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招标文件及补遗、所有补充说明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施工现场工程师(代表)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同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职权: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全部事宜。

 3.施工方项目经理 姓

  名:

  职

  务:

 项目经理

  4.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承包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承包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

 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以保证施工单位施工的正常进行 (3)

 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以利施工方人员吃住方便和物品的存放 (4)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己完成。

 (5)

 保证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

 (6)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所需证件、批文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7)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

 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5.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每 10 天(从开工开始计算)前向发包方提供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及形象进度计划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承包人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

 做好己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5)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有关文明卫生的规定。

 (6)

 承包人签定合同后,应迅速进场组织施工,且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与协调管理,相互配合做到文明施工。

 (7)

 承包人对进场的所有工人应进行全面教育,对施工现场内的物品必须爱护,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8)

 对投入本工程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和环保要求。

 (9)

 承包人必须自行承担施工责任,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撤出,不支付已完工程款,并承担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

 (10)

 周边关系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1)

 施工垃圾及时清运。

 (12)

 施工期间非业主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3)

 拆除物由承包方按发包方的要求运到指定地点(不超过 50 米,超过 50 米另行计算费用)。

 (14)

 承包方进场后,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承包方应加强对所有施工人员的管理与教育,按承包方指定区域和行走线路活动,严禁随意走动。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开工前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做为发包方和监理方进行监督的依据。

 2. 工期和工期延误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天, 从 2013 年

  月

  日 到 2013 年

 月

 日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承包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间 4.发包方未按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 5.天气原因和不可抗力; 3. 工期延误和提前奖罚:承包方保证按时完工,如有延误愿意承担每天

 元的罚金,如每提前一天交工,奖励每天

  元。

 五、质量与验收 1、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 2. 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3. 保质期:保持期为 1 年 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承包包方提前24 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发包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六、安全施工:

 承包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本工程合同采用 固定价合同 2. 合同价款:

 大写:

  小写:

  元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1)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4). 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1)以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编制 (2)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 工程量确认 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参照财建[2004]369 号文,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 10%为工程预付款。预付的工程款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进度款:开工后发包人每月 25 天前按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拨付已完成工程量的 8%。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5%;余 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无息)。

 八、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供应办法 1. 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2. 材料在使用前,须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合格,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程变更: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十、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付至决算价的 95%,余 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经双方协商分年度按比例支付,待质保期满无问题且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后十四日内一次付清(无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竣工归档资料,并整理成册,竣工图纸一式三份。并确保竣工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

 承包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承包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超过 3 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索赔

 发包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 5 天内,向承包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 5 天内,向承包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承包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方在 3 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 7 天提出。

 3.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 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具体内容为:战争、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除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遇 6 级以上地震;7 级以上持续 3 天的大风;30mm 以上持续3 天的大雨;1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5 天的严寒天气均属不可抗力。

 3.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3)

 担保 本合同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十三、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双方各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一年。, 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三、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待缺陷责任期内(1 年)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十四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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