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水利局城区东门大桥段-厥溪沟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4916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段- - 厥溪沟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服务采购

 采购编号:

 511921201900025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四川·通江

 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

 2019 9 年 年 0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1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7 相关证明材料 ................................................................................................... 18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它商务要求 ........................................... 19 第六章

 谈判内容 ........................................................................................... 21 第七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 2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7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范本)

 ..................................................... 40

  第 1 页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通江县水利局委托,拟对 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段- - 厥溪沟防洪堤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服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9212019000252 2.采购项目名称: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段-厥溪沟防洪堤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服务采购 3.采购人:通江县水利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12 万元。

  三、 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采购项目为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段-厥溪沟防洪堤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小通江左岸堤防两段( 东门大桥段、厥溪沟段) ,新建堤防总长 1391.0 米,其中东门大桥段堤线长 696.00 米,厥溪沟段堤线长695.00 米(技术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预算金额为 12 万元,最高限价 12 万元,采购预算包括成本、服务、直至验收等一切费用,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第三章内容。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第 2 页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谈判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谈判报名:从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止(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供应商携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介绍信”(“介绍信”须载明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报名 。

 谈判文件 300 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报名后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上午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上午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性文件须按 资格 性 响应文件 、其它响应文件、开标一览 表 、电子文档(U U 盘 )四部分组成,每部分单独装订和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开标地点。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和传真方式的响应文件。

 九、 谈判地点

 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江与城 3 栋 2 楼 203、204、205 号)。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通江县 水利局

 通讯地址:通江县高明新区红峰大厦 3 楼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18781681965

 第 3 页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通江县高明新区江与城 3 栋 2 楼 203、204、205 号

  联 系 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第 4 页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2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12万元,包括公司管理费、人工、劳务、售后服务、税金等直至项目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4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为12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5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 ,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 ,或者低于其它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 40%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它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它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第 5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限制投标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谈判 保证金

  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币种:人民币):2000元 方式一: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提供公司基本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须备注项目编号或标包。

  方式二:投标供应商提交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合法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汇到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帐号:77230120000008256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联系人:袁女士 交款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 09:00 时(谈判保证金的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人须将保证金缴纳相关证明复印件装入响应性文件中,并于开标前在 开标地点与 工作人员 换据。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凭投标人加盖单位鲜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凭投标人加盖单位鲜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无息退还。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第 6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开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谈判文件技术参数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未报名潜在供应商不得对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否则我公司不予受理。

 质疑回复将通过报名时“介绍信”预留电子邮箱回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不另行通知。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通江县财政局。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27-7200638 联系地址:四川省通江县高明新区红峰大厦12楼11号 邮政编码:6367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通江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17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18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处理 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9 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通知规定收取。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叁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开户单位: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 7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帐号:2318594109000057973 联系电话:0827-7688500 联系人:袁女士

 第 8 页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通江县水利局。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 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委托代理人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4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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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它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撤回谈判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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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 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小组谈判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谈判邀请

  (2)

 谈判须知

  (3)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4)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它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它商务要求

  (6)

 谈判内容

  (7)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8)

 响应文件格式

 第 11 页

  (9)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3.响应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谈判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进行,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本次采购项目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 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性文件按 资格性响应文件 、其它响应文件、开标一览 表 、电子文档(U U 盘 )四部分组成,每部分单独装订和单独密封。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第 12 页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 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文件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它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文件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1 份单独密封递交。

 18.4 电子文档以 U 盘形式提供,单独密封递交。(注:内容格式须为 word格式且电子文档内容与所投响应性文件的内容一致 )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6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10(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1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19.2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骑缝章。

  19.3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第 13 页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 14 页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谈判小组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 2 6. 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 合同分包、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第 15 页 29. . 履行合同及合同备案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须一份送通江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送四川欣众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档。

  30. .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1. 资金支付

 合同约定 八、谈判纪律要求

 32.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第 16 页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3.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4.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 17 页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类以上资质; 2、具有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量测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第 18 页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 其它 类似效力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1、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附:银行回执单及公司基本账户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保函生效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时间不低于投标有效期)。

  2、提供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承诺函。

 3、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提供 2018 年度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不提供)。

  5、投标人提供 2019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人公章(成立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6 个月公司不提供)。

  6、投标人提供 2019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成立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6 个月公司不提供)。

  7、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直接参加不须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8、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投标人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

 10、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11、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类以上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量测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人提供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 19 页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 其它 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项目为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段-厥溪沟防洪堤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小通江左岸堤防两段( 东门大桥段、厥溪沟段) ,新建堤防总长 1391.0 米,其中东门大桥段堤线长 696.00 米,厥溪沟段堤线长695.00 米。

 采购预算金额为 12 万元,采购预算包括成本、服务、直至验收等一切费用,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二、 技术服务和要求

 (一)技术要求:

 对本项目检测范围参照标准是: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根据甲方施工图纸按照相关标准确定检测项目与数量。符合并满足设计图纸载明的相关规范标准及其检测要求,图纸未载明时,采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二)服务要求:

 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服务期内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全过程跟踪试验检测服务且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合格标准的承诺书,中标公司需在本项目所在地或巴中地区设立现场试验室,试验室仪器设备需通过计量测试所的标定,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所在地或巴中地区设立的现场试验室。试验室检测参数需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否则视为虚假响应。若发现投标供应商虚假响应则取消中标资格,并将虚假响应公司纳入信用评价。

 (三)人员要求:

 提供指定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下资料: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熟悉试验检测工作,有 2 年及以

 第 20 页 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2)试验检测员:至少配备 5 名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其它要求

 提供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项目工作的理解及试验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安全、环保、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制度; 3、试验室组织机构、试验检测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4、试验检测内容及分工安排; 5、试验检测机构自身人员的管理措施; 6、检测机构安全、文明形象的措施; 7、试验室试验抽样与频率控制措施; 8、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一些方法与措施; 9、对本项目的一些其它建议。

 四、履约时间:

  合同约定

 五、商务要求

 投标人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提供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2)商务应答表; (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无失信行为(提供本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 21 页

  第六章

 谈判内容

 1、技术服务要求及内容;

  2、价格;

  3、完成时间。

 第 22 页 第七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它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它外部证据。

  2. 谈判程序

 2.1

 成立谈判小组

 2.2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

 2.2.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3

 响应文件资格性及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3.1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

 第 23 页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2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3.3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4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2.4

  确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5

  不少于 1 1 轮谈判 。

 2.5.1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5.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5.3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4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5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2.5.6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

  2.5.7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6 报价:不少于两轮报价 。

 2.7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8 2.8 评定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

 第 24 页 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9 提交《竞争性谈判报告》。

  2.10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0.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1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 25 页

  3 3 .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它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 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5.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

 第 26 页 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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