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规范接洽医药代表制度(精华版)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企事业单位规范接洽医药代表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标采购办、药学部具体负责医药代表接洽的准备与联系工作,接洽医药代表应由招标采购办、药学部在规定的接洽时间进行。

 三、接洽时间为每月第 X 周、第 X 周的星期 X 上午 X:00— XX:00(遇节假日取消),接洽地点在 XXXXXXX 会议室。

 四、药品供应、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新药信息介绍等需要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联系的,由药学部负责联系接待和洽谈。涉及器械与耗材供应、器械及耗材质量等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联系、接待和洽谈。

 五、接洽科室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接洽工作,规范接洽程序,参与接洽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沟通、交流和记录工作。

 六、接洽人员应收集、反馈药品/器械/耗材供应商、代理商、产品彩页等相关资料及药品/器械/耗材不良反应等信息,将接待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由招标采购办、药剂科分别保管使用。

 七、各科室要认真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在上班时间擅自到门诊诊室、住院部、药学部、招标采购办等业务工作场所;严禁医药代表进行统方并借机推销药品、发放药品宣传资料等;严禁私自资助科室、医生及相关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者其他活动。

 八、院纪委将组织医务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不定期

 进行巡查,并抽查医院监控录像,对在非接洽日时间来院推销

 药品、耗材,洽谈业务的医药代表进行排查,对疑似医药代表

 予以劝阻、警告。若屡次劝阻无效,一经调查核实,医院将直

 接停止其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器械与耗材在医院的使用,并上

 报 XX 卫生健康委。

 九、发现医药代表为谋取利益给予科室或医务人员“回扣”

 “提成”的,经调查属实的,直接清退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提供的产品。

 十、发现药品、耗材有供应、质量等问题的,均记入供应

 商诚信档案,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各医药代表进行一次不

 良行为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与药品

 /器械/耗材生产企业或药品/器械/耗材经营企业建立合同关系

 提供依据。

 希望各医药公司代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定,自觉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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