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1 X XX 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XX 省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加压水箱(水池)清洗消毒等业务的专业技术机构。服务内容包括: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 (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 (三)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监测与评价。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加压水箱(水池)清洗消毒;

  2 (七)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考核合格后,其提供的卫生技术服务方被我省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认可有效。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卫生监督局承担组织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考核结果向参与考核单位通知及向社会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监督局考核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申请;

 (二)组织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

 (三)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咨询;

 (四)建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

 (五) 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通知及向社会公示工作; (六) 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监督局设立省级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及省卫生监督局的派遣,依据考核标准,对省内申请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核查,以确认其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

  3 准要求,并能够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需求,考核所需相关费用由被考核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核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不得受聘担任接受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顾问,不得参加被考核机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九条 省卫生监督局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申请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满足检测和评价要求的人员、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特定环境等工作条件;

  4 (四)提供公共场所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首先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其申请的技术能力应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且证书中全部信息与机构当前状况相符; (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所报项目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仪器设备清单; (五)检测与评价等技术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 (六)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管理体系文件; (七)典型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省卫生监督局应当自接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 60 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专家组成员从相关专家库抽取,专家组人数为 3 人以上奇数,不超过 7 人。

  5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首次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说明本次能力考核的目的、依据、方法及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考核的机构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现场核查:由考核组成员按照分工,全面核查并确认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开展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以及保证工作质量持续满足要求的有效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可以选取下列方式的组合方式进行:

 1、人员考核:重点为部门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记录或报告中选定的技术人员,内容为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通过问卷或问答形式进行。

 2、技术资料核查:抽查原始记录(包括采样原始记录等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记录的抽查以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获得的既往报告为核查重点,进行追踪式倒查。

 3、现场试验方式:盲样检测、人员比对、操作演示等。

 4、既往资料利用:综合市级卫生监督部门年检和日常检查情况。

 (三)内部会议:专家集中汇总考核情况,通过表决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6 A 级:服务质量达到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可以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B 级: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尚有欠缺,暂时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适当的整改期限,整改后可再次提起考核申请

 复核或年检时评定为 B 级时,在整改期限内,可继续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F 级: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被评定为 F 级视为未通过技术服务考核合格,其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被我省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认可。

 F 级包括以下情况:

 1、不具有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 2、经查实一年内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取得有效资质、或服务质量伪劣; 3、机构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无法保证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4、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等情况发生。

 (四)末次会议:考核组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申请机构反馈,下达考核意见书,向需要整改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组自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监督局提交考核报告。

  7 省卫生监督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考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考核结论,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对未通过考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考核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监督局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定期将其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局网站(XX 卫生监督 http://www.lnhi.gov.cn/)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考核通过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不得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降低技术服务质量的方式压缩服务成本。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应能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通过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卫生监督局重新提起考核申请,考核合格后重新公示。

  8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年检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监督局。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具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检测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三)是否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规定;

 (五)是否正确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六)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

 (八)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行为;

 (九)省、设区的市卫健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9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抽检及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降低考核级别或取消其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资格,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局网站予以公示。

 省卫生健康委将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情况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具虚假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弄虚作假的清洗消毒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资格,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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