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困境和对策建议()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关于当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成果时,也为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比如流动人口激增、交通拥堵、社会分层日益复杂、贫富分化、环境恶化、社会冲突明显增加。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单靠行政命令已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往的户籍和单位制度等管理手段已经不再奏效,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那种“一刀切”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城市管理的需要。于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城市管理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线。目前,各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都在实行人性化执法模式,贯彻“用情执法,用心服务”的工作现念,执法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但在执法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困难,还存在不和谐的音符。(目前,北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是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市政管委下属的二级局,虽然有5000 执法人员,但负责 13 个领域 285 项管理职能,面临的问题极其琐碎而复杂,常常站在风口浪尖的一线执法。由于缺少必要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生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出现李志强被害这样的暴力抗法事件也在意料之中。由于城市问题日益增多,矛盾更加复杂,执法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屡见报端,其中也不乏“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典型,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

 对城管执法行为无情指责,各种争执最终演变为“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是非恩怨)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起步晚,在城市管理的方法、内容、手段上还有待完善。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但这种城市管理执法不是独立的城市管理法律,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大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目前,各地各部门误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替代行政管理,致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在管理和执法上存在着职能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或无违法行为相应责任条款,执法依据无所适从,直接影响到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管理对象敏感。城管执法的对象多数是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众。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工商管富人;公安管坏人;城管管穷人。管理对象的艰难处境容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从矢之的,引起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多,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总量不足、设施不配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市场容量不足,直接导致占道经营屡禁不止,导致环境卫生的急剧恶化。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也使城市管理执法在贯彻“疏堵结合”模式时收效甚微。面对商贩“我们到哪里可以卖菜”、居民“生活垃圾倒在哪儿”这样的提问,常常感到困惑。

 ( ( 四)司法保障缺位。城管工作繁杂、锁碎,执法中多数案件处罚金额较小,大案很少,难于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保障,使违章抗法者有了可乘之机,执法中屡遇拒不接受处罚,甚至暴力抗法。

 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需稳定,面对不同的价值取向,很难作出简单的取舍。因此,要摆脱目前的执法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更加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针对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更新城市管理观念。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观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在核心、重点区域,禁止无照摊贩的经营活动;在非重点、非核心区域则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而在其他区域,则可以完全放开允许商贩自由经营。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

 同时,城市管理者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第二,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现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影响了执法的效果。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如果原有执法机构的有些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去行使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该彻底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转移,否则就会在原有执法机构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执法机构,不符合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初衷。同时,还应该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比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因涉及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仅靠城管解决是不现实的,很多城市实行的城管与公安“捆绑式执法”就十分必要。体制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体制。

 此外,建议国家、省里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将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办案的程序、管辖范围加以明确。建议市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评比,使行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的执法方式。城管执法不能没有强制手段,但也不能只靠强制手段,而应该综合运用各地近年来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比如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奖励、政策引导、合同等方式,依靠社区、街道组织及居民志愿者的支持,通过社会的广泛参与实现执法目的。同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加快城管立法,解决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建议各地城管执法由简单堵截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转变,切实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切实体现“人文关爱”。同是,建议各地深入开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活动,使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接受,使广大市民乐于参与到城市管理之中,逐步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第四,注重完善城市管理的配套政策。城市管理是系统工程,单靠城市执法机构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必须跟进。比如对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人群,必须从社会保障政策上逐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对无照商贩流动经营问题,有关部门既要考虑商业网点便民设施的整体布局和建设,也要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照成本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三)大力开展城市基础建设。建议省市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减轻城市管理的压力。

 此外,针对城管执法中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建议上级司法机关积极完善司法保障体系,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执法的公平正义。

 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如果通过李志强等事件能够唤起人们对城市管理的重新审视和思考,并对某些问题加以完善和改进,我们的城市管理将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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