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警务终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889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项目编号:0 5108022020000430 号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警务终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竞争性磋商 文

  件

 采

  购

  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中国·四川( 广元 )

 )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20 年 年 0 9 9 月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服务的资格性响应文件

 ................................................................. 21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 29 第五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 求

 ............................................................................................. 52 第六章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 54 第七章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

 ................................................................................................... 59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样例)

 ...................................................................................................... 68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委托,拟对其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警务终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警务终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2.项目编号:5108022020000430 号

 3.采购金额:

 30 万元

 4.采购内容:服务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二、供应商资格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投标单位须提供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书面承诺函或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界面截图);

  1.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

 供应商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提供其上级公司、总公司、集团类公司的且有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备注: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 供 应商领取磋商文件时间和地点以及 报名方式。

 1、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免费下载 (磋商 资格不能转让)。

 2、报名方式:潜在供应商在 2020 年 09 月 16 日到 2020 年 09 月 22 日 18:00 以内(节假日除外),以电子文件方式将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份 一份加盖鲜章扫描件和一份 word电子文档 ; 扫描件和 d word 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一致否则报名无效)传至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邮箱(邮箱地址:

 330052575 @qq.com)作为报名备案依据,超过规定期限报名备案的投标无效。

 3、磋商文件售价:网上免费下载。

 4、《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格式见磋商文件最后一页)

 五、 供应商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启 时间:0 2020 年 年 1 10 0 月

 1 13 3 日 日 10:00(北京时间)。

 4

 磋商 文件必须在 磋商开启 截止时间前 半 小时内即 :2 20 0 20 年1 10 0 月1 13 3 日9 9 :

 30 至1 1 0:00 之间(北京时间)

 送达 本次磋商 地点。逾期送达的磋商文件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必须在磋商开启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由我中心工作人员签收,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时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须注明被介绍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具体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办理事项内容或授权范围等内容并加盖公章(鲜章),同时提供被介绍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鲜章),查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注: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需同时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鲜章)】

 2. 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采购活动,仅需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鲜章),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身份证原件)。

 六、 本次磋商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C 区四楼多功能室(详细磋商地点详见三楼电子显示屏)

 七、 本次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八、联系方式 :

 采 购 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武汉路 149 号 联 系 人:黎 国 联系电话:13881279929 采购代理机构: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C 区四楼

 邮

 编:628017 联 系 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839-5572869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 年 09 月 15 日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参与磋商须知 前 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30 万元 超过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采购人

 采购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联系人:黎 国 联系电话:13881279929 业务咨询联系人:黎 国 质疑联系人:穆刚

  联系电话:18608399500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武汉路 149 号; 3 项目类型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系: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 一般采购项目 4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文件的规定,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材料复印件)

  5.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

 6、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5 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实质性要求)

 1.如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参加投标的,须提供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无线局域网产品品目清单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本条“同等情况下”特指: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

 2.如涉及 3C 产品的,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磋商。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7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于本次采购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等无法通知到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为此,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等将不可能进行书面通知。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

 7

 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发布,各投标人不得以没有看到澄清或更正公告为由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

 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2 份

 9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0 元;疫情期间不收投标保证金。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上必须有银行的相关凭证)

 收款单位: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开 户 行:工行四川广元分行蜀南支行

  银行账号:2309446409

 026403730 交款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退款方式:原账户退还 咨询电话:13881279929 10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 5%。

 交款方式同投标保证金。

 收款单位: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开 户 行:工行四川广元分行蜀南支行 银行账号:2309446409

 026403730 交款时间:

 中标后,合同签订前

 退款方式:

 原渠道退回缴款账户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839-5572869 12 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9-5572870 13 成交通知书

 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交易评审股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佘女士。

 联系电话:0839-5572867。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黎 国 联系电话:13881279929 15 供应商质疑

 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联系人:

 穆刚,联系电话:18608399500。提出质疑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受理单位为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

 8

 心,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

 0839-5572870,地址:广元市万缘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 C 区四楼现场监督股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9-3311793。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莲花路。

