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工作规则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点击:

  村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墓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吝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本村工作,并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农村党支部的根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党支部必须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研究决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带领群众大力发展经济。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3、领导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民主法制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4、负责村干部和村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

 5、研究决定村级其它组织提请解决的重大问题,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支部委员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财,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下列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重要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及实施措施;

 3、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表彰和处分党员;

 4、研究决定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等工作;

 5、村委会提交支部决定的重要工作;

 6、讨论研究村团支部、妇代会和民兵组织的有关工作;

 7、其它需经党支部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村党支部要严格执行以“三会一课”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部大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无法参加,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党员大会实到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村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讨论研究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无法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党员村委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讨论决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有关事项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时事学习,讨论并落实支部大会、支委会的有关决定,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等。

 党课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七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由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农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期改选。如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烟厂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村党支部换届实行“两推一选”的选举制度,正式选举时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时,会议有效。选举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批准。

 村党支部改选六个月后或临时改选三个月前,乡镇(街道)党(工)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或指派村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村党支部要做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评议时间可放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年初。评议时,每个党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自评,填写考评表。然后召开党小组会进行互评,由党小组对参加评议的党员提出考评意见。党支部应以召开座谈会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根据党小组和群众的意见,评议核定考评档次,作出审定结论,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公布。

 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部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九条 村党支部要健全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根据本村现有党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等,开展党员联系群众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除老弱病残外),都有1-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富裕户、贫困户、入党积极分子、帮教对象等。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联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党支部要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支部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党支部活动室、党员电化教育播放点,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保证每个农村党员每月普遍接受1-2次教育。要组织党员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保证党员的参训率。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结合实际,每年开展一次“党性教育日”活动。

 要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管理。党员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要填写外出党员登记表,由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登记表由党支部统一管理,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外出到固定单位、时间6个月以上,且不能回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外出单位的党组织。无法转出组织关系的,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要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经党委批准后的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党费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要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将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改善结构、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认真制订发展计划,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党小组提名,支部委员会讨论,列入发展计划,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必须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考察,并每半年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或《建党对象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要在一年以上。党支部对吸收入党的同志要经全体党员充分酝酿,并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由支委会讨论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时,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通过为有效。支部大会通过后,应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发展党员过程中,如有违反党章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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