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管理手册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新源(基建)G125-2018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 环境质量控制管理手册

  2018 年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一、编写手册目的 ............................................................................ 1 二、术语及定义 ................................................................................ 1 第二章

 管理体系 ................................................................................. 2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 2 二、管理环节 ................................................................................... 3 三、管理保障 ................................................................................... 4 第三章

 管理内容 ................................................................................. 5 一、总则 .......................................................................................... 5 二、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机构 .............................................................. 6 三、职业卫生防护管理 ..................................................................... 6 四、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 ..................................................... 15 五、检查与考核 .............................................................................. 20 六、其它要求 ................................................................................. 21 七、资料归档 ................................................................................. 21 第四章

 各类记录表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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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概 述 一、编写手册目的 本管理手册规定了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检查与考核、报告和记录等要求。

 二、术语及定义 ( 一 )职业卫生

 原称劳动卫生或工业卫生,是指对对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以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

 ( 二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四)

 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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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和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本部基建部

 1.督导基建单位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策划。

 2.监督、指导基建项目单位职业卫生防护和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工作。

 (二)基建项目单位

 1 1 .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 总经理

 (1)指导开展工程建设职业病防治工作。

 (2)审批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计划。

 2 2 . 职业卫生工作办公室/ / 工程部

 (1)是本单位工程建设工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备案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计划。

 (3)联系、协调与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

 (4)对工程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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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年年底对工程建设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监理单位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的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对施工单位环境质量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监理单位

 1.各参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机构的备案。

 2.组织施工单位落实职业卫生工作整改计划

 3.对各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审批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

 5.督促地下厂房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质量控制措施及整改措施。

 (四)施工单位

 1.全面落实职业卫生防护与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及管理职业卫生工作档案。

 2.编制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和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

 3.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及监测。

 4.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接受基建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职业卫生和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认真组织整改。

 二、管理环节 包括职业卫生组织机构、职业卫生防护、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检查考核与资料归档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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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保障 (一)制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0 号)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水 工 建 筑 物 地 下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DL/T5099-2011)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GBZ/T197-2007)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Q/GDW 11443-2015)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230 号)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手册》(新源(科)G260-2016)

 (二)废止制度

 原《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管理手册》(新源(基建)G125-2015)同时废止。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地下洞室空气质量控制标准及规定》(新源基建(2007)327 号)一并废止。

 (三)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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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四)其它

 1.本手册由本部基建部安全质量岗位归口管理。

 2.本手册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各基建单位。

 第三章 管理内容 一、总则 1.本部基建部根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基建项目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工作。

 2.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业主监督、设计支持、监理协调、施工单位执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3.参建单位主要领导对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是工程建设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应依据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按照本管理手册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5.《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手册》已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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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应急管理、管理制度与档案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基本管理要求,本管理手册进一步明确了基建项目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厂房环境质量控制管理内容和要求。

 二、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机构 1.基建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职责分工,设置职业卫生工作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各参建单位成立职业卫生三级安全网,职业卫生三级安全网挂靠安委会三级安全网,并合署办公。安委会三级安全网履行职业卫生三级安全网职责。

 3.各施工单位应成立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机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备案。

 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三、职业卫生防护管理 (一)职业病防治策划

 1.各基建项目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并入安委会例会。

 2.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内容包括: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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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参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

 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基建项目单位要在年度安全策划中,增加职业卫生防护专项策划。

 7.各参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办公室,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经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单位备案,由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二)职业 卫生“三同时”工作

 1.公司基建项目按照较重等级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

 2.基建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职业卫生相关要求,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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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作好相应的台帐,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职业病专项验收应在第一台机组调试前完成,其有关策划工作及工作的开展应该在第一台机组调试前 8 个月开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6.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 三 )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

 1.基建项目单位应对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实施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日常检测主要危害因素可参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附录 A.2~A.4。

 2.日常检测,基建项目单位可委托或自行开展并由专人负责,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产生粉尘、噪声、环境温度较高及通风条件较差的洞室等作业场所,应每年检测一次粉尘浓度、噪声强度以及 WBGT 指数;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毒物检测,直至浓度降至解除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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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期检测,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全面检测。

