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人民法院“送达难”成因与对策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再谈人民法院“送达难”的成因与对策

 法院送达是指案件起诉到达法院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贯穿立案到执行的全部诉讼环节,推动诉讼活动从开始到结束,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类型的案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成为法官审理案件中不能及时审结案件的重要因素其实并非只有“案多人少”的矛盾,“送达难”的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送达困境的存在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种恶性循环,从而使得人民法院未结案件的不断累积,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送达难”,提高送达成功效率,俨然已经成为每一个承办法官乃至每一个人民法院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送达的现状

 当前,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而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不得不同时面对内外两大难处——在外:当事人难找,在内:人员少、审限紧,正是这内外并存的两大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二、法定送达方式及缺点

 目前,我国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送达方式分为以下几种,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

 1、直接送达。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

 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过邮政 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

 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 60 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法院会委托兄弟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6、电子送达。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前五种送达方式比较,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成本低,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当然,电子送达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是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且体现诉讼结果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之列。

 三、造成法院送达难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被告经常会因自身职业变化、外出务工、住所搬迁等导致地址更迭,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法院送达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根据法律的规定,送达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送达的工作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在个案中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

 3、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四、解决法院送达难的对策

 (一)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建议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被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详造成的送达难,人民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时,也应一并向原告一次性告知,需将这些基本信息一次性补正,充分发挥原告的协助作用。

 (二)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建设司法送达专区,成立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一方面将法官从送达等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精力花费在案件的实质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专人负责、全程跟踪送达结果的状态,使得法院送达工作达到高效、及时的水平。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积极开展电子送达。较传统的送达方式费时、费力,电子送达有着简化传送方式、提高送达效率、提升司法服务能力等优势。当事人须签《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确认书中的联系方式或者电子邮箱即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方式采用的是到达主义,系统短信或者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即发生效力。

 (四)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

 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其他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也可以代为签收。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明确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寄送之后,还应注意查收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不能寄出了事,视寄出为送达。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六)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受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落空。要打破 8 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

 (七)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在日常法制宣传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是参加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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