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点击:

  浅析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责任 [论文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每一类职业群体都是实现这一工程的主体,律师作为以法治促和谐这一历史进程中特殊的职业群体,应以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为标杆,站在推动我国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历史高度,在执业过程中真正承担起基层实用法律的传播者;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者;社会正义的实践者的角色和重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特殊贡献。

  [关键词] 和谐社会、律师、社会责任、传播者、培育者、实践者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在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的社会。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以法治促和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以人为本的法律、实质的法律统治、及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律师职业群体应该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出发,来思考自己在这一历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承担重任。 一、律师是基层民众实用法律的传播者 从法的实现来看,以人为本的理性法律只有被基层人民所熟知、了解和掌握,才能被最广大的人民用来作用维护自己利益武器。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才能发挥功能。这是以法治促和谐的前提与基础。 从法的运行来考量中国民众法律掌握程度对实现和谐社会的影响,以法治促和谐的前景是令人担忧的。立法机构理性法律制定并公布实施以后,我们来分析哪些人通过什么途径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首先是法律职业群,司法机关的法官与检察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者,还有律师职业群体、其他法律工作者、这些人会因为自己的职业或工作需要而主动学法。其次是代表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每五年一个阶段的对社会普通民众的普法活动,受普法力量、普法主题、普法工作人员水平的限制,每次雷声大、雨点小的普法活动与广大民众的法律需求相比,可谓是杯水车薪。其三个人成长的角度来分析,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运用知识、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太小。我国现行教育内容,小学没有法律知识,初中教育只有初二年级下半年学习一点法律内容,升入高中后,因高考不考法律、因此法律课都没开,中国现行的高等教育除法律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的法律知识之外,大量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基本只开一门仅涉及法律关系和概念较多没有多实用价值的概论课。 从律师执业实践来看,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及其责任、借条要过期、砍了林木种白荼要判刑等等因缺乏一些最基本的实用法律知识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不胜枚举。 民众实用的法律知识从哪里来?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人民,律师通过业务宣传、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审查社会组织的制度、修改协议和参与各种诉讼等执业活动,这些执业活动无论是有偿或无偿、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是一个重要的宣传与普及最基本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的过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来看,后者的作用更大与前者。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是我国现行社会法律传播网络的最未端,也是最关键的一环节,每一个活生生的法律主体公民是受益对象。诚然每个律师不可能将全部的法律实用知识传播给所有公民。但是由无数律师在完善我国法律传播网络、将实用的法律知识传播给真正需要法律知识的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这种基层法律传播者的作用是以法治促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如法官、检察官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 二、律师是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者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有了理性法律,如果缺乏法律意识、社会公众无动于衷,那么法律统治仍无法确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公民的法律意识决定着公民在多大程度上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致我国现阶段民众法律意识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历史因素。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特权社会形成的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将自己的权利维护寄托在超时代、超阶级的清官身上,清官不可能成批出现,清官治理都无法达到、更难实现法治。第二、现实因素。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立法的步伐要快于大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先进的思想观念被大众接受需要一个过程。立法者、执法者及律师法律职业者、这些人具有的“精英意识”与人民群众的“大众意识”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普通民众甚至在许多干部当中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等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仍然相当艰难。第 三、体制因素。我国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缺乏制约、以权代法、以权代罚、行政侵权的现象依然存在,老百性脆弱的法律意识一次次受到考验。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与拉关系、走后门寻找权力相比那一种方式性价比更高?最权威的手段在实践中却是最无奈的选择。 综上民众法律意识不高成为法治促和谐巨大障碍,呵护和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历史重任,再次落在律师的肩上。 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通过维权、诉讼或其他方式为民众解具体问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定分止争”,申张了社会正义。律师的执业过程增强了民众对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和信心。在律师的感染下,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差距正在缩小,以法律作为社会生活最高行为准则的意识正在形成。没公众法律意识提高,以法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是一句空话。呵护和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律师任重而道远。 三、律师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践者 正义本身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相互交往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没有崇尚正义、主张正义、申张正义的强大动力,就不会有社会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说起。所谓正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各人”,时代在变,社会在变,但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始终是人们追求的主题。 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中,各种职业主体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一个中立者和裁判者,中国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可能去发动每一位当事人主动去提起诉讼,也不可能在整个诉讼过程教当事人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否则就违背了中立性要求,法官只是在程序的最后适用法律作出结论性评判。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范围对正义的实现有主动权。而律师作用法律职业群体的特殊部分,对实现社会正义特殊作用。从范围来看、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等广泛的实体内容;从程序看,从会谈——委托——调查——起诉——立案——受理——判决甚至执行的整个过程始终在推动正义的实现。 律师是通过促进个体正义的实现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律师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大公司、集团、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党,既包括强势群体,也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等各种弱势群体。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法律技巧、逻辑推理、去服务每一位当事人,无论是服务强势或是弱势群体,都将努力实现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绝对的正义是绝对的不正义”,作为一对当事人在双方律师帮助下,在各自利益能够忍受的范围内,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时,这时从微观层面来说相对正义就实现了。当社会上的任何个体、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政党甚至全国家的利益得以实现,那么社会整体利益就得到了平衡,社会正义就实现了,社会和谐也就实现了。我相信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中国的公益诉讼也会提上日程,这样律师就将在整个社会极其广泛的执业领域内去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律师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是明确而清晰得。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利益多元化及利益冲突增新加剧,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越来越大。

  律师从事的是一种法律职业,更是一种社会事业,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事业。一个在中国发展不到百年的职业群体,在一个几千年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里,律师服务着亿万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低的基层民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律师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这一进程中律师注定要扮演多种角色去承担不同的历史重任。“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广大律师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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