工委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支部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党工委的决议。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对工作全面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并根据党支部工作的特点和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第五条 党工委在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中,要抓好支部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经常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

 第七条 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支部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检查总结;每年召开至少2次党支部大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分析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安排党课教育。

 第九条 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党工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下发的《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中。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工委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党支部成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党工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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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作者:局台党委办 转贴自:局台党委办 点击数:52833 更新时间:2007-10-23 新闻录入:admin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弘扬党员正气,克服党内消极因素,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广播电视实际,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评议内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总体要求,重点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转变作风、发挥作用等五个方面,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一)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党性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

 (二)是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和发展的前列,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优意识,积极投身到改革和发展的伟大实践中,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宣传报道一线党员干部看能否敬业爱岗、带头表率,机关党员看服务意识是否强。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他人、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能团结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五)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纪律和法律,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二、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形势下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三、评议程序

 (一)学习教育。把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内容以党章、党的各种制度条例和中央会议文件精神为主,学习力求形式多样,切合实际,富有实效。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对每个党员提出的书面评议意见,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三个方面。评议意见以党员在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党性锻炼的情况为主,要如实评价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的优点和不足。对党员领导干部,还要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提出评议意见。党支部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初步形成后,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将初步评议意见与评议对象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党员本人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如评议意见确与本人实际表现情况不符合的,支委会要修改完善评议意见后再与本人见面;如评议意见符合本人实际表现情况且不宜修改的,支委会要对本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问题,虚心接受评议意见。支委会做出对党员的书面评议意见。对党支部书记的评议意见,报局党委审阅。

 (五)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彰。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或推荐给局党委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台)党委审批。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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