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旺苍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980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946 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 1 栋 14 层办公 1 法定代表人:夏建国 联系方式:028-85748190 委托代理人:王柏斌 联系方式:18981250055 住址地址: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滨江国际 15 楼 被投诉人 1:旺苍县水务局 地址: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 联系人:蹇宇 联系方式:0839-4202532 被投诉人 2: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旺苍县政务服务集中区 D 区 联系人:杨勇 联系方式:0839-6201668 相关供应商: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政六街 27 号 联系人:克金良

 联系方式:0371-63311570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2017 年 4 月 17 日对旺苍县水务局城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一期)PPP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旺政采(2017)4 号的质疑答复,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供应商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1、“河北省水利厅冀水建管(2015)130号文件《关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弄虚作假投标的通报》”情况属实。但是河北省水利厅作出的通报是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文件,不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故无法认定该证据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2、河南省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了(2016年)新建罚字第13号罚款1万元和(2016年)新建罚字第14号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属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而河南省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年)新建罚字第13号和(2016年)新建罚字第14号行政处罚两份行政处罚书均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所以,此项证据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3、陕西省子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了子环罚字〔2016〕02号行政处罚,对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属实。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

 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的复函“关于环保罚款幅度规定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子洲县环保局对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前,于2016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子环听告(2016)02号)告知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公司接受处罚,未申请听证和行政复议。所以,认定此次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三、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处理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

 司中标无效,责令依法按程序重新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财政局或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财政局 201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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