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577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CLZ0120HY00QY32A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

 (重招)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前 0 30 分钟内。

 二、 本项目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 适当提前到达。

 三、 递交投标文件前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密封。

 四、 各投标人请 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购买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号,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招标代 理服务费账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投标的资格及保证金退还的速度。

 五、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账号(账号信息详见第四章《投标资料表》)。

 六、 投标文件应按顺序 编制页码。

 七、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 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八、 请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多标段项目请仔细检查标段号,标段号与标段采购内容必须对应。

 九、 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十、 投标人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异议,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异议函的格式提交。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 18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 22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 24 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 ............................................................. 3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

 CLZ0120HY00QY32A )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河源市市区 一、

 招标条件

 本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63万元;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

 规模:采购预算:人民币630000.00元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建设路办公区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主要建筑有主楼(共13层)、综合楼(共5层)、附楼(共3层))共3栋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有: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照明系统、办公用设备及厨房设备、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数据机房IT设备等,建设大道办公区三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8000㎡。

 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能源管理云平台建设(重招)采购项目; 需要落实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9 年财务报告或 2020 年至今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0 年至今任意 1 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0年07月20日9时00分 到2020年07月2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采用线下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时,

 供应商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

 注:

 1) 提供《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中“下载中心”下载)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 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8月11日9时30分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08月11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 七、

 其他

 1. 项目类型:货物类 2. 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3.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八、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地

 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

 0762-3888762 招标代理: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会议室 联

 系

 人:

 廖小姐 电

 话:0762-3183158

 电子邮箱:hy3183158@163.com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07 月 20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招标采购。

 2. 定义

 2.1. 招标人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2. 招标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2.5. 服务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产品)及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

 3. 知识产权

 3.1.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其他

 5.1. 投标人(投标人)向我司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构成

 6.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6.2. 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4.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书面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予以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确认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7.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编写

 9.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9.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标段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原则上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9.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9.4.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

 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或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 资料表中规定的。

 10.2. (适用货物类项目)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0.2.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全部产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如有)、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是提供境外的货物,还应包括货物从境外进口己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报货物境外离岸价格、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等费用。

 投标资料表中对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投标人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服务期限或供货期内出现货物(或服务)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0.4. 除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0.5. 除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0.6. 除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货币

 11.1. 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12.1. 除非“第一章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2.1.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12.1.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2.1.3.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标段)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标段)投标; 12.1.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 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5.3.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5.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15.4.2. 中标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15.4.3.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15.4.4.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4.5. 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5.4.6.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5.4.7.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

 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投标无效。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电子文件:是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或光盘。电子文件与正本投标文件一同密封。若电子文件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7.3.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示盖公章处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2.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8.1.1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1.2 不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投标文件泄密的,不认定为投标文件未密封。

 18.2. 投标文件的标识 18.2.1. 外包装上清楚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的字样。

 18.2.2.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识,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19.2. 逾期送达或者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撤销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可撤销其投标及其投标文件。

 五、 开标前、 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前

 21.1. 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招标人确认后,可以重新招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或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招标人确认后,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5.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委员会人数按照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确定。

 23.2.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4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23.3.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3.4.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为准; 24.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 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的内容时除外。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5.1. 在资格、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其投标被否决。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可实行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价格评审。对投标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4.6. 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再继续技术商务评审,本项目招标失败。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答复应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25.2. 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答复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27.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27.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部分(或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7.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经价格核准后的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7.3. 除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最终评审价格由低至高排名第三。

 27.4.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8. 评标结果公示与中标通知书

 28.1. 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媒体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日。

 28.2.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29. 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29.1.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原件,逾期异议无效。

 29.2. 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9.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原件,逾期异议无效。

 29.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29.5. 提交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异议者提供的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异议事项、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异议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异议时间,异议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异议书时需提供异议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异议。

 29.6. 投标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异议的证明材料。

 29.7. 投标人异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异议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9.8.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9.9.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涉及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异议事项,并可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七、 授予合同

 30. 合同的订立

 30.1. 除非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 招标代理服务费

 32.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2.2.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0~500万元 1.1% 0.8% 500~1000万元 0.8% 0.45% 1000~5000万元 0.5% 0.2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1~5亿元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例如:某货物招标中标金额为 85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850-500)万元×0.8%=2.8 万元 合计收费=1.5+4.4+2.8=8.7(万元)

 例如:某服务招标中标金额为85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850-500)万元×0.45%=1.575万元 合计收费=1.5+3.2+1.575=6.275(万元)

 八、

 其他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3.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3.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3.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33.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4.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4.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35.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5.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5.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5.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5.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5.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6.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36.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6.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6.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6.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6.5. 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6.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异议函格式 异议函范本

 一、异议投标人基本信息 异议投标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来源 证明对象

 1

  2

  „„

 异议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异议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异议的,异议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异议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异议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异议,异议函中应列明具体标段号。

 4.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6.异议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应由本人签字;异议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 投标人应在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对异议点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标识或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 (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 )

  甲

 方(招标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中标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货物内容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参数)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2

  3

  4

  合计总额:¥

  元;

 大写: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

 三、

 设备要求

 1.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如有适用)。

 4.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5.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

 包装、保险及发运、保管要求

 1.设备材料的包装必须是制造商原厂包装,其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将设备材料货到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

 3.各种设备必须提供装箱清单,按装箱清单验收货物。

 4.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直至项目安装、验收完毕。

 5.货物在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前的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6.设备至甲方指定的使用现场的包装、保险及发运等环节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

 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5 日历天内; 2.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 3. 交货地点: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六、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

 1.项目支付方式:分为年度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部分:

 2.年度支付部分,指能源管理服务云平台 5 年使用费及 2 年账号服务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各按年度支付。

 3.一次性支付部分:指合同额中除年度支付部分外的支付部分。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一次性支付部分总额的 30%作为预付款; 2)当项目进度达到 80%后,支付合同一次性支付部分总额的 50%作为进度款; 3)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甲方验收证明后,支付合同一次性支付部分总额的 17%; 4)余额即合同一次性支付部分总额的 3%作为质保金,一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七、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 壹 年,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60 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维保人员必须 30 分钟内快速响应,如有必要,48 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完毕。若在 48 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八、

 安装、调试与 验收

 1.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2.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3.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6. 以双方现场实地检测验收方法验收,产品安装未达到甲方使用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直至全部项目验收达标,才能取得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7. 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须保证双方人员、第三人和财产的安全,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

 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

 1. 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壹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 四 章

 投标资料表

 本资料表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条款所作的补充和修改。两者如有不一致,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号 内

 容

 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修改及补充:

 一、

 说明

 2.1 招标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报价总价中。

 10.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5 不允许有备选方案 10.6 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用缴纳保证金。

 16.1 投标有效期:90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文件一份。

 五、 开标与评标 23.1 评标委员人数由5名单数组成。

 23.3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7.3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及原则: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六 、 授予合同 30.1 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32.1 1.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货物

 类”计算。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

 a.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

 b.招标代理服务费付至详见《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2. 投标人应签署第七章所附格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 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通知书》。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须同时递交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1.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标段内其中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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