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1-03-19 点击:

2022年度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围绕保障春耕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部门联动、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案件,惩处违法犯罪生产经营主体,端掉假劣农资黑窝点,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始终保持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管、重打、高压态势,促使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资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分工协作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排摸和检查,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赢造农资打假良好氛围,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质监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技总站、农机总站、执法大队等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主体、重点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绿剑”和“春雷”行动集中执法,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联合治理行动,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环节无缝监管。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商品及违法行为。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为重点,依托执法检查、质量抽检等手段,加大对下列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
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未附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肥料:严厉查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等违法行为。

(*)农机:依法查处冒用、伪造、过期使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添加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

(*)开展农药实名制购买专项检查:检查经营台账是否如实建立,是否完整有效,严厉打击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已发证的经营门店未按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重点主体。主要检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
经营条件较差、守法诚信意识淡薄的小农资店;
近年来执法检查不合格单位、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单位。

(三)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经营主体聚集地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跃区域,近年来执法抽检中问题突出、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区域。

四、行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月中旬—月底)。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分析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确定行动方式,找准着力点,做到精准发力。同期,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提高农民识假辩假能力和维权意识。

(二)执法检查阶段(*月月*日—*月*日)。

各乡镇(街道)、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要以“绿剑”行动和“春雷”行动为抓手,抽调骨干,对本辖区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一次专项全面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积极开展农资质量执法抽检,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重点农资品种进行抽样送检,抽检农资数量*批次以上,并对检测不合格的农资生产经营者立案查处;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威慑力。

(三)总结阶段(*月*日—*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各方面检查情况,全面汇总信息、总结成效,将总结材料和有关报表于*月*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打击力;
要加强与公安、检察、信用、供销、消费者协会等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威慑力。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形成震慑。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中,需要相关提供技术支持、补充证据或涉案产品保管、处置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二)营造行动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农资打假行动的成效,努力营造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共治、ZF监管的氛围。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严格执法办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重点商品、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认真梳理,深挖源头,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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