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8-12-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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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有法律约束力):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希望和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效力


  (1)生效


  要约的生效:对话方式,受要约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注意: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3)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2.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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