 邮

 编:628017。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有关定义。

 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 “磋商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三)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磋商邀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执行机构领取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四)合格的投标产品(若涉及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

 9

 产权的问题。

 2.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3.除非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参与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五)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

 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1.发布公告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信息发布媒体: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七)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按以下序列号执行)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详见采购清单。

 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

 10

 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的构成

 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投标与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

 (2)目录

 (3)第一章

 磋商邀请

  (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服务资格性响应文件

 (6)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7)第五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8)第六章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9)第七章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

 (10)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1

 (二)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注: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由于本次采购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在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 后才会解密,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等无法通知到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为此,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等将不可能进行书面通知。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sczfcg. com )发布,各投标人不得以没有看到澄清或更正公告为由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12

 位。

 (三)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货币均以人民币报价。

 (四)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活动,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方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磋商的全权代表的一方)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

 (六)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供应商 资格性响应文件(见第三章中“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

 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见第四章中“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

 (七)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其凭证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负责投标方(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投标的全权代表的一方)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交纳方式和在规定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无效响应。

 3.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不与或不按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投标有效期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磋商相关资料有效期为磋商之日后 90 个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

 14

 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供应商成交,将自动延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开标地点。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资格性响应文件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册胶装后,密封递交。正本、副本均须封装。

 (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编号、包号(如有分包)与按规定获取(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编号、包号(如有分包)必须一致,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三)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七、磋商活动组织 磋商活动由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

 (一)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活动,采购人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监督人员持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磋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原件备查)

 (二)磋商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磋商进行现场监督。

 (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

 15

 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八、磋商程序

 磋商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磋商会开始。磋商活动组织单位宣布磋商会主持人、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磋商小组组长等人员名单。

 (二)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对已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和已到场签到的供应商名单进行比对和核实。

 (三)

 主持人宣布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四)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详见第七章 《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

  九、成交 (一)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

 (二)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分包号(如有分包)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到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评审股领取成交通知书。

 (四)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和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请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点击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公告页面“评审情况”栏查询。

 16

 十、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5〕27 号)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合同分包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不得分包。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17

 4.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16 项规定。

 (三)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采购货物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四)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给予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下列之一情况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成交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因素除外)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3)成交供应商在售后服务中,被查实有被采购人举报服务质量问题且不妥善处理的。

 (五)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验 收

 1.本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未成交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其他未成交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8

 验收合格,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十、支付货款

 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确认合格后,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价款。

 十一、投标纪律要求

 (一)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私下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1)-(5)项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成交无效。

 (二)

 供应商失信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9

 (8)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5)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以上属于响应文件或成交无效情形的,按响应文件或成交无效处理;属于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

 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二、 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一)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对象 根据采购人与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采购人处理;对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

 20

 采购人授权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回避)、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进行依法处理,采购人配合。其他事宜的询问、质疑应当依法向采购人提出。

 (二)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应当有明确的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书内容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1: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四)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 1:

 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21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6.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8.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9.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0.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11.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 服务 的资格性响应文件

 一、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要求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满足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2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4.如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由供应商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2); 2、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中任意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公司出具财务方面的承诺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属于新成立的公司不能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或非公司性质的供应商,可提供自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由供应商自行对本单位(个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若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参与投标时,须出具《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3)。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标人应提供近一年内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时段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格式见附件 4)。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5)。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应在响应文件中有查询界面截图或自行进行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供应商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提供其上级公司、总公司、集团类公司的且有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3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特殊要求的,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 、以上资格条件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 2 、 相关附件附后。

  24

 附件 2 2

 商业 信誉承诺书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 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川财采[2015]37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若属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单独出具本承诺书。

  25

 件 附件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的 承诺书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供应商名称)具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

推荐访问:广元市 采购 警务
上一篇:美国生物科技:管理问题
下一篇: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宁南县白鹤滩电站库区周边巫家梁子生态脆弱区植被恢复三期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033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