 4.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在相关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公告牌(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附录 D),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5.对监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的作业点,应提出《职业卫生超标整改计划》,提交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监理单位监督各施工单位根据《职业卫生超标整改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安排进行整改。

 ( 四 )职业卫生 因素防护

 1.各基建项目应设置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各参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参建单位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为外包单位配备满足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定期做好防尘、防毒、防射线和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 并建立相应的维护档案,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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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产生粉尘和毒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和除尘设施;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 新方法,从源头上降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尽量避免和减少夏季中午前后气温较高时段进行露天作业,对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防暑、 防晒物品,以防止中暑;进行高寒天气作业时应穿戴高寒防护用品。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以及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的醒目位置,应依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等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线和告知卡,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6.各基建项目应在办公和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和评价的结果等。

 7.施工单位应在所辖施工区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8.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跑、冒、滴、漏。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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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参建单位应结合各种安全检查,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以及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五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参考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

 (1)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2)

 基建项目单位确定的属特殊工种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应报基建项目单位安全监察部备案。

 3.每年初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 。

 ( 六 )职业健康 监护

 1.参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实施健康监护,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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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对从事接触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离岗后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职工名单;根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名单组织上岗前的职业病检查身体。

 (2)在岗期职业健康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计划,第二季度按计划进行实施;将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身体结果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通知本人。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参建单位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职工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将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需要,参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其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当发生职业卫生应急事故,并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对遭受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

 3.参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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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包括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七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参建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参建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参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实行职业病患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患者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当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及时报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报公司基建部,并协调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3.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 八 )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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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参建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培训活动,对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每年 1 次; 每年 12 月份制定次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次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3.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内部网络、周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有关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加全体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知识,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4.教育情况记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组织部门、时间、地点、内容、授课教师、考核成绩、学员签字等。相关培训内容,如培训课件、影像资料等应归入培训档案。

  ( 九 )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 1.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急性中毒、职业性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报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单位备案。

 2.施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3.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对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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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医疗救援机构,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按规定向公司科信部、基建部以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十 )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管理

 1.各参建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进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管理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2.参建单位对职业病检查身体以及相关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归档保存。

 四、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 ( 一 )

 地下厂 房环境施工策划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有针对性地编制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建立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管理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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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明确控制对象、措施以及管理要求,并报监理审批。

 2.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批复方案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并及时报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备案。

 3.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督导施工单位及时成立环境质量控制体系,并按施工策划要求严格落实环境质量控制工作。

 ( 二 )

 地下厂房环境控制标准

 1.地下洞室作业场所粉尘控制标准

  粉 尘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mg/ /m 3 )

 呼吸性粉尘浓度 总浓度 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1.0 2.0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尘 2.0 6.0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 3.5 10 石棉尘 0.3 1.0 点焊烟尘

 6.0 其他粉尘

 10 铅烟 0.03

 注:含有 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粉尘浓度不宜超过1mg/ /m 3 (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宜超过 0.3mg/ /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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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害气体控制标准(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含量按体积计算不应低于 20%)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附注 按体积% 按重量mg/ /m 3

 二 氧 化 碳(CO 2 )

 0.5

 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与作业时间 甲烷(CH 4 )

 1

 作业时间 最高容许含量 mg/ /m 3

 一 氧 化 碳(CO)

 0.00240 30 1h 以内 50 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 2 )

 0.00025 5 0.5h 以内 100 二 氧 化 硫(SO 2 )

 0.00050 15 15~20min 200 硫 化 氢(H 2 S)

 0.00066 10 反复作业的间隔时间应在2h 以上 醛类(丙烯醛)

 0.3 氡( Bq 222 Rn/m 3 )

 平衡当量氡浓度不超过 200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注:《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程》( DL/T5260-2010 )

 规 定 平 衡 当 量 氡 浓 度500~1000 Bq 222 Rn/m 3 (平衡因子 0.4),达到1000Bq 222 Rn/m 3 应考虑采取防护措施或其他补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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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下洞室温度不应超过 28℃,并根据温度不同,调节相应风速。

 4.施工作业昼间和夜间噪声不宜超过在 70dB 和 55dB,超过 90dB 时,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5.废水、废油、固体废弃物的识别、评价与控制,执行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

 ( 三 )

