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公示15361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 机构政府采购项目

 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到期,根据《服务所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8〕4 号)相关规定,承办 2019 年度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招标确定。为顺利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确保承办工作不断档,现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如下采购方案:

 一、资质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投标人具有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质且已在 服务所在 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

 (三)投标人应在《四川省保监局关于四川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的公示》的名单之内。

 (四)因本项目特殊性,可由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须省级公司授权)。

 二、采购要求

 (一)项目概述

 1、本次招标项目拟采购2家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承担服务所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保、理赔及其他对应工作。

 其中第一中标人可优先按照采购人划定的具体承办区域进行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第一中标人中标的支付比例、赔付率、政策性亏损承担比例、特殊困难群体倾斜比例及所有承诺。商保公司应同时竞标,综合评分按得分取前2名,第1名为第一中标人,第2名为第二中标人。

 2、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实质性响应不得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川民发〔2017〕118号)《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8〕4号)和的规定,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标准为每人40元,其余年度标准根据上年收支情况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422万人,以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本项目预算价格16880万元为估算值。其数值是按照每年每人的参保标准、人口数、服务年限的数学计算结果得出,其中的部分计算因素不具备确定意义,任何一方不得以其中的数字构成为由对本项目提出异议。

 4、本次大病保险承办合作期为三年,即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为保障对象,参保对

 象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和比例自费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分段赔付比例赔付。

 6、投标人应承诺针对本项目配备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和监管人员。

 (二)项目要求

 1. 保险责任

 (1)合规医疗费用和比例自费费用自负部分起付线至30000 元段报销比例不低于 53%;

  (2)30000 元<合规医疗费用和比例自费费用自负部分≤60000 元段报销比例不低于 63%; (3)60000 元<合规医疗费用和比例自费费用自负部分≤100000 元段报销比例不低于 73%; (4)合规医疗费用和比例自费费用自负部分 100000 元以上段报销比例不低于 83%。

 (5)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倾斜,起付标准降低不低于 2000 元,分段报销比提高不低于 5 个百分点。

 注:合规医疗费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在物价部门核定病种收费价格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对部分重特大疾病,经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的病种及其临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比例自费费用是指《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绵人社发〔2017〕18 号)中规定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和材料等项目,超过一定金额后患者先行自费的部分。

 2. 净赔付率

 净赔付率不低于 95%(净赔付率=理赔金额/总保费)。

 (三)结算方式

 在双方合同中加以明确。

 三、服务承诺 (一)承诺严格遵守服务所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各项政策的规定。

 (二)承诺执行川办发〔2014〕22 号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净赔付率亏损分担机制基础上,如因采购人政策适时调整带来大病保险赔付标准的变化结果,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对政策性调整带来的亏损部分进行分担。

 (三)承诺大病保险受益人享受大病保险的时间节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节点一致。(与基本医疗保险年终结算同步)。

 (四)实行联网赔付方式:在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建立并联结服务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赔付系统,实现服务所在市内所有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大病报销与服务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联网赔付结算,联网赔付结算率达 100%。

 (五)如 2019 年 1 月 1 日前中标公司同步联网赔付结算未开始执行的,在开展同步联网赔付结算前的所有费用由

 采购人系统按本次招标内容进行进行垫付,中标公司应承诺对此期间产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予以完全认可,并在采购人对中标公司首次转款中予以扣除。

 (六)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否则视为中标公司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七)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转让经营权。

 (八)承诺不得恶意竞标,出现亏损时,中标商保公司不得采取保本赔付、不得拖延赔付时间。

 (九)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向采购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任何利益。

 (十)承诺在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专职监管人员和专职服务人员未配备到位的,视为中标公司自动解除或终止合同。

 (十一)承诺每年 2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运行的财务决算并形成书面“财务报告”;3 月底前配合完成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分担结算报告;盈亏分担结算报告送达 7 个工作日内付讫盈余分担资金。

 (十二)承诺城乡居民大病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十三)投标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条款)全部纳入合同书中并执行到位。

 四、评标细则及标准 (一)评委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服务、财务状况、信誉、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如涉及)节能、环

 境标志产品及投标文件规范性等。

 (三)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四)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3.认定的与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规定要求不符的非实质性偏离。

 4.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五)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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