 地下 洞室 通风控制标准及规定

 1.地下厂房通风系统应做专项通风设计,基建项目单位组织专家咨询,监理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通风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2.地下洞室通风方式应根据洞/井布置特点、施工程序/方法、洞/井长度、断面大小和工作面有害气体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特大洞室、地下洞室群应首选竖井进行通风。

 3.通风机依据工作风量和工作风压进行选择,为了既能有效地进行通风散烟,又能有效地向工作面供给新鲜空气,宜选用低噪音、大概率、可逆转的轴流式风机及相应的风管。

 4.地下工程开挖时工作面和运输通道的通风量,应根据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数值。

 (1)按洞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 3.0m 3 的新鲜空气。

 (2)按爆破 20min 内将工作面的有害气体排出或冲淡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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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浓度计算。每千克炸药爆破后,可产生折合成 40L 一氧化碳气体。

 (3)洞内使用柴油机械时,可按每千瓦每分钟 4m 3 风量计算,并与同时工作的人员所需的通风量相加。

 (4)计算通风量时,漏风系数一般可取 1.20~1.45。

 (5)当洞、井位于海拔 1000m 以上时,计算出的通风量应乘以高程修正系数:施工人员所需风量的修正系数为 1.3~1.5, 排尘通风量不作高程修正;爆破散烟所需通风量应除以高程修正系数;使用柴油机械通风量高程修正系数为 1.20~3.90。

 (6)计算的通风量应按最大最小容许风速和相应洞内温度所需的风速进行校核。

 5.工作面附近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 0.15m/s,最大风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洞室、竖井、斜井最大风速不得超过 4m/s;运输与通风洞最大风速不得超过 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 最大风速不得超过 8m/s。

 6.地下洞室开挖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1)应采用湿式凿岩;大型洞室台阶开挖采用潜孔钻时,应装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2)爆破后应利用喷雾器喷雾(推荐采用雾炮车),降低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含量; (3)地质条件容许时,应利用压力水冲洗洞壁; (4)出渣前用水淋透石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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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通风; (6)配备必要的防尘器材,做好个人防护; (7)喷混凝土支护,应采用湿喷工艺。

 7.地下洞室内施工不应使用汽油机械,使用柴油机械时,宜加设废气净化装置;柴油机械燃料中宜掺添加剂,以减少有毒气体的排放量。

 ( 四 )

 地下厂房环境 质量监测与检查

 1.地下洞室施工单位应配备防尘、防噪声和防有害气体的各种检测仪器,在地下洞室开挖期间应每月开展一次粉尘和有害气体检测、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测;在地下洞室非开挖期间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检测数据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应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2.监理单位应督促地下厂房施工单位,按照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3.基建项目单位结合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委托地方有资质单位,定期对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出具《施工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对不符合标准的指标提出整改意见。

 4.本部基建部结合各类检查,对各基建项目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措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与考核 1.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结合每季安全检查,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纳入季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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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每年 12 月份对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业卫生工作的改进建议,以提高基建项目工业卫生工作水平。

 3.监理应在日常巡视中,对各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

 4.各施工单位每天对施工现场职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改进。

 六、其它要求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参照本管理手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工程工业卫生及地下厂房环境质量控制工作执行手册,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发布执行,同时报监理单位、基建项目单位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

 七、资料归档 1.本部基建部对工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对职业卫生和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 量控制管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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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各类记录表

  表 1 考核内容 注:考核类别填写说明:本部对本部各部门的考核填写“A”;本部对各单位的考核填写“B”;各单位内部的考核填写“C”。

  表 2

 报告与记录 序号 名称 填写部门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备注 1 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工程部 施工单位 工程部 15 年

 2 职业病防治策划 工程部 施工单位 工程部 15 年

 3 地下厂房施工环境质量控制方案 工程部 施工单位 工程部 15 年

 4 急性职业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 工程部 施工单位 工程部 15 年

 5 施工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 工程部 15 年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被考核人(单位/部门)

 监督人(单位/部门)

 考核类别 1 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防护设施建设、验收、效果评价 基建项目单位、 工程部 基建项目单位 分管领导 B 2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是否满足要求 基建项目单位、 工程部 基建项目单位 分管领导 C 3 厂房环境质量检测 是否开展专项通风设计,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要求 基建项目单位、 工程部 安全监察质